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来稿| 中小银行,谁动了你的商标权,你知道吗

吴春玉 | 2016-11-10 17:28 1292

作者:吴春玉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高级法律顾问一、中小银行商标权保护的迫切性、必要性(一)中小银行的金融业务的同质化现象日趋严重,为了

作者:吴春玉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高级法律顾问 


一、中小银行商标权保护的迫切性、必要性


(一)中小银行的金融业务的同质化现象日趋严重,为了突出自身的专业特色、提高自身竞争力,中小银行很有必要加强自身的商标权保护的力度。


目前,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同质化现象(业务种类趋同,类似)日趋明显。由于银行产品的同质性和易模仿性,所以当一家银行进行金融创新后其他的银行也会随之提供相同的产品,从而加剧竞争的激烈程度,中小银行的此种情况则更为严重,其特色产品及业务品牌甚至还存在互相抄袭的情况。基于上述情况,不仅各大商业银行为了彰显个性,提升软实力,纷纷加强了自己商标权的保护力度,而且一些有远见的中小银行、地方银行,甚至小额贷款公司也不甘落后,纷纷对自己的特色产品和业务品牌进行了商标注册。其中比较典型的有:工商银行注册了 “牡丹卡”、建设银行注册了 “龙卡”、招商银行注册了 “一网通”、中信实业银行注册了“智能宝”、 华融湘江银行注册了 “产融通”、 石家庄裕华区汇丰小额贷款公司注册了“小小贷”、吉林银行注册了 “行业宝”、“ 助业通”等等。在形势如此逼人的情况下,中小银行互相之间还在“经常被模仿”,那么为了使自己“从未被超越”,中小银行很有必要加强自身商标权保护的力度。


(二)中小银行商标被抢注的情况及后果非常严重,严峻的形势倒逼中小银行必须抓紧对自身的商标权进行保护。


“天下文章一大抄”。中小银行的相当一部分特色产品和业务品牌都是借鉴其他银行或者是互相抄袭的,基本上用的都是该类产品和业务通用的名称,如“XX宝”、“ XX通”、“XX贷”等。但是,当这些通用名称被他人注册商标之后,中小银行面临的问题就不仅仅是无法就同一名称、同一商标分类进行商标注册这么简单了。如果再像以前一样使用这些被他人注册的商标,中小银行有可能被商标权人投诉到工商局,被工商局责令停止使用,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可能被商标权人起诉到法院,被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偿商标权人的损失等。这样一来,不仅会严重影响到中小银行相关业务的正常开展,而且会给中小银行带来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甚至有可能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从而阻碍其进一步发展、壮大。


实际上,很多银行通用业务名称和品牌名称(“XX宝”、“ XX通”、“XX贷”等)均已被他人注册为商标,但是相当一部分中小银行对此尚毫不知情,每天仍在使用这些注册商标进行宣传推介、开展业务,持续地侵害着他人的商标权。而此种情况一旦被商标权人发现,并且被投诉或者被起诉,后果可想而知。


鉴于上述情况,中小银行必须抓紧申请注册尚未被他人抢注的商标,以免错失先机,使自己陷于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


(三)注册商标可能给中小银行带来的好处和利益。


如果中小银行通过注册商标来保护自己,对自己创新的产品申请注册商标后,不仅可以强化自身的服务能力,使自己的金融产品品牌化、名牌化,而且还可以通过商标专用权使用许可及商标专用权转让获得收益。而且一旦其他银行在经营中使用中小银行已经注册的商标,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承受巨额的罚款,甚至停止相关业务。这样,作为商标权人的中小银行就会抓住机会,扩大市场份额,巩固其在金融市场的地位。同时,法律对侵权者的制裁,也会形成巨大的威慑力,迫使其他潜在的竞争者转而致力于开拓新的发展空间,鞭策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金融业务和产品,从而有力推动金融业创新的蓬勃发展,进而形成金融业良性互动的大好局面。


二、中小银行商标权保护的基本路径


(一)摸清自家“底牌”。


中小银行必须尽快着手梳理自己正在使用的特色产品名称及业务品牌名称,停止使用他人已注册完毕的商标,以免因侵权被罚、被判赔偿损失等。具体可由各个业务部门、各个支行分别将自己正在使用的效果良好、有影响力的特色产品名称和业务品牌名称汇总上报给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具体应该为负责法律事务或者合规风险管理的部门。然后由牵头部门从合法性(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禁止性规定)、显著性(具有鲜明的特色、特征)和新颖性(明显区别于他人普遍使用的名称)的角度,对拟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进行初选。


(二)核查拟注册商标的申请状态。


中小银行要在国家商标局网上核查自己拟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已经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或者被商标局核准注册。一旦发现被他人抢注,中小银行也不必惊慌。而是要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中小银行要进一步查证该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类别是什么,是否是国家商标局公布的《商品分类表》(《商标分类表》)第三十六类(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2、如果该商标不是按《商品分类表》第三十六类申请的,中小银行完全可以,并且应该立即按该分类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如无其他情况,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中小银行可以按该分类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与被抢注的商标名称相同的注册商标(商标名称相同,但是注册类别不同)。


3、如果确认该商标确实是按《商品分类表》第三十六类申请的,那么中小银行应该立即查证自己在他人的申请注册日前(商标申请号取得日前)是否在先使用了该商标。如果确定自己有在先使用的的情况,而且该商标的申请状态尚在初审公告期(3个月)内,农商即可以自己有在先权利为由,就该商标申请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确认自己并无在先使用该商标的情况,或者虽然有在先使用的情况,但是该商标申请已过初审公告期,或者已经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登记完毕的,中小银行应该果断放弃以相同的名称、相同的商品类别申请注册商标,并且应该立即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如果发现该商标已按《商品分类表》第三十六类被核准注册完毕,而中小银行又确需继续使用含有该注册商标字样的品牌开展业务的,中小银行可以考虑给该注册商标的名称加上适当的前缀或者后缀,比如在“产融通”前面或者后面加上中小银行的简称或者其他字样,变成“九商银·产融通”或者“产融通·九商银”等,这样就不会影响中小银行继续使用相关品牌,也不会影响中小银行将相关品牌申请注册商标了。


(三)自行申请或者委托专业机构代为申请注册商标。


初选、查询完拟申请注册的商标之后,中小银行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公司或者在国家商标局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请。拥有熟悉注册商标申请及商标权保护方面的人才,或者具有相关经验的中小银行可以自行申请。但是,目前具备这样的条件的中小银行应该不会太多。所以,笔者建议拟申请注册商标的中小银行应该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代为申请。


中小银行在选择代理机构时需要注意考察其资质,信誉、经验,收费等。必要时,可以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代理机构,以合适的价格选聘到合适的代理机构,以便提高申请注册商标的效率,节约费用。


确定了代理机构之后,中小银行还要请代理机构进一步核查拟注册商标的申请状态,以确保准备工作万无一失。


(四)跟踪申请注册商标的进展情况。


中小银行在提出注册商标的申请之后,要密切关注、跟踪该商标注册的审查及核准情况,如发现在先使用权人提出异议或者国家商标局通知补充、修改,完善意见,或者驳回申请等情况的,要及时与专业代理机构沟通,并研究对策,采取合法手段排除障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快相关进程。


(五)采取各种有效方法保护核准注册后的商标权。


1、中小银行要有专门部门负责核准注册后的商标权保护,具体部门应该为负责法律事务、负责合规风险管理的部门。负责商标权保护的部门要善于发现侵犯本行商标权的情况,具体可以通过去各个银行网站查询,派员去各个银行经营场所以咨询特色业务的名义现场调查等多种方式来进行。


2、中小银行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后,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解决,与其达成和解协议等;如侵权人想要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中小银行则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及发展需要(是否有意投资入股、并购重组侵权人,与侵权人进行战略合作等),考虑与侵权人签订商标专用权许可合同,合同签订后还需要到国家商标局备案,未经备案虽然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约定未经备案的许可合同无效的除外),但是此种合同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的第三人)。中小银行也可以考虑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以合适的价格转让给侵权人。商标专用权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及转让价格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原则上要参考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许可使用的方式、许可的时间、地域、商品范围、行业利润、前景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


3、、发现被侵权但与侵权人协商不成的,中小银行则可以采取多种法律手段切实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如可以请律师事务所对侵权人发出律师函,告知其侵权的法律后果,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局投诉侵权行为,请求工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对侵权人除以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可以依法收集侵权的证据,直接向侵权地或者侵权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依法索赔,索赔金额可以参考侵权人已经取得的利益,商标权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上述利益及损失无法确定的,可以由法院酌情判决侵权人给予中小银行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下的赔偿等。


(六)中小银行对于自己已享有一定知名度的业务品牌,也可以采取主副商标策略,即在同一金融产品上使用两个商标,其中一个是适用在各类产品上的体现银行形象的主商标,另一个是专门为某种产品设计使用的副商标;并应该及时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申请驰名商标认定,以获得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吴春玉,从业20年,先后担任过法官、律师及上市公司、房地产集团公司高管兼法务负责人及多家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农信社、农商行、小贷公司的法律顾问,现任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总行的高级法律顾问兼北京农信合研究所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目前专注于银行法务研究及银行法务培训。个人微信号:597159700,,欢迎添加,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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