适用于离岸飞机租赁的香港专门税务制度草案

2017-03-06 17:1623689

香港政府提出建议修改税法,建立一个专门的税务制度。该税务制度适用于香港的飞机所有人或出租人将飞机出租给非香港的承租人或航空公司

来源:金杜说法

香港政府提出建议修改税法,建立一个专门的税务制度。该税务制度适用于香港的飞机所有人或出租人将飞机出租给非香港的承租人或航空公司(请见以下时序/参考部分)(以下简称“税制草案”)。 

假设在立法过程中没有发生意外的变化或文本起草的问题,我们预计税制草案将会吸引现有的飞机出租人在香港开创或拓展业务,以及新的债权和股权投资者进入(通过香港进入)飞机融资市场,特别是将飞机跨境出租给中国大陆的承租人。 

相关的法律草案预计将于4月公布。在草案公布以后,金杜会提供更多的最新的消息。

税制草案

1. 内容简介

  • “合格飞机出租人”只需就租金总收入减去可扣减费用(不包括折旧)的应评税利润的20%缴纳利得税;以及

  • “合格飞机出租人” 和“合格飞机管理人”(飞机出租人一般为特殊目的公司并通过协议由租赁管理人进行管理)按照缩小的课税范围计算得出的 “合格利润”按照正常的利得税税率(16.5%)的50%来缴纳利得税。 

这将导致净税率为1.65% (即20% x 8.25%),而在考虑到香港出租人在将飞机出租给非香港承租人时无法进行扣减折旧(请见以下时序/参考部分)后,预计实际税率最高不超过4%。

该实际税率与爱尔兰的优惠税率12.5%以及新加坡的飞机租赁计划项下的优惠税率5%或10%(绝大多数新加坡飞机租赁公司按照较高的税率缴税)相比具有优势。

该税制草案将受限于防止滥用措施,包括:

  • 排除了对位于香港的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的税务优惠;

  • 确保“合格飞机出租人” 和“合格飞机管理人”以独立法人资格行事,并与其关联方按照公允交易原则进行交易;

  • 要求“合格飞机出租人”的中央管理和控制以及他们的利润的活动在香港进行,以保证他们在香港有实质的商业活动。仅仅在香港成立或注册一个公司是不够的,即使在香港召开董事会也不能保证满足这项要求。 

这些防止滥用措施预计会遵循最近的类似的推动“一带一路”的税务优惠制度,例如去年实行的关于企业财资中心的专门税务制度。有建议认为,为了充分发挥税务草案的潜力,最终公布的法律应当明确,对所有参与者一视同仁,简单和容易采用。 

还有建议认为,立法时应考虑并酌情处理现有限制性政策的任何意想不到的后果,包括排除离岸飞机租赁活动的折旧免税额,飞机所有权和飞机所得税减免安排,排除某些利息成本,并考虑建立符合经合组织倡议的基本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新政策的可取性。 

2. 目的

税制草案旨在: 

  • 把握亚太区整体(特别是中国)庞大的租赁机遇,并为美国、爱尔兰、新加坡和中国的自由贸易区现时的飞机租赁枢纽带来互补。

    香港政府在推出税制草案时预料,到2032年的未来20年间,中国内地的航空公司将需要近6000架价值合共六万一千亿港元的飞机,而全部新飞机当中的约40%将在亚太区(其中的45%将在中国内地),从而进一步激发在亚洲(尤其是香港)建立枢纽的需要。

    加上全球租赁市场的上升势头,相关的专门税务制度预计将使香港占有全球租赁市场18%的份额,在20年间,将会有涉及超过3200架价值合共7,070亿港元的飞机的融资机遇、与1640个新职位相关的20亿港元的薪酬(当中不计及对相关和不相关服务行业职位造成的连锁效应,以及超过100亿港元的额外政府收入)。

  • 为香港创造新的投资机遇和经济活动、补足“一带一路措施”以及目前在资产管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和企业财资中心等领域的税制优惠。

  • 消除很大程度上基于《税务条例》第39E条对香港的飞机租赁增长造成的无意的障碍。该条例订明,向境外承租人出租飞机的香港出租人不可申请折旧免税额(请见以下时序/参考部分)。此防止滥用条文于1992年引入税务法律,旨在针对上世纪80年代令公共收入大幅减少的税务策划计划。但由于该条文的适用范围太广,阻碍了香港所有的飞机租赁活动。这些税务策划计划对香港政府依然有影响,故香港政府较难重新探讨《税务条例》第39E条的施行。 

评述

1. 为何选择香港?

香港一直以创造有利于金融服务企业和投资者的环境为傲。香港是全球领先的金融中心之一,拥有基于普通法制度的稳健的法律制度,但同时亦享有与中国内地订立的相互执行条约(根据量身订制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1999年6月))。 

此外,贯彻香港一贯的自由市场理念,香港整体上对外商投资没有限制、从事租赁业务并无特别的许可或授权要求,亦无普遍适用的预提税或资本增值税,或与商品销售或服务相关的一般税项或增值税。 

2. 双重征税条约可能削弱香港的优势

飞机出租人和投资者将继续通过现有的枢纽即爱尔兰(报称2015年持有约55%或6000架已租出的飞机)、新加坡、美国和中国自由贸易区(主要为天津))开展业务。如他们目前并未仔细探讨在香港建立或扩大业务(尤其是服务快速扩展的中国市场),则税制草案定必为他们提供这方面的动力。 

爱尔兰、新加坡和香港分别与约70、85和36个国家订有避免双重征税条约,令前两者在充当全球航空枢纽上更有竞争优势。 

聚焦中国

税制草案无疑是单纯为了把握中国市场带来的机遇。作为先行者,香港与中国内地修改了他们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条约,以确保与爱尔兰和新加坡相比,香港与中国内地订有更有利的避免双重征税条约(请见以下时序/参考部分)。 

除此以外,香港与航空公司所处亚太区国家所订立的税务条约亦可能在香港发展成为航空枢纽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中国国内出租人和航空公司从现有业务范围、熟识性和邻近性角度而言将更看重香港,并有可能尤其看重香港作为物色外国投资,以满足他们在中国境内的飞机融资需求的渠道。 

鉴于2019年会对IFRS 16下的会计准则进行修改,或许这是另一个因素,使香港相对于爱尔兰和新加坡而言,具有分别以美元和人民币为飞机残值和租赁应收款融资提供更好的环境的潜在优势。 

如由或通过香港,通过中国的自由贸易区把飞机租给中国国内的承租人,则香港在使用中国的自由贸易区租赁平台方面将发挥互补作用,从而为香港创造投资机遇并推动香港的经济活动(尽管租赁链的最终端位于中国)。 

时序/参考 

1986年 – 香港第112章 《税务条例》 第39E条通过“售后回租”和“杠杆租赁”安排,针对香港出租人采取反避税措施。 

1990年 – 香港政府担心滥用折旧免税额(特别是加速折旧安排,亏损分担合伙安排,延税安排及其他避税计划),会耗费公帑。 

1992年 – 香港第112章 《税务条例》 第39E条修改订明,如承租人不经营香港注册飞机,则拒绝给予出租人折旧免税额,即只在经营者持有香港航空营运者证明书的情况下限制折旧。修改结果阻碍任何飞机在香港的租赁业务。 

1997年7月1日 – 香港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生效。基本法第128条规定,香港政府将提供条件和采取措施,维持香港作为国际和区域航空中心的地位。 

2013年1月16日 – 香港政府提及“中国十二五”规划中关于香港发展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的内容。政府宣布成立经济发展委员会(包括一个目的是研究将香港发展成国际飞机融资中心的可行性的交通运输工作小组)。 

2013年12月19日 –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 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推出。认识到当时是“中国飞机租赁行业发展的黄金时期”,提出了“三步走”战略(2015年之前: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015至2020年:通过巩固和扩张培养龙头企业; 2020至2030年:创建租赁行业集群)及提出七项政策措施(改善采购租赁飞机管理,配套融资措施,改善财税政策,抓住国际市场机遇,协助风险防控,发展专业支持服务和建立在中国自由贸易区建立的试点计划)。请参见: http://www.szqh.com.cn/What_is_Qianhai/Revolutionary_Policy_Support/201410/P020141031526123762411.pdf 

2015 年4月1日 (由2015年12月29日起效) – 香港和内地修订“2008年双重课税安排”,将内地向香港支付的预提税率由7%减至5%。这安排产生了比从内地到爱尔兰(6%)和从内地到新加坡(6%)的预提税率更具竞争力的效果。 

2016年1月13日 – 香港政府2016年施政报告公布政府正在制订措施,将香港发展成为航空融资中心。 

2016年2月26日 – 引述爱尔兰和新加坡的经验,香港财政司司长在2016 至2017年度财政预算案中表示,政府会探讨利用税务优惠促进飞机租赁活动的可行性。 

2017年1月18日 - 香港政府2017年施政报告公布政府将会提供税务优惠,以吸引飞机租赁业务。 请参见: http://www.legco.gov.hk/yr16-17/english/panels/1617agenda-e.pdf 

2017年1月20日 – 立法会秘书处公布香港政府吸引和鼓励对于香港的离岸飞机租赁的新投资的专门的税制草案(LC Paper No. CB(4)410/16-17(08))。请参见http://www.legco.gov.hk/yr16-17/english/panels/edev/papers/edev20170123cb4-410-8-e.pdf 及 LC Paper No. ISE17/15-16) http://www.legco.gov.hk/research-publications/english/essentials-1516ise17-key-drivers-for-developing-an-aircraft-leasing-centre.htm 

2017年1月23日 – 香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及香港税务局副局长在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上专门介绍的税制草案。请参见中文和英文版本的讨论:http://webcast.legco.gov.hk/public/en-us/SearchResult?MeetingID=M17010015 

2017年4月(预期)- 预计政府将在立法会提交修订“税务条例”的法例草案。 



金杜香港资产和飞机融资团队由 Tejaswi Nimmagadda领导,团队成员包括Kelvin Zha、Helen Shum、Yinny Liu和Stephanie Wang。金杜在中国和香港飞机融资和租赁领域有着独特的优势,特别是,借助我们独有的所内跨司法辖区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能力,我们能为客户提供更为便利高效的包括中国法、英格兰法、纽约州法和香港法在内的一站式航空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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