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融资:重装上阵| 建设银行:多措并举 助推应收账款融资驶入发展快车道
近日,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孙剑波在接受《贸易金融》专访时就应收账款融资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
微利时代的来临,减慢了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赊销日渐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有赊销的地方,就有了应收账款融资的江湖。
10万亿元!这是一个令人震惊的数字。来自国家统计局的公告显示,7月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高达108136.1亿元。如何让10万亿应收变现,成为事关企业生死存亡、能否正常运转的关键点。
好在我们有金融。用“应收”融资,可以盘活企业存量资金、提高资金周转率、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增强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我国应收账款融资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银行从事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主要是用贷款的模式来操作;另一种是保理公司从事的应收账款转让融资。近年来,部分企业也逐渐开始尝试以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ABS)的方式进行融资。
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是应收账款融资的“主力军”。同时,随着互联网金融平台、供应链金融机构的兴起,他们也逐渐成为应收账款融资的参与者。
在应收账款融资的江湖,银行、商业保理公司、供应链金融平台将如何演绎各自的融资故事?本期,《贸易金融》走访了6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的机构以及商业保理专家韩家平,试图为您展现一幅时下最新、最全、最有深度的应收账款融资全景图谱。
专访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孙剑波
本文来源:《贸易金融》杂志10月刊
随着企业金融意识的不断提高,利用应收账款获取融资不再是简单地对资金的需求,改善现金流及财务报表的意识和需求也逐渐增加。
最近几年,我国应收账款总规模不断刷新历史新高,无论是政府还是市场均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应收账款融资,是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融资方式。目前我国应收账款融资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质押的方式,另一种是保理的方式。近年来,部分企业也逐渐开始尝试以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ABS)的方式进行融资。
近日,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孙剑波在接受《贸易金融》专访时就应收账款融资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
市场交易量大、需求综合化、创新多元化
“去年,天津、上海等地自贸区出台了一系列保理公司试点政策,各地商业保理公司快速涌现,截至2015年末商业保理公司数量已达到了2514家,反应非常积极。今年,八部委联合提出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的建议。”孙剑波表示,监管层对应收账款融资的高度重视,使得越来越多的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开始关注这一领域的相关问题。
孙剑波认为,交易量大、需求综合化、创新多元化,这是当前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面临的三大市场机遇。首先,在买卖双方交易中,赊销是主流的结算方式,因此随着市场交易量的扩大,应收账款呈现自然的顺势增长过程。其次,随着企业金融意识的不断提高,利用应收账款获取融资不再是简单的对资金的需求,改善现金流及财务报表的意识和需求也逐渐增加。最后,包括商业保理公司在内的多元化融资主体的出现,本身也对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多元化的元素加入更能碰撞出创新的火花。
“截至2016年6月末,我行应收账款受让总量达1755亿元。”孙剑波告诉记者,这一规模相对过去几年出现了明显的扩容趋势。
中小企业的青睐&银行的顾虑
相比较其他融资模式,应收账款融资受到中小企业青睐。这是因为应收账款融资的重要作用是盘活了资产,不需要额外资产抵押,解决了抵押物不足的问题,使企业更容易获得流动性支持。
“应收账款的特点是它代表了一个未来的较为确定的现金流,银行对应收账款融资的实质是将未来的现金流提前折现给企业,使得其3个月、半年甚至更远期的现金收入即期得到实现,一些融资产品甚至可以做到买断,即不但提供融资,更提供了一笔无追索权的买断款项,对中小企业正常履约后的账款融资不设置回购责任。”孙剑波表示。
尽管应收账款融资市场很大,但现实中银行对此业务的顾虑却不少,很多中小企业依然难以从银行获得融资。孙剑波分析,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是贸易背景难以把握,特别是国内贸易融资,伴随着经济下行周期,凭借虚假贸易、虚假单据进行的银行应收账款融资大量发生风险,典型的问题是没有发货履约的证明,增值税发票虚假或先开再注销,关联企业联合欺诈等。
二是应收账款融资仍旧无法突破传统银行授信理念的桎梏,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仍被认为是最主要的抵质押物,授信额度也多基于企业的整体规模、拥有多少抵质押物得出。应收账款在很多情况下无法作为合格或高效的抵质押物,轻固定资产但拥有大量应收账款的企业难以获得银行充足的信贷资源。
一面是中小企业青睐有加,一面是银行的重重顾虑,如何打破传统应收账款融资的思维桎梏,更好地在把控风险的前提下为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成为一道阻碍应收账款融资迅速发展的障碍。
创新应收账款融资方式的研发与推广
唯有创新思维与方式,才能解决应收账款融资发展中的难题。
根据企业是否可让应收账款出表,应收账款融资分为有追索的卖方应收账款融资、无追索权(买断式)应收账款融资。
“我们不仅可以为客户提供发货后立即获得融资的商业发票融资,对于优质企业还可以提供买断式的融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国际保理。”孙剑波表示,建行近年来加大了对国际保理的投放,向出口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应收账款管理服务,甚至还为在国际上拥有良好的声誉及影响力的进口企业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
此外,建行还将应收账款融资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供应链融资之中,依据优质核心企业的订单及在银行的授信规模,中小企业供应商可获得应收账款融资。国内再保理、应收账款证券化、投资理财计划等创新模式也都在研发推进,尝试推广中。
谈及在贸易融资创新与转型方面的成果,孙剑波介绍说,自去年以来,建行银行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支持外贸稳增长的精神,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 按照“一个坚持,两个转变”的总体思路,从客户基础、业务结构、产品创新等方面推进贸易融资业务转型发展,大力推进出口保理、福费廷等新型业务发展。
同时,在保持传统优势的基础上,建行还加大了对中短期服务贸易项下的创新发展力度,充分发挥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合作优势,创新风险缓释措施,重点支持了机电设备出口、境外工程承包等“走出去”企业的发展。
今年以来,应收账款证券化异常火热,对此,孙剑波表示,应收账款证券化在我国的历程其实是由企业而不是银行开始的,一些大型企业为了增加资产的流动性,以一般性企业资产现金流作为基础资产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应收账款规模较大的企业在前些年纷纷尝试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得到了一定的成功,而银行对应收账款的证券化相对起步晚于企业和商业保理公司。”孙剑波分析说,目前,企业和商业银行在应收账款证券化领域的发展参差不齐,尽管建行在应收账款证券化方面也做过积极的尝试,但由于受到监管要求、税务和会计制度等因素的制约,并未能大规模地推广。
未来,在进一步优化并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监管环境下,通过“信用保险”等有效手段进行信用增级、拓宽资产证券化合格投资者范围等条件逐渐完备之后,相信银行在此领域可以实现更快的发展。
做好应收账款融资的四大风控措施
尽管应收账款市场空间很大,但很多银行考虑到这一业务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对这类业务的热情并不高。
结合多年来的经验,孙剑波总结了做好应收账款融资的四大风控措施。
手段一:做好严格的客户分类和客户准入,考察客户所在行业的发展周期,选择行业中经营履约有一定历史、熟悉行业的优质企业。
手段二:应收账款自身的合理、合法性审查,包括:账期是否合适、结算方式是否符合行业习惯、是否存在法律上实现的障碍。
手段三:通过第三方协助取得买方对应收账款债务的确认后进行融资,避免买方不承认债务或提出债务纠纷的风险。
手段四:对于跨境贸易,利用建行不断完善的海外机构和广大保理商群体承担海外债务人风险,为履约提供保障,从而降低境内银行的融资风险。
目前,建行已在30多个国家有海外机构,其已和全球80余家保理机构展开合作。值得一提的是,建行跨境贸易项下的应收账款融资不良率始终保持着很低的水平。
亟待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
任何一项新事物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在孙剑波看来,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一是法律法规有待健全。目前,越来越多的应收账款融资采取的方式是转让融资方式(即保理业务),而长久以来,我国应收账款保理领域始终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保理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通常被界定为债权转让,相关法律条款分散在合同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中,但这些条款都不能很好地吻合保理业务实际情况,无形中增加了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比如针对债权转让是否通知生效这一问题,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就存在不同的规定。导致银行在司法追偿的过程中常常处于不利地位。
二是银行保理对于银监会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存在解读不一现象,而商业保理则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规范,商业保理公司作为同业或作为企业的主体界定问题也存在模糊地带。
日前有消息称,央行正在酝酿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办法,并已经开始紧锣密鼓地进行调研,寻求动产融资盘活企业应收账款资产,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如果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办法有助于银行更加了解应收账款付款方的信用情况,方便银行监控,那么,这一政策的出台势必会促进应收账款融资的快速发展。当谈及在互联网背景下,传统的银行、商业保理、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如何跨界时,孙剑波说,事实上,目前大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跨界合作,比如企业依赖商业保理公司为其设计制定资产证券化,商业保理则要依赖银行的资金资源,而银行要基于互联网创造的金融平台和大数据实现传统业务的转型,缩小金融脱媒带来的影响等等。
“当面临信用风险时,各个相关参与者都无法独善其身。各行业应该如何建立约束机制和自律准则,监管层应该如何管理跨界,这些无论对于行业参与者还是对于监管层,都是一个新的课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孙剑波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