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证新政背后的思考

孙浩、黄丽娟 | 2016-12-30 09:57 843

作者:孙浩、黄丽娟 中国银行苏州分行来源:贸易金融公众号2016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下简称“新规

作者:孙浩、黄丽娟 中国银行苏州分行

来源:贸易金融公众号

2016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下简称“新规”),并于2016年10月8日正式实施,意味着实施了近20年的97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下简称“老版”)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自10月份以来,各大商业银行都在不遗余力地宣传新规带来的好处和优势,期望着通过新规赋予的新内容来拓展并提升自身的业务量。相比老版,新规实现了面的拓宽和质的变化,这也是各家商业银行认为新规提供新机遇、翻开新篇章的原因所在。


出台的新规在业务主体、适用范围、开证保证金、期限、开证行付款独立性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变化:

一、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适用的范围由商品交易扩大到服务贸易


老版中,国内信用证结算限定了国内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造成了实务中,对特殊类商品如电、水、气等是否适用有较多的争议;另外,服务贸易一直未纳入国内信用证结算范畴,也限制了国内证业务的拓展。而新规中第三条,明确了国内证是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服务,避免了以往特殊类交易,如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运用的争议。按照国家发改委《2015年全国物流运行情况通报》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仅运输费用一项即达到了5.8万亿元,由此可见,在运输、建筑、通讯、保险、金融等服务贸易方面的资金结算,确实为国内证业务的发展提供了一片广阔的天地。


二、明确了国内信用证可转让


老版中,国内信用证是不可转让的。但在国内贸易的实务中,由于供应商的地域不同及采购渠道的多样化,存在大量的转手买卖。因此,不可转让一直阻碍着贸易中间商在国内信用证方面的应用。新规明确规定了国内证的可转让,并详细阐述了转让的基础和要求。在避免占用自身授信资源的贸易中间商、工程总包商的支付结算上,既提供了保障,又隐藏了商业的核心信息,因此,随着企业对新规的深入了解和金融机构的推动与宣传,国内信用证的可转让将会是未来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重要亮点之一。


三、保证金方面的要求被取消


老版中要求,“开证行在决定受理开证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该条款在实务应用中一直被诟病;而在新规中取消了保证金比例的硬性规定,有利于各商业银行从自身经营风险把控角度出发,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资产信用状况自主决定风险缓释的要求,增加了操作的灵活性。对于企业来说,如果本身的经营状况、结算记录良好且满足银行风险偏好,就有可能争取减少保证金的比例甚至免收保证金,从而减少对企业现金资产的占用,为该类企业在结算方式的选取上增加了一个新的模式和手段。


四、期限被放宽


老版中,国内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付款期最长不超过半年,这主要考虑到正常的国内贸易结算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而新规取消有效期的限制,意昧着国内证可根据业务实际需求确定合理的效期;同时,最长付款期限延长为不超过一年。笔者认为,期限的放宽,主要是为了满足建筑工程等服务贸易项下,为项目大、时间跨度较长的业务提供了制度的保障。付款期限可延长至一年,也为经济下行期企业更长的账期需求和融资需求提供了保障。


五、对银行独立性付款责任的明确


老版中规定,“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的,但开证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应即办理付款”;在此规定下,曾出现过一例影响深远的国内证判决案例:中行山东莱芜分行与山东某纺织集团的信用证纠纷案,虽开证行以实质性不符点进行拒付,但因开证申请人(当时已申请破产)出具相关函电声称接受不符点,法院以此判定莱芜银行败诉。这一判决显然对开证行不利,也明显违背银行对单据审核的独立原则,对银行参与国内证业务的积极性是一大打击。新规中,“开证行或保兑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并拒付后,在收到交单行或受益人退单的要求之前,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的,开证行或保兑行独立决定是否付款、出具到期付款确认书或退单”。这一规定,使得开证行能够在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情况下拥有独立决定权。银行的独立性付款责任得到制度的保障必将大大激发银行参与国内证市场的积极性。当然,对受益人而言,只要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即使开证申请人失去了付款能力,受益人也能从开证行处得到偿付。因此,银行付款独立性原则的确立,对国内证信用证的各方当事人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也必将提高各方参与的积极性,使国内证在更广泛领域得以应用。


六、其他方面


在新规中,相比老版,更赋予了一些新的内容,如保兑行的引入、修订议付的定义、明确了注销的定义等,为国内信用证在新经济、新形势下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空间和保障。


新政内容的拓宽,一方面引入了更多的参与者,搞活了市场,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上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各商业银行正如火如荼地推行新规,但囿于国内信用证的一些天然缺陷,在实务中仍将面临一些问题,需要商业银行冷静思考与应对:


1、缺少统一的单据格式


虽然行业协会依据新规制定了审单规则,并配套制订了国内信用证和交单面函的参照范本,但在贸易实务中,除增值税发票的版本格式相对固定之外,其他要求的单据,如表明货物运输或交付、服务提供的单据或证明等,无相应的参考或固定格式。在实务操作中,考虑到贸易背景的审查要求,银行可接受怎样格式的运输单据,是不统一且有难度的。


2、缺少统一的系统流通平台


因国内信用证缺少类似于SWIFT系统的平台进行转递,按目前操作,各家银行都是以纸质函件的形式进行邮寄,并追加核押电文。虽在真实性上能有一定的保障,但效率上却差强人意。同时,因无法通过系统共享要素信息,人工干预和录入的内容较多,录入内容错误、邮寄错误时有发生,客户的体验度也较差,后续相应的融资、转卖等业务的时效和沟通都无法提升。


3、单据的非物权化与贸易背景的统一


新规中明确要求,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但在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中,唯一能够证明贸易背景真实的运输单据却不是提货物权证明(区别于国际运输中的提单),而且,正如上述第一点所阐述的,运输单据还没有固定且统一的格式,即使固定了格式,又有谁能保证这种格式单据是有货物运输的?新规第八条又规定,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和服务。因此,如何通过单据的形式来证明国内信用证下的业务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一直是各家银行无法解决的难题, 这也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国内信用证发展和各家银行持续的热情。


4、关联交易与真实贸易背景的把控


在供应链链条中,核心企业掌控供应链中的上下游,以往的交易记录和生产流程都能够佐证关联企业间有着真实的贸易背景;但在实务中,却又无法通过有效的第三方单据来证明,该国内信用证下存在着真实货物的交付。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议付行应收款项的权利,议付行会不会因为明知是关联交易而成为非善意持有的第三人?因此,真实贸易背景,一直是轧在国内信用证深处的那根刺,你不说,并不表示它不存在。


5、结算功能与融资功能的天平


国内信用证产生的初衷是引入了国际信用证的概念,为互不相识或互不充分信任的买卖双方,通过银行的增信来降低买卖双方交易的风险。因此,它首先是个结算工具,融资功能只是它的附加值。但从97年老版的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以来,不论是银行还是买卖双方,基本都是将它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在应用,真正依赖或将国内信用证用于结算的是凤毛麟角,这就偏离了国内信用证的本质,也加大了银行资金的风险,市场上通过买卖双方空转货物或虚假贸易来套取银行资金,正是基于国内信用证融资功能的亢奋应用,而不是用于结算。


6、国内信用证与银票的互选


自老版颁布以来,四大行的国内信用证业务从无到有,从1999年的蹒跚起步,到2010年的疯狂扩张,但从2011年,四大行的国内信用证业务逐步萎缩。整个过程与国内经济环境大势、国内证本身的特性、银行内部风险管控措施等多方面密切相关。但有意思的是,从2011年开始,中小股份制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逐渐提升,从2013年开始更是高歌猛近,至2015年,中小股份制银行的开证量达到了四大行的近四倍。而在2013年,银监下发了对中小商业银行的票贷比指标监控。回过头来看,银行对国内信用证推广的初衷到底是什么,是满足替换银票后票贷比的监管要求、是更少的经济资本占用、是为了非息收益的提升还是真正买卖双方的选择?出发点及本质要求的不同,也决定了国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发展的空间和持续的长度。新规的扩容,则更加放宽了操作的面,从这个角度来看,也加大了银行资金的风险。


综上,新规的实施,确实为国内证业务翻开了新的篇章,但国内证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要实现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后续的路还很长,或者说,我们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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