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详解

2016-11-08 14:02 2547

2016年4月21日,银监会与科技部、人民银行正式联合对外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鼓励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并明确了首批五个试点地区和十家试点银行。

来源:用益财富


2016年4月21日,银监会与科技部、人民银行正式联合对外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鼓励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并明确了首批五个试点地区和十家试点银行。


“投贷联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贷投放”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相关制度安排,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科创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1、投贷联动深度分析一:现状分析和流程构想


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金融和资本市场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寻求新的发展加速剂,同时越来越多的游资希望获得更宽敞的投资渠道,“风险投资”渐成新宠。同时,在互联网金融、利率市朝冲击下,商业银行以息差为主的盈利模式受到严重挑战,不得不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各大银行纷纷涉足风险投资,开始了转型之路。但由于现阶段我国银行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主要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限制,除国家开发银行获得了国内人民币股权投资牌照,可通过其子公司国开金融或国开证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外,其他商业银行无人民币股权投资牌照,不能像国外银行一样在其境内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目前国内大部分商业银行主要通过与风投企业合作,以“贷款%2B股权投资”联动的模式曲线进入股权投资基金领域。例如,兴业、浦发、招商等银行纷纷推出具有自己特色的“贷款+PE”的业务模式,为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也纷纷通过其境外子公司曲线涉足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其中建设银行通过境外子公司建银国际、工商银行通过境外子公司工银国际、农业银行通过境外子公司农银国际、中国银行通过境外子公司中银国际、交通银行通过境外子公司交银国际。


由于前述监管政策的限制、金融市场的不完善以及商业银行自身等原因的影响,与国外相比,我国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还比较单一,主要来自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外资和一些金融机构,作为大量信贷资金的拥有者,商业银行在这一领域的涉足还非常少,能通过业务创新,将业务发展壮大的更是少数。从整体上看,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基金领域的广度和深度都还比较低,参与方式相对单一,自主创新还很不够,商业银行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不够,也难以获得风险投资带来的大量利润。


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投贷联动”曾被视为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利器,然而“投贷联动”的进展却不像预想的那样顺利,主要是以下原因造成的:


首先,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特点。

科技型中小企业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的经营、发展、收益都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性,时刻面临着各种风险,除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传统风险,还存在逆向选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等非传统风险,风险种类多,风险程度高,这种高风险与商业银行的安全性要求背道而驰。风险投资机构由于回报率高,10个项目中只要1个成功就可以获得巨大成功。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后,承担了高风险,但放款时可以确定的收益只有贷款利率,一般是基准利率上浮10%-20%。虽然可以通过与风险投资机构签订协议通过附加期权条件在未来分享部分股权溢价收益,但是一则收益回报仍要比风险投资机构低很多,二则按照当前风险投资期限一般在5-7年看,收益回报期限过长,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大,这使得商业银行参加投贷联动的积极性相对不高。


其次,在国家政策层面还有诸多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对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给同一家企业提供资金,两者承担着相同的企业经营风险,但风险投资机构对这笔投资的预期回报是数倍甚至更高,不同的收益回报预期却承担相似的坏账风险。如前所述风险投资期限一般在5-7年,但目前监管部门在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方面尚没有配套措施,这也使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时面临后顾之忧。同时,当前国家对商业银行收费监管要求越来越严格,在与风险投资机构分享部分股权溢价收益方面也面临定价方面的困境。由于缺少法定依据,商业银行承担一定的政策风险如罚款。


再次,传统的信贷理念一时难以完全扭转。

由于银行投贷联动业务,多数局限在具有风投背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但这些企业多为轻资产公司,缺乏足够不动产作抵押,而且当前尚未实现盈利,而银行投贷联动业务,实质是以企业的未来现金流作为抵押。现实是很多商业银行授信审批部门还是以企业过去3年是否盈利、贷款抵押物是否充足作为贷款依据,等于还是以企业过去的现金流作为依据。传统的信贷理念,尤其是授信审批模式对贷款考核标准的“坚持”,也是制约投贷联动业务快速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


最后,缺乏畅通的合作平台。

开展投贷联动,商业银行需要整合内外部资金、客户、服务、人才等多方资源,构建开放式合作平台。目前我国在风投机构和商业银行之间还有一些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开放式合作平台远未形成。如基本的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人员业务交流机制等等,将这些相应机制建立起来并具体落实到银行和风投机构的日常合作中,将极大地推动投贷联动模式在中国的发展。


业务流程构想


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需制定一套制度体系,保证业务规范运作。主要包括建立与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机制、组建专业化运作团队、建立专门的授信申报与审批流程、建立专门的风险控制体系等。


(一)建立与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机制。


一是建立风险投资机构的准入审查机制。

根据资金实力、经营业绩、公司治理机构、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从业经验等维度制定准入标准,对符合准入标准的经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纳入合作名单,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名单应定期重检,对不再符合准入标准的客户不再开展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应加强贷后管理、增加风险控制措施,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


二是建立贷前调查合作机制。

商业银行在贷款投放前应要求风险投资机构提供客户尽职调查报告并承担尽职责任。商业银行要对风险投资机构调查的过程和方法进行必要的复核,在合作初期阶段及重要客户可派员共同参加风险投资机构的客户调查,并尽可能要求风险投资机构对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三是建立投后管理合作机制。

商业银行应根据贷款规模大小及对本行的重要性程度选择部分客户,与风险投资机构一同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但不占有董事或股东席位,不对一般经营事项发表意见。对因为人员不足等原因无法参与经营管理的,应要求风险投资机构定期提供企业的投后管理报告,并安排专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审查分析,判断信贷资金风险状况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


(二)组建专业化运作团队。


商业银行要挑选熟悉小企业管理、创投业务的行业专家组成投贷联动业务发展中心,牵头组织并专门具体运作。客户及市场的拓展由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也可在重点城市专门设置一些专业化支行,作为投贷一体化试点专业营销部门;客户准入、授信审批和贷后管理分别由投资银行业务、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负责,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设置专岗负责。


(三)建立专门的授信申报与审批流程。


一是制定目标客户选择标准与准入流程。商业银行应将客户范围限定在国家政策鼓励的创新型企业,重点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客户准入由投贷联动业务发展中心负责。

二是制定申报与审批流程。一般业务流程为:基层行根据客户选择标准筛选目标客户,报送投贷联动业务发展中心,经中心初审合格后,对符合标准的向客户推介投贷联动方案,并优先向本行集团内子公司推荐,联合制定贷款+股权服务方案;子公司无意向或暂不能办理的,向外部风险投资机构推荐制定贷款+股权服务方案。

三是风险投资机构和商业银行应各自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双方主要申报材料共享。商业银行内部申报审批全部通过业务生产系统,通过“打标签”方式进行标识,以便于单独考核。


(四)建立专门的风险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要建立专门的业务台账、考核单户、单机构以及各经营分支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建立一整套完备的风险与收益评价系统。


一是对单户、单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的风险与收益评价。应可以计算出通过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每个授信客户或每个股权投资机构为本行带来的总体收益、付出的总经营成本并可以计算出经济资本占用等具体考核数值,为业务决策和经营考核提供依据。

二是本行该类产品体系授信风险总体评价。包括各行业投向、授信品种分类汇总、风险暴露总量以及与经济资本配比、占用情况等等,以便于银行把握总体风险和发展方向。

三是建立贷后管理体制办法。明确投贷联动业务发展中心、风险投资机构(或子公司)及项目经办机构各方具体业务职责,切实做好投后、贷后管理工作,确保投贷联动业务健康发展。 


2、投贷联动深度分析二:七大业务模式分析


投贷联动业务的实质是基于风险与收益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一种金融创新,通过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有效覆盖企业现在与未来的投资风险,其核心就是以企业高成长所带来的投资收益补偿银行债务性融资所承担的风险。通过这一创新产品设计,投贷联动可同时满足成长型创新客户与商业银行双边激励相容约束 。


在传统信贷业务中,成长型创新企业与商业银行的投融资目标与约束存在较为严重的不相容现象。这一现象造成了我国成长型创新企业长期面临融资困难的局面,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创新企业的发展。


投贷联动业务创造性地将债务融资与股权投资相结合,解决了这一激励不相容问题:

(1)从融资企业角度看,能够通过企业未来成长带来的股权增值为企业获取当期融资,满足了企业在成长期的资金需求。

(2)从商业银行角度看,通过股权投资未来的预期收益,对债务性融资进行了风险补偿,拓展了其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有效边界 ,提高了对于成长类客户的金融服务能力,当然,从单笔业务来看股权价值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若从银行从事该项业务的总体来看则具有预期价值。

(3)从产品协同性来看,一方面股权投资为债务融资提供了风险补偿,另一方面债务融资通过对企业经营的财务支持,间接提升企业的股权投资价值,二者产生了很好的协同效果。

(4)从政府角度来看,投贷联动业务跨越了商业银行与成长型创新企业的鸿沟,成为政府推动创新驱动战略实施的重要选择。


中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主要模式


投贷联动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尚属创新业务,从开展试点的商业银行情况来看,业务模式并不拘泥,为业务的顺利开展做了很多有益探索。从目前开展情况来看,商业银行探索投贷联动业务大概有如下其中模式:


模式一:与直属子公司或创投基金协同


受限于《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规定,目前只有个别银行通过监管特批,获得了人民币股权投资牌照协同开展相关业务。


模式二:与同集团内股权投资公司协同


在综合化经营的大趋势下,商业银行可通过集团下设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在集团内部实现投贷联动。这种模式能充分发挥集团优势,缩短决策链条,降低沟通成本。同时这种模式能够在集团内部对股权投资、信贷融资的不同风险偏好进行较好的协调,有利于整体把控项目风险。


模式三:与境外子公司协同


包括国有和股份制在内的多家商业银行均已在海外成立了具有股权投资资质的子公司,通过与境外子公司协同或由境外子公司在境内成立股权投资机构,商业银行同样可以发挥集团优势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模式四:指定外部机构代理


通过与行外股权投资机构形成相对固定的业务合作协议,商业银行可指定其担当投贷联动中股权投资业务的代理方,在相关法律规定尚未放开时作为一种过渡性的结构安排。


模式五:与外部机构合作


如由风险投资机构向银行推荐其投资的项目,再由银行择优选择一些风险可控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同时,外部投资机构或企业股东可为银行提供保证担保。通过与外部机构合作,可发挥双方在各自领域内的比较优势。一方面,商业银行凭借自身广泛的客户资源,为合作机构筛选推荐优质企业,并为合作机构提供包括财务顾问和托管在内的综合服务;另一方面,外部专业的股权合作机构可对企业进行更加专业的价值评估和股权投资决策。


模式六:成立合资银行


国内有部分银行尝试与国外专长于投贷联动的银行如美国硅谷银行等合资设立机构,以投贷联动的方式集中于服务科技类创新企业,其股权投资由关联的股权投资机构负责开展。通过此类合作模式,我国可在一定程度上吸取国外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运作经验。


模式七:提供融资顾问


商业银行可探索直接为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提供信贷支持、理财资金投资或直接作为共同管理人协助募集资金,由其选择优质项目进行投资,使得股权投资基金与银行资金直接开展联动投资。工商银行投行部最早在2009年即在国内创新推出了“PE主理银行服务产品”,通过向与工行签约合作的私募股权集合投资工具管理机构提供的包括推荐投资人与股权投资项目、协助开展项目投后及投资退出管理等顾问服务,再配以其他商行服务,为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也积累了一定的业务经验和实践案例。


此外,在2015年也有部分银行曾尝试通过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来直接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但因种种原因尚未有实质性案例。


总体来看,我国商业银行试点投贷联动的业务模式各有优劣。具有股权投资牌照的,投带联动业务开展灵活度最高,风险隔离较好,优势明显,但尚需监管部门的支持与推动;通过集团内或境外子公司联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能够更好地发挥各业务模块的协同性,相对灵活地开展业务,但同时内部股权投资与债务融资部门之前容易相互影响,需要更加严格的内控措施;与外部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开展业务,能够以更市场化手段处理股权投资,可以显著提高商业银行业务水平,缺点在于商业银行对项目把控和风险控制有所下降;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目前尚面临较强的政策不确定性。此外,还缺乏针对银行存量贷款的投贷联动业务模式探索。

3、投贷联动深度分析三:风险防控
1
投贷联动的关键是如何覆盖贷款风险


投贷联动是指在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基础上,银行经评估选择跟进,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形成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的联动融资。这种投贷联动本身关系并不复杂,银行的角色仍然是提供商业性贷款。这就是说贷款的本质属性及其风险防控等基本要求也没有变。


投贷联动所要研究和改变的是:银行突破传统的信贷领域,与投资机构合作进入风险更大的初创期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这个以往主要是风险投资的领域。对轻资产、高投入、高风险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进行贷款的难点在于,商业银行作为信用中介,与风险投资机构不同,不宜过度承担风险,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下,如何防控、覆盖贷款风险。


投贷联动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本身就意味着风险,需要有一定的风险担当,但必须是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投贷联动不能仅以提高银行贷款风险容忍度为前提,更不能拿未来不确定性很高的收益来补偿或覆盖当前的贷款风险损失。只有守住了实质风险的底线,投贷联动才有可持续性。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机制与风险投资完全不同,而投贷联动需要将审慎的信贷风险管理文化与激进的风险投资文化相结合,这是扩大银行信贷经营领域的探索与创新,但更多的是对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挑战。


需强调的是,投贷联动并不意味着银行贷款变相转变为对企业的直接投资,不能把投贷联动理解为投贷一体化,也不是投资与贷款同步进退、同担风险。由于投资与贷款的收益模式不同,必须要在风险承担上有区别,贷款必须要有偿还安排和风险缓释要求。尤其要避免出现以投贷联动之名,把投资领域的风险更多地引向银行,把银行有效的风险管理简单地视为不适应创新发展的传统东西,把非理性的放松信贷风险防控视为金融创新。任何创新都要敬畏风险,并且不能把不同特性的风险相互混淆,否则就会触发更大的风险。投贷联动必须要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进行,越过了法律红线就是违法行为、违法经营。这也是投贷联动等金融创新最基本的要求。


为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风险投资愿意承担比银行贷款更大的风险,其所募集的资金都是来自于愿意承担较大投资风险来获取企业未来认股期权等权益性收益的高资产净值投资人。而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公众存款,保护存款人利益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经营之道,稳健是商业银行信贷经营最主要的特性,故不宜把贷款投向风险难以把控的领域。否则,到期不能收回贷款,存款人就不能提取存款,就会使银行信誉受损,严重时还会发生挤兑。正因为这样,在法律上,规定银行不得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贷款形成的债权在企业破产清偿时相比股权有优先受偿权;在监管上,也对银行的信贷经营行为进行约束,以保护存款人的权益。


事实上,存款人把钱存入银行的行为本身就说明了其具有较为审慎的风险偏好,不愿承担较高的投资风险。所以银行必须审慎做好每一笔信贷业务,在放贷前仔细调查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把控住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不能为了高收益而冒险,更不能与借款人共担风险。


由此可见,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的区别、贷款与投资的区别,其实质就在于资金来源的性质。不同属性的资金来源有不同的风险承受底线,进而形成了风险管理的差异,决定了两类机构不同的风险偏好和经营行为。在投贷联动中,商业银行必须要切实有效地做好贷款风险与投资风险的隔离,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这不仅是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更是防控系统性风险的基础。


银行贷款风险如何覆盖是投贷联动中的一个关键问题。由于受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只要商业银行的属性不变,银行就不能以获取非金融企业股权作为贷款收益,也不能在贷款利息之外,再以认股期权之类的权益性收益来补偿风险,否则不仅有法律风险,还会有把贷款视同或异化为投资之嫌。尽管有美国硅谷银行等成功案例,但那也是特定条件下的个案,并不是银行的普遍做法。银行经风险评估确定投贷联动中具体企业的贷款利率,其后不论企业有多成功,都只能收取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当然也只承担与其收益相匹配的风险。所以银行在投贷联动中的风险管理仍应重点关注企业现金流或其他资金来源能否保证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2
积极审慎开展投贷联动


商业银行与私募股权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等合作进行投贷联动,向风险较大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除了法律法规约束外,还必须按市场规则开展,在对风险能有效防控或覆盖的情况下,银行贷款才可以与投资联动,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风险投资机构可向银行推荐其已投资或拟投资的企业或项目,由银行从中选择一些风险相对可控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实现投贷联动。由于风险投资机构能以丰补歉,投资失败的损失可以通过持有投资成功企业的股权收益来弥补。而承担同样企业创新创业风险的银行只能通过收取利息来覆盖本笔贷款风险。即便根据实际用款企业或项目的风险确定利率浮动的幅度较大,仍与投资机构的收益有较大差异,更无法覆盖其他投贷联动中的贷款风险损失。为争取银行对其投资的企业或项目提供贷款等融资,风险投资机构可向银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如出现风险就由其代偿。


当然,银行也可选择一些股东有其他综合收益的科技型企业,如其已获得风险投资,且有初步科研成果,银行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供贷款等融资支持,并由企业股东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担保。贷款到期后,如企业尚无能力偿还,股东以其他综合收益来偿还。


在投贷联动的模式下,也可探索银行把贷款直接发放给有实力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机构,由其选择企业或项目,使风险投资与银行贷款直接联动。对此类贷款的风险防控,银行不仅要选择投资经验较丰富的投资机构,而且要在其选择投资企业或项目上拥有否决权,还要有工具能对投资企业或项目进行实时的风险穿透监测。为确保贷款安全,银行还应要求借款的风险投资机构将其所持有的其他股权、资产等办理抵(质)押来覆盖或缓释风险。


银行还可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机构委托,以委托贷款的方式与风险投资机构进行联动。委托方可以给出一个需融资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名单,委托银行在此名单内选择合适的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收回后可再循环周转使用。委托方可与风险投资机构一样,以取得企业认股期权等权益性收益来覆盖风险。这样既能以金融支持的方式来提高这部分专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也给科技创新型企业一定的压力,改变科技发展资金、科技创新资金等财政性资金无偿划拨的投入方式。在此过程中,银行只收取委托费,不承担客户违约风险。如风险可控,银行也可再配套提供先于委托贷款偿还的商业性贷款。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后,业务范围扩大,金融服务功能更全,投贷联动的方式也更多了。一些银行通过在境外设立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方式,与境内外各类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合作,对境内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联动投资。在这里,尽管股东是商业银行,但这类子公司通过投资可依法获得并持有企业的认股期权等权益性收益来覆盖风险,所承担的也是直接投资风险,不是客户违约的信用风险,除资本金外,其投资的资金主要从市场募集。这种方式显然不是投贷联动,而是银行子公司与风险投资机构的投投联动。


如这类银行境外子公司对境内创新企业进行投资,并与境内银行进行合作,通常是与本集团的境内机构进行合作,由境内银行发放贷款,则形成投贷联动。对此类联动,还需特别强调相关业务的风险隔离,并要满足境内外监管要求。银行境外子公司的投资与境内银行的贷款等融资、境内银行吸收的存款与境外投资银行募集的资金要严格分离,必须独立营运、独立决策、独立核算,不能相互混淆,最终各自把资产负债及收益等经营结果并入银行集团。


此外,银行可以以理财资金投资各类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创新基金等,或直接作为基金管理人来募集资金,与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合作投资初创期企业。在这里,银行的角色已不是以吸收的存款来发放贷款的信用中介,而是投资中介或投资代理人。银行通过代理发行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等专项投资产品方式,向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这些资金虽与银行有关,但其投资运用与贷款没有任何关系,当然就不是投贷联动,而是一种投投联动。需强调的是,银行理财业务与信贷业务、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必须严格分离,理财资金运用必须独立于银行信贷业务,更不能用贷款去接续到期的理财。至于银行为客户投资提供财务顾问等服务,与投贷联动更不是同一层面的问题。


3
做好投贷联动中的风险管理


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风险大、难把控,缺乏稳定的现金流,又大多属于轻资产型,没有可供抵押的实物资产。企业虽然可以以自身的股权或认股期权来向银行贷款提供质押,但这种质押的权益尚未有实际价值,不是有效的第二还贷来源,并不能真正缓释风险,一旦企业创新失败,这种股权也就同时灭失。


为使投贷联动可持续发展,商业银行需不断完善投贷联动的风险防控保障机制。要通过深化改革,提升和挖掘风险管理的效率与潜力,优化内部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强化和明确风险管理要求,完善风险评估与防控机制,更要通过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技能和风险识别能力。


同时,要明确投贷联动不是有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银行贷款就必须联动跟进。绝不能为了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而改变贷款的特性和风险偏好。在投贷联动的顺序上,原则上应由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先筛选其投资的企业或项目,然后银行根据自身风险偏好等情况,在对企业或项目进行审慎风险评估后,再独立作出何时联动跟进的决策。只有当企业的风险可控或可承受时,银行贷款才可跟进与投资联动。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对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比重要有约束,投资杠杆要适度。在投贷联动中,要避免银行承担过大的企业创新风险、投资风险。上述机构对初创期企业风险投资的比重不宜过低,至少应占50%。投资的比重越高,银行贷款就越有意愿联动跟进。对不同风险程度的初创期企业,在投贷联动比例上要有一个控制要求。对初创前期的企业,风险投资的比重应更大一点,对初创后期的企业,银行贷款的比重可适度提高一点。银行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投资机构积极配合,弹性把控,做好联动衔接。这也有利于投资机构在投资企业的选择上更为审慎,尽可能减少盲目投资。


要有明确的集中度风险防控措施。


尽可能避免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包括代理投资)与贷款都由同一银行集团包揽,承受过大的风险。同一银行集团的风险文化、风险偏好以及风险分析角度与方法相同,风险的识别、判断会有一定的局限性,进而会使得投资风险与信用风险难以有效隔离,易引发操作风险、法律风险,还会有关联交易之嫌,增大经营风险。银行在具体贷款投向上,也要注意分散行业风险、创新风险,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贷款联动跟进时,不宜过度集中在某个行业或领域,对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产能过剩行业等应设定可控的风险限额。


要明确各级政府对于投贷联动的扶持政策。


除了商业银行自身努力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外,各级政府为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应当对此类投贷联动提供尽可能多的扶持政策来缓释或补偿银行贷款风险损失。如可由政府出资设立科技创新企业融资专业担保公司,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以鼓励银行贷款更多地参与投贷联动。由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风险较大,担保公司的杠杆不能过高,可通过向上级政府出资的科技专业担保公司或其他有实力担保公司再担保的方式来分散风险。政府还可出资设立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一旦投资失败,为降低银行损失,可提供一定的贷款风险损失补偿,以鼓励银行积极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参与投贷联动。


要充分发挥创新创业企业在投贷联动中的积极作用。


商业银行不能以企业的认股期权等权益性收益来覆盖贷款风险,补偿损失。因此,在现行法律下仍可探索一些其他有操作性的方式或路径来缓释投贷联动中银行贷款风险。如保险公司可设立科技型创新企业贷款风险责任险,初创期企业可以以认股期权为银行贷款购买责任保险来缓释风险,企业到期不能还本付息,银行就能获得相应的保险理赔补偿;初创期企业也可以找愿意接受其认股期权、确有实力的担保公司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等等。


要明确对投贷联动的监管要求,确保投贷联动健康发展。


既要避免因有银行贷款的联动跟进,使得投资者过度激进,也要防止为获取高收益,使银行贷款承受与其收益不相匹配的过大风险,确保投贷联动有序开展。投贷联动要严格依法合规,法无禁止的可以做,法有禁止的就不能做。要强化投贷联动监管,提高监管的频率,以便及时发现风险、完善监管规定,不要等出了大面积的风险问题才提示,尤其要加强跨界联动监管,避免大量的风险跨市场、跨领域传导到银行,酿成更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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