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来稿| 信保融资业务发展面临的困境和对策建议

陆秋强 |2016-12-28 17:392639

信用保险 项下融资(以下简称“信保融资”)是将信用保险与银行融资有机结合,通过发挥信用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而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融资的一项业务。面对日益复杂严峻的外贸形势,国务院在2016年5月发布的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中

作者:陆秋强


信用保险 项下融资(以下简称“信保融资”)是将信用保险与银行融资有机结合,通过发挥信用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而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融资的一项业务。面对日益复杂严峻的外贸形势,国务院在2016年5月发布的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中,将出口信用保险(以下简称“信保”)和信保融资置顶列示。实际上,近年来中央文件已连续多次要求发展信保融资,但该业务的开展情况却仍不及预期。笔者结合自身相关经历,试图探寻信保融资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一些意见建议。


一、当前信保融资业务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银行方面问题


1. 业务监管缺失,贸易融资自偿性难以实现


包括信保融资在内的贸易融资,区别于其他融资产品的根本特征是自偿性,这是银行愿意降低贸易融资门槛的最主要原因。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商业银行很难核查企业的贸易真实性,也很难控制企业的销售回款,贸易融资的自偿性很难实现。此时,银行方面如严格按自偿性控制风险,则业务做不大,但如果放开手脚做,又发现控制风险的能力不足。信保融资等贸易融资业务因此陷入“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怪圈。


2. 信贷政策易受风险事件影响,业务稳定性较弱


自2001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成立以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全国日益普及,各家银行也陆续推出了信保融资产品。鉴于贸易融资的自偿性特征,以及中国信保的主权级公司信用和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定位,不少银行将信保视同为对企业的“兜底性担保”,因此在信保融资业务中降低甚至减免了传统的抵押担保条件。在抵押担保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银行凭借信保融资在出口企业中迅速拓展信贷业务,很多企业也确实在此后的几年中受惠于信保融资政策,获得了更多低门槛低成本的信贷资金,实现了自身经营的发展。然而,随着近年来国内信贷的持续收紧,以及实体经济面临的诸多困境,虚假贸易融资案件高发。例如2014年浙江某企业破产时,在多家银行办理的信保融资余额高达1亿多美元,而这些都因涉嫌虚假贸易而被保险公司拒赔,融资银行面临巨额损失,这直接导致了多家国有大型银行收紧甚至暂停信保融资业务。


3. 严进严管,业务积极性不足


经历了前期的信保融资业务“大跃进”之后,各大银行逐渐认识到信保非担保,保险上的除外责任对银行影响极大。在一系列风险事件的触发下,银行纷纷提高信保融资业务准入门槛和监管力度。目前大部分银行都对信保融资采取传统信贷管理模式,抵押担保门槛重现。同时,信保融资业务的开展又受到行内更加严格的监管,有些银行甚至将每一笔放款的审核权限上调至省分行。在这种情况下,对银行而言,同样做贷款,信保融资需要前后台多个部门事前报审事中监控事后销账,费时费力,还不如做一年期流贷一次性报审来得简单。对企业而言,仍旧要提供抵押担保,信保融资放款耗时长、规模受制于每次应收账款金额,货款回收后又要立即还贷,除非实际融资成本足够低,否则还不如做一年期流贷来得稳定和自由。传统信贷管理模式的抵押担保门槛,以及多环节人工操作的低效率,严重的束缚了信保融资业务的发展并且极大的增加了企业的融资难度。


(二)保险公司方面问题


1. 中国信保经营范围限制


目前国内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主要由中国信保承办,作为一家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信保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贷款业务,国家对中国信保的考核也主要体现在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普及程度上,即让尽可能多的出口企业和出口额纳入到出口信用保险保障体系。信保融资终究还是一类银行贸易融资产品,能否办理信保融资业务也主要取决于银行态度。银行在开展融资业务时可选的产品有很多,要考量的因素也很多,信保既非充分条件,也非必要条件,中国信保在这个过程中话语权有限,在信保融资业务开展中难免遇到瓶颈。再加上不少意向融资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工具仍未有效掌握、银行信保融资产品的设计和操作有待完善、虚假贸易融资案件时有发生等一系列现状,中国信保本着规范有序长期开展信保融资的原则,更不可能贸然大量推广此项业务。


2. 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能力制约


目前国内经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不止中国信保一家,自2012年以来,陆续有多家商业保险公司开始试点运营此项业务,并也开始与银行合作开展信保融资业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出口信用保险不同于其他传统保险,保险公司对企业的培训指导,与银行的沟通协调,对信保融资业务风险点的把控,对产品和制度的改良升级,都有赖于高度的合规性及多年大量业务经验的积累,这对保险公司及信保业务人员的职业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现阶段商业保险公司在信保业务上实务经验的缺乏,再加上传统的保险营销模式和保费收益分配机制的弊端,开展信保融资业务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不可忽视。而一旦发生重大拒赔案件导致银行利益受损,银行很有可能全面收紧信保融资业务。


(三)企业方面问题


1. 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认知和运用程度不高


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在中国信保的积极推动下,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出口的渗透率已接近19%,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国内大部分出口企业仍未真正有效地运用起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法定政策性金融工具。根据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认知和运用程度,我们可以将企业大致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信保知之甚少并且尚未投保的。他们中有的将信保视为传统保险不甚信任,有的风险识别度或需求度低,有的保费成本承受能力有限。第二类是对信保有一定了解,已经投保,但在保险运用上不够规范的。这其中有些企业片面看重信保的扩出口促融资功能,但对海外客户的风险识别和保险的除外责任了解有限,导致盲目扩大的出口业务存在保险缺失风险。第三类是对信保了解较深,投保也较为规范的,他们了解保险除外责任,并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灵活开展出口业务。上述第一类企业,信保融资业务难以在短期内推动。第二类企业,信保融资业务相对容易开展,但企业和银行最终有可能得不到真正的保险保障。第三类企业相对而言是最适合开展信保融资业务的,但如果他们拒绝配合理赔,或擅自变更回款路径,或未将涉及除外责任的相关业务风险及时充分告知融资银行(例如与国外大客户签订了含有极为不利的陷阱条款的书面协议),则银行将承担巨大的保险缺失风险。


2. 出口业务操作不够规范,维权意识不足


出口信用保险是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在出口过程中形成的应收账款(本文中简称为“债权”)提供保障的保险业务。对出口买方确立清晰有效的债权,是出口商获得出口信用保险充分有效赔付的基本前提。债权不仅与保险相关,更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加入WTO近15年来,中国出口业务蓬勃发展,已连续多年稳居全球第一出口大国地位。但与国人普遍存在的法制意识薄弱一样,我国出口企业在开展对外贸易过程中,对确立债权往往不够重视,主要表现在:一、缺乏法人意识,过于信任某个自然人,不去核实此人是否获得买方公司授权开展进口采购业务,导致出口商遭遇贸易欺诈;二、缺乏合同意识,合同签订的内容不严谨,合同签订的方式不规范,导致买方否认或逃避债务时,出口商拿不出有效的书面证据主张债权;三、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买方过于妥协,签了设有诸多陷阱条款的买方定制合同,最终不仅无法主张债权甚至还面临巨额反索赔;四、缺乏纠纷应对能力,面临贸易纠纷时无法有理有利有节地进行抗辩,应对上陷于被动,导致债权损失。由于在信保融资过程中,银行并不能全面跟踪企业的日常贸易,而企业上述种种有损债权的行为,可能不会立即爆发风险事件,收款也可能保持长期正常,这就误导了企业和银行的风险认知。风险事件的出现往往是在企业跟买方终止业务合作,以及买方经营不善或居心不良的时候,届时企业和银行面临的风险就显现了。


二、信保融资业务开展的对策建议

本文仅从业务操作角度给出一些对策建议。在信保融资业务中,银行主要面临三类风险:企业道德风险、买方信用风险和内部操作风险。我们可以在贸易真实性和回款可控性的把握中规避道德风险,实现业务自偿性。通过对企业的培训和筛选提升保险有效性,可以最大化规避买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是各类融资业务普遍存在的风险,只能通过升级系统、完善内控和强化培训等方式,尽量规避。


(一)确保贸易真实性和回款可控性,实现融资业务自偿性


信保融资成败关键在于贸易融资业务自偿性的充分实现,而这高度依赖于贸易真实性和回款可控性。


在核查贸易真实性方面,银行业这些年已有诸多研究并出台了不少规章制度。但在实务中,银行因为客观和主观上的一些原因,仍无法确保贸易真实性。例如客观上,由于企业或海外买方的不配合,或者缺乏第三方机构的信息互通,银行无法核查某些关键信息。又比如主观上,银行部分一线人员出于利益驱动,操作上把控不严,只是追求表面合规性的免责审查,企业可能只是按银行的要求提供了看似完美合规的贸易合同,而银行方面却忽视了对该合同的真实有效性核查。在信保融资业务中,虽然信保公司并无义务核查贸易真实性,但银行其实可以借助信保公司进一步开展贸易真实性核查工作。例如,通过中国信保的海外买方资信调查和提单报告等服务,可以了解买方的注册信息、主营业务、经营规模、公司网站、邮箱后缀,以及在中国大陆各出口商的进口采购情况,银行再通过比对合同及历史收汇记录中的买方信息、买方下单和日常沟通的邮箱地址、以及双方的交易产品和规模等等,实现对相关贸易的更深入了解。


在回款可控性方面,银行必然会要求企业让买方付款至指定账户。但在实务中,银行很难持续有效督导企业对买方的付款路径指示。一旦企业在关键时刻指示买方变更回款路径,银行权益就有可能受损。对此,建议银行严格要求企业在贸易合同中明确回款路径,并约定回款路径的变更时必须提供经企业和银行两方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书面正本指示。同时,银行严格审查此类约定的有效性,避免企业提供虚假文件。此外,不同的买方,回款可控程度是不同的。近年来随着网络黑客案的高发,以及国外采购商对中国企业经营稳定性的担忧,很多国外买方对中国出口商变更收款银行还是比较敏感的。相对于私人企业、小规模经营、决策链条短的买方,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等规范程度较高的买方,更不易受到出口商指示而随意变更付款路径。银行可以深入调查买卖双方的贸易背景和日常操作情况,再结合海外买方资信调查,对特定买方项下出口业务的回款路径稳定性做出更有效的判断,进而筛选出更适合办理信保融资业务的买方。


综上,笔者认为基于老买方的信保融资,贸易真实性核查方式相对更多,在回款路径稳定的前提下,信保融资风险相对可控。


(二)筛选合格企业,提升保险有效性


在实现贸易融资业务自偿性的情况下,将业务中较难控制的信用风险转嫁给信保公司,也就是衍生开展信保融资,则融资业务在理论上获得了最大化风险保障。而这时候,保险的有效性就显得至关重要。企业在面临信用风险发生债权损失时,要获得快速充分的赔款,必须做到对债权的确立和保险的履约。作为政策性公司,中国信保从维护企业出口利益和保险权益的角度,一直在强化对投保企业出口操作规范性和保险履约能力方面的培训。在此,笔者建议对于意向融资企业,信保公司对企业的出口操作规范性和保险履约能力进行测试评分供银行参考,银行再结合传统贷前调查,筛选出适合开展信保融资的企业。当然,银行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为避免索赔过程中投保企业不配合造成的银行权益受损,建议银行事先获得索赔权转让或代理索赔权,并留存理赔必需材料。


综上,笔者认为在出口信用保险上已有一定投保历史,出口操作规范,保险履约较好的企业,信保融资风险相对可控。


(三)深化银信合作,防范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各类融资业务普遍存在的风险,在信保融资业务中主要体现在因为业务人员能力素质或责任心等问题,导致银行面临的道德风险放大或信用风险保障缺失,进而使银行权益受损。


对此,建议银行在已有的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措施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与信保公司的合作,从软硬件两方面进行提升。软件方面,完善银信业务交流机制,通过借调学习,座谈培训等方式,让银行全面深入了解出口信用保险,防范因规则认识不足而导致的操作风险。硬件方面,应积极开发升级银信企三方对接的业务系统,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操作风险。


三、总结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快速推进和新监管标准的正式落地,银行迎来了发展贸易融资好时机。中国出口商在买方市场下面临的长账期赊销业务逐渐增多,企业的风险和融资需求都在上升。出口信用保险提升了相对高风险的出口应收账款的债权等级,可以帮助企业规避信用风险,扩宽融资途径,实现自身发展,这也正是政府越来越重视信保融资的原因所在。但由于在信保融资业务开展过程中银行尚无有效措施确保业务自偿性的实现,使得此项业务推广受限。


对政府而言,对信保融资的支持不能流于形式,应出台更多细则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此类业务。对于信保公司而言,加强对企业的培训,深化与银行的互动交流,实现业务平台对接,积极推动信保融资业务发展,是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也是政策性职能的体现。对银行而言,在利率市场化的冲击下,贸易融资是实现差异化竞争和提升中间业务收入的有效途径。但是,如果银行一味套用传统信贷模式,而不是努力去做真正意义上的自偿性贸易融资,则终将被市场抛弃。近年来众多小微企业放弃直接出口转而通过一达通等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解决风险和融资需求,以及一些大型优质出口企业陆续抛弃国内银行转而与国外银行或保理商开展贸易融资合作,就是很好的例子。


就短期而言,笔者建议银行可以针对部分自身信用记录良好、内控完善、操作规范、保险履约较好、买方优质的企业,适度突破现有规章,降低信保融资准入门槛。同时,在信保融资业务开展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完善产品和操作流程,实现此项业务的稳健发展。


为方便阐述易于理解,笔者围绕本文主题,对“出口信用保险”及“信保融资”等定义进行了简化处理。


广义的贸易融资包括针对现金、预付账款、存货、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设计的多类融资,信保融资又属于应收账款类贸易融资的其中一种,本文如无特别说明,贸易融资特指应收账款类融资。


本文仅代表笔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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