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烯酸酯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姚宗 | 2009-04-10 15:51 678 2009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8号公告,公布自2009年4月9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继续按照2003年第3号公告、2005 2009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8号公告,公布自2009年4月9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继续按照2003年第3号公告、2005年第40号公告,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0 标签: 丙烯酸酯 年第 继续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