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银行境外监管合规亟需跨上新台阶
伴随中资企业加快“走出去”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提速,中资银行纷纷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加快机构拓展和全球业务布局。
文/欧晖(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副行长);吕留锋(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来源:金融读书会
一、中资银行“走出去”面临日趋严峻的监管合规形势
“十二五”期间,中资银行紧随国家战略,深耕海外“蓝海”,“走出去”成绩斐然。从五大行的情况看,截至2015年末,分支机构已覆盖58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十二五”期间新覆盖21个国家和地区;境外资产总规模突破95000亿元,占五大行资产总规模的12%;境外营业收入总规模突破2000亿元,境外利润突破1000亿元。此外,五大行还实现了五大洲人民币清算网络全覆盖,并实现了7×24小时提供全球人民币清算服务;而且,工、农、中、建四家银行连续上榜G-SIBs名单。中资银行的影响力已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但与世界最前端国际化银行相比,中资银行的全球化仍处于初级阶段,“走出去”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扩张、恶性竞争、求全求多等现象。在全球监管日益加码的环境下,中资银行境外业务的快速扩张与其全球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其面临的监管合规压力也日渐突出。监管合规已成为中资银行海外经营所必须要破解的首要风险。相关报告显示,从2000年至今,因盲目扩张、风控薄弱、法律知识欠缺等因素引起的中资银行各类风险案件不下10起。值得关注的是,不少合规风险案件违反的是最基础和最简单的合规应知应会事项,但所受到的处罚对中资机构的冲击和影响却是深远的。许多中资机构为此付出了相当高的合规成本,一些事件甚至至今仍在困扰着其海外业务拓展。特别是2016年陆续曝光的某行马德里分行、某行米兰分行、某行纽约分行涉及的洗钱案件,所受处罚之严厉、影响之深远,更是前所未有。这再次敲响了中资银行海外分行合规风险的警钟。
不过,连接几次的中资银行涉嫌洗钱案件曝光后,也引发了国内很多质疑的声音。不少人认为,这是欧美国家故意刁难中资银行。特别是中资大额并购案例往往被传得沸沸扬扬,“中资欲买下全球”的声音不绝于耳,更使人感到当前欧美国家对中国和中资的政治心态和社会心态日趋扭曲。但从近期全球监管合规实践看,欧美本土银行也不断曝出震惊全球的巨额罚金,并同样被“溯及既往”并上升到刑事诉讼。由此看来,打铁还需自身硬,中资银行要从根本上扭转形势,还需从自身找问题。中资银行“出海”频遭处罚,除全球日益加码的监管合规要求外,主要还有以下原因:一是部分“走出去”的中资银行国际化战略不清晰,过多强调“插旗”增设机构和业务的快速扩张,而对于“走出去”的区域选择、全球布局、客户定位、业务定位、盈利模式、管理手段等则研究不足,导致业务发展基础不扎实,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环节薄弱。二是绩效考核以业务拓展为主导,忽视了基础工作和长远发展,导致部分机构追求短期效益和眼前利益。三是合规意识不强,对当地监管法律了解不足,融入当地不够。此外,国内反洗钱立法和处罚与国际通行标准存在一定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资银行对反洗钱合规工作的忽视。
二、全球金融监管日益严格和审慎
整体上看,全球金融监管越来越审慎和严格,全球性、区域性监管新规不断出台,各国监管执法都在持续加码,且全球金融监管机构日益形成了协同联动。
(一)金融监管新规不断出台
随着美国FATCA(《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方案的落地,国际上一系列监管新规相继出台,并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于2014年11月正式实施的欧央行《单一银行监管机制》(Single Supervisory Mechanism,下称“SSM”)明确,由欧洲中央银行(European Central Bank,下称“ECB”)全面承担欧元区银行业的监管职能。根据SSM规定,当银行业务达到规定的规模(账面资产达到或超过300亿欧元或所在国GDP的20%中的低者)后,将由ECB直接进行监管。这意味着更高的监管标准和更低的监管决策效率,以及更为严苛的监管要求和更少的监管豁免待遇。
已于2016年1月起实施的《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下称“CRS”)被称为欧洲版的FATCA,是以美、法、德、英为首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会员国,为有效防堵跨境逃漏税而签署的关于每年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协定。根据该准则,需自动交换的金融账户信息包含个人、法人、信托机构和基金会的账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金融资产销售的金额和尽职调查的相关程序。
于2015年出台并将于2017年6月实施的欧盟第四版反洗钱指令(EU 4th AML Directives),包括《有关防止犯罪团伙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与资助恐怖主义的指令》、《有关跟踪资金转移活动的规定》。该指令旨在强化欧盟现有的反洗钱及打击非法资金转移的法案,并为此推出了对各成员国反洗钱方面的最低要求:一是金融机构关于客户以及客户资金活动的信息要更加透明,并报送受益账户信息;二是要对整个博彩业进行监督;三是扩大监督范围,对货物或服务交易进行跟踪的门槛从15000欧元降低到10000欧元;四是加强欧盟成员国金融情报部门的合作。根据该指令,各成员国有义务根据最低要求制定更详细的法律法规。2013年7月正式发布并自2016年起正式实施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让》(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下称“BEPS”),是经合组织与G20合作的结晶。BEPS包括十五项行动计划,旨在通过修改国际税收规则,遏制跨国企业规避全球纳税义务、侵蚀各国税基的行为。中国积极参与了该行动计划的制定。该行动计划的实施将会对中国的转让定价、双边税收协定、国内税收立法等方面带来巨大改变;同时,由于大多中资银行涉及全球跨国经营,BEPS计划的实施对各大中资银行的业务经营与发展也会产生较大影响。
(二)监管执法力度不断加强,且大多“溯及既往”
相关报道显示,截至2015年,美国联邦机构针对金融机构的151起公开执法行动中,34起主要针对反洗钱合规,占比逾20%。从公开资料看,近年来,全球受罚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包括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富国银行等全球知名的大型银行;所罚金额越来越大,2014年法国巴黎银行(BNP)被罚款89亿美元,创造了涉洗钱案件罚款的最高纪录。值得关注的是,反洗钱调查往往“溯及既往”。如2016年8月,美国纽约金融服务署(DFS)以兆丰银行2012年违反防范洗钱及可疑交易申报等相关规定为由,对其重罚1.8亿美元;再如2016年9月,美国司法部等监管机构要求德意志银行支付140亿美元赔偿金,以了结对其2008年金融危机前违规金融活动的调查。
(三)监管当局关注领域日益广泛
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已从传统的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打击走私、打击贩毒、制裁合规,扩展导逃税、避税、漏税、劳工保护、流动性、内控合规等多个方面。目前,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领域有如下四个方面:一是传统反洗钱合规。监管机构重点关注内部的反洗钱管理规定、反洗钱治理框架、反洗钱尽职调查、反洗钱系统监控、反洗钱培训等方面。二是税务合规。监管机构对逃税漏税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日益加大,相关法令频出:欧盟2005年正式实施《欧洲储蓄指令》(European Savings Directive,ESD)及欧盟第四版反洗钱指令,美国政府的《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USA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以及OECD的CRS机制、BEPS等,均是针对税务合规推出的新举措。三是治理机制。监管机构主要关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合规功能与管控机制、稽核职能及其独立性、对辖内分行管理和指导等方面。四是流动性管理。监管机构重点关注流动性风险管理整体组织架构和管理策略,日常流动性管理的具体方法、技术手段和测算报告机制,以及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LCR)、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IRRBB)情况等。
(四)各国金融监管逐步形成协同互动
一是全球性或区域性金融监管新规频出;二是建立了联系日益广泛的全球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及日趋完善的沟通机制;三是长期存在的美国“长臂”管辖权,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使监管机构更加注重全球监管执行的沟通与合作。
三、相关建议
在全球日益高压的合规反洗钱监管下,大型跨国银行对监管合规的重视已经提到了空前的高度,在管理层文化上更趋于保守求稳,甚至有些过于严苛。刚“出海”的中资银行机构,面对不断曝光的反洗钱事件,也纷纷将对监管合规的重视程度提到了前往未有的高度。为警示海外运营的风险。2016年4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的通知》,强调中资银行境外机构要承担主要的运营责任,并要强化对境外业务的合规管理。
“十三五”期间,中国将持续推进双向开放战略,中国银行业“走出去”将迈上新台阶。面对全球金融监管新常态,建议中资银行在持续推进国际化进程中,除了要强化合规、反洗钱制度建设、流程梳理、人员储备、系统搭建等工作外,还应进一步推动在发展战略、业务定位、文化培育等方面真正与国际接轨,做到严格按照国际规则来规范自己;同时,要更加注重融入当地,更加注重发展质量和风险控制,更加注重管理水平的国际化和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这是中资银行国际化真正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也是破解境外监管合规难题的根本之策。
(一)要吃透国际化运行规则,推动管理水平国际化
对近期多家中资银行机构被调查要有正确的认识,不应将其视为西方国家的“阴谋”。实际上,部分中资银行监管合规意识不强,对金融全球化与监管全球化大势把握不够,对当地监管规则学习掌握不足,仍按照国内业务思维和考核模式做境外业务,才是问题频发的根源。中资银行要深入国际化,就要吃透全球化金融运行规则,按照国际规则来拓展业务和提升管理水平;同时,也要充分融入当地,把自己作为当地的一家本土银行来进行管理和经营。
(二)要反思国际化发展战略,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在“走出去”的区位选择上,应统筹规划全球网络布局,量力而行,避免盲目跟风,“大干快上”。在“走出去”业务模式选择上,要突出长期稳健经营,注重发展质量,坚持走轻资本可持续发展道路;在“走出去”业务准入上,要有所取舍,市场定位和客户定位要实施差异化策略,把好客户和业务准入关,时刻牢记“合规为先,合规为要”,做到充分了解客户和业务。对于高风险客户和业务,宁可放弃业务,甚至市场,也不要铤而走险。在当前全球金融监管形势下,要逐步退出涉及避税、逃税风险的跨境汇款及现金业务。
(三)要优化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培育全员合规文化
一要强化合规文化培育,强化规则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合规一票否决制”;二要按照国际标准优化合规与反洗钱管理体系,强化合规与反洗钱过程管理和全员管理;三要搭建全球领先的反洗钱系统;四要加强合规人才队伍建设,推出资质认证、考核和退出机制,真正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合规专业队伍;五要做好员工关爱,可按照发达国家做法,为员工购买责任保险,做好履职人员职业保障。
(四)要统筹中资银行“走出去”进程,加强跨境监管合作
建议监管机构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经营环境:一是做好中资银行“走出去”的统筹,形成中资银行境外业务有序发展、互助互利的良好局面;二是完善反洗钱立法,推动我国反洗钱管理及处罚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三是加强全球监管动向研究,出台对中资银行机构“走出去”的风险提示和指导;四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跨境监管合作,保障“走出去”中资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完)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2017年第1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