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信用卡不能识别伪卡被盗刷,被判赔7成
2015年12月15日刘女士持有的某银行信用卡被人在西班牙接连消费3次,盗刷41066.9元。事后她找到相关银行交涉,但银行认为三笔消费均凭密码支付,应视为刘女士自己消费,责任应由其自担。无奈之下,刘女士于2016年3月将发卡银行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2015年12月15日刘女士持有的某银行信用卡被人在西班牙接连消费3次,盗刷41066.9元。事后她找到相关银行交涉,但银行认为三笔消费均凭密码支付,应视为刘女士自己消费,责任应由其自担。无奈之下,刘女士于2016年3月将发卡银行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张自己信用卡被人盗刷的损失应由银行担全责,理由是被告银行系统不能识别伪卡。9月2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银行被判担责70%,原告刘女士担责30%。
【案例概述】信用卡在西班牙被盗刷
30出头的刘女士是南京人,2009年其办理了一张某银行信用卡。2015年某银行南京分行将刘女士这张卡升级为阳光伊人钛金国际信用卡。同年12月15日凌晨3时55分许,刘女士手机收到三次短信提醒,显示她的上述信用卡有三笔消费,总款项为41066.9元。早上9时许,刘女士才看到短信,她当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人工服务,确认信用卡在12月15日凌晨短短一分钟内有三笔消费,消费地点在西班牙。
刘女士觉得此事蹊跷,因为上述消费从开始到她获悉此事时,其一直在南京市鼓楼区牌楼巷的家中及去省人民医院上班的路上,信用卡也一直在自己身上。事发当日,刘女士去找发卡银行交涉,向某银行总行申请将此三笔消费作拒付处理。此后,某银行南京分行未通过该拒付申请。无奈,刘女士只好忍气吞声一边还款一边讨说法。
2016年3月,刘女士将某银行南京分行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信用卡被盗刷的41066.9元自行负担;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信用卡被盗刷产生的滞纳金、分期手续费及利息4355.81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中,原告刘女士提供了事发当日自行拍摄的视频,证明当天案涉信用卡在其身上,且其人就在南京。但被告认为该视频系原告自行制作,不予认可。某银行南京分行还认为,根据该行《信用卡章程》第十四条的规定,凡是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均应视为持卡人所为,欠款应由持卡人归还,本案涉及的三笔消费应为刘女士本人或经授权的他人所为,不是盗刷。刘女士认为案涉卡片系被复制而使真卡遭盗刷,被告未能保证信用卡的不可复制性及安全性,责任应该由某银行南京分行承担。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银行担责70%
9月2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案涉交易属于伪卡使用密码交易。法院认定,本案所涉信用卡造成的损失,由被告银行担责70%,原告因密码保管不善担责30%。
针对本案的判决,相关证据足以认定案涉三笔交易为伪卡交易。在信用卡交易中,银行负有识别真实信用卡并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的义务。某银行南京分行作为案涉信用卡的发卡行,未能保障其信用卡的唯一识别性,未能识别出他人所使用的伪卡进而造成损失,故应对伪卡交易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持卡人具有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其对密码的泄漏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酌情认定原被告双方分别承担30%和70%的责任。
【风险分析】银行卡业务风险日益凸显
近来,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不断发生,为银行带来困扰。另外,随着银行卡市场不断发展,发卡银行所面临的业务风险也日益显现。特别是近年来银行卡犯罪分子利用自助设备作案活动猖獗,给银行和持卡人的资金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损失。银行应积极采取银行卡风险识别、分析、监控和管理的有效办法,进一步降低银行卡业务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整体来看,银行卡业务的主要风险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卡管理环节
1、是否对申请人资料真实性、手续完善性严格审核,调查是否失实,致使他人用虚假资料骗取信用卡。
2、银行卡工作人员是否冒用他人身份,以虚假资料办卡。
3、银行卡管理员是否盗用或私自修改客户资料,以客户身份办理银行卡或附属卡。
4、是否人为提高申请人信用等级,擅自扩大授信额度。
5、在交付银行卡环节中,是否将应交给客户的银行卡截留,或以调包的手段欺骗客户,把借记卡当作信用卡交给客户。
(二)银行卡密码管理环节
1、向客户交付银行卡时,是否及时提醒其更换初始密码,以及告知密码安全的重要性。
2、是否按规定办理银行卡密码重置。
3、严防不法分子在POS机或网络上连续探测客户银行卡密码。
4、严防不法分子制作假银行网站,通过互联网骗取客户的银行卡帐号及密码。
5、批量开卡是否按程序办理,批量发卡过程中各行是否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在缺省密码设置上设置为6个1,严禁采用批量激活。
(三)信用卡透支管理环节
对透支行为未进行有效监控,导致持卡人恶意透支。
(四)商户收单业务环节
1、是否严格执行商户准入标准,严禁发展不合规商户。
2、特约商户签约与开立是否符合规定。
3、商户档案是否健全。
4、商户的培训和回访是否及时。
5、是否做到对可疑交易的风险监控和预警。
6、是否建立有效的商户退出机制。
(五)国际卡收单业务环节
1、持卡人欺诈风险
(1)持卡人使用伪卡和假冒卡进行欺诈交易产生的风险。
(2)持卡人利用某些收单行经验缺乏、对收单规则的不熟悉,以及在商户管理上的漏洞,在实际交易发生后,又对这些按规定视为伪卡的交易进行拒付,从而产生的风险。
2、特约商户欺诈风险
(1)特约商户的收银员乘持卡人不注意时重复压卡,并对不存在的交易进行请款,造成持卡人和发卡行拒付,形成欺诈风险;商户和犯罪集团勾结,利用伪卡或假冒卡进行虚假交易请款,从而产生的风险。
(2)娱乐行业、经营场所不固定的一些高风险商户在营业中强迫持卡人进行在超消费金额的单据上进行签字,从而产生的风险。
【风险启示】银行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的建议
(一)加强对持卡人安全用卡知识的宣传。银行方不仅要通过柜面指导、发送宣传手册、用卡指南小卡片,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大堂经理、保安和引导员的作用,加强对持卡人安全用卡知识的宣传,使银行卡用户在设置密码时以易记和无规律性为原则。在ATM机、POS机等机具上使用密码时注意密码的安全输入。养成良好的用卡习惯,提高自身反诈骗、抗风险能力。客户申请银行卡时,银行工作人员应建议客户建立银行卡手机短信服务功能,便于其实时了解账户资金变动情况,此举也有利于在发生卡片丢失、被盗或资金被盗后即时发起短信挂失止付。同时银行方应将曾经资金或卡片被盗的案列通过手机短信或新闻媒体及时告知持卡人,谨防因偏听轻信、贪图小便宜上当受骗而造成损失。
(二)提高人员素质,强化内控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业务素质。通过熟练掌握受理、审查、授信、催收等方面业务知识。为提供银行整体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规范业务操作打下坚实基础。建立科学的系统化业务流程,规范对客户资科审查核实和不良催收环节的工作流程,将风险防范重心从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转移到事前防范。在风险可控、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不断创新和完善产品功能,满足客户需要。
(三)加大对银行卡不良透支的催收力度。打击违规套现行为,建立系统模型,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分析数据特征,锁定违规套现商户。取消其特约商户资格。并取得司法部门支持,通过法律途径对套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同时,通过系统性、针对性催收不良透支的方法,提高催收工作的效率,降低催收成本。5.完善银行卡风险管理平台和机制。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系统识别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建立和完善银行的数据分析能力。通过对客户群体、还款能力、消费信息、消费习惯的分析、动态分析客户风险状况,提高信用额度调整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对客户群体、高风险客户的系统跟踪功能,提高银行卡风险预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