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CDS和CLN交易指引正式发布(附解读)

2016-09-23 22:13897

9月23日,中国版CDS和CLN交易规则正式发布!

结构化金融摘自:华尔街见闻,扑克投资家、招商证券、阿尔法智库

9月23日,中国版CDS和CLN交易规则正式发布!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信用联结票据业务指引》、《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指引》、《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业务指引》、《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文件显示,信用违约互换产品交易时确定的信用事件范围至少应包括支付违约、破产,可纳入债务加速到期、债务潜在加速到期以及债务重组等其他信用事件:成为信用联结票据创设机构需净资产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分为合约类产品和凭证类产品。

根据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开展信用违约互换交易时应确定参考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公司、合伙、主权国家或国际多边机构),并应根据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等债务确定方法确定受保护的债务范围。在现阶段,非金融企业参考实体的债务种类限定于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扩大债务种类的范围。

八条最值得市场关注的信息(来源:扑克投资家)

1、参与者:划分核心交易商与一般交易商

 

根据目前公告,中国版CDS暂未有明确的准入门槛标准。但是《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已明确参与者包括“金融机构、合格信用增进机构、非法人产品、其他非金融机构等”。 

根据业务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参与者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成为核心交易商或一般交易商。其中,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一般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核心交易商包括金融机构、合格信用增进机构等。一般交易商包括非法人产品和其他非金融机构等。”

另外,“境外机构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的相关要求,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2、交易产品:债券、贷款、其他类似债务

 

根据业务规则第十条规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为参考实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债务范围为债券、贷款或其他类似债务。”

 

另外按照业务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分为合约类产品和凭证类产品。”

此外,根据《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规定,“在现阶段,非金融企业参考实体的债务种类限定于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扩大债务种类的范围。”

 

3、信用事件范围:至少包含违约、破产

 

根据《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公告内容,“信用违约互换产品交易时确定的信用事件范围至少应包括支付违约、破产。”不过,根据根据参考实体实际信用情况的不同,还“可纳入债务加速到期、债务潜在加速到期以及债务重组等其他信用事件。”

 

4、清算结算方式:可个案化处理

 

关于CDS的产品交易及结算,此次发布的业务规则有明确规定。具体包括: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通过人民银行认可机构的交易系统达成,也可通过电话、传真以及经纪撮合等其他方式达成。”另外,“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登记托管由人民银行认可机构的登记托管系统进行。”

 

而根据清算情况的不同,交易双方的结算方式也会有所差别。具体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中参与主体、合约要素适合进行集中清算的,应提交人民银行认可机构的清算系统进行集中清算;不适合进行集中清算的,其清算和结算可由交易双方自行进行。”

 

此外业务规则规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包括至少以下三种结算方式。具体为:实物结算、现金结算和拍卖结算。

 

5、参与方式:成为交易所协会会员并备案

 

根据本次业务规则的要求,想要参与CDS交易的话,“参与者应在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前,加入交易商协会成为会员,并将其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交易商协会备案。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业务授权与分工、交易执行与管理、风险测算与监控、信用事件触发后的处置、风险报告和内部审计等内容。”

 

另外,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市场需要建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报价商制度,并定期进行市场化评价。

 

6、交易制度:创设备案

 

此次业务规则明确CDS交易执行“备案制度”。“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实行创设备案制度。创设机构创设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包括创设说明书、创设凭证的拟披露文件以及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而想要成为创设机构,需要是“具备一定条件的核心交易商,且经专业委员会备案认可。”

 

其中,上述的“一定条件”,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指引》中有明确界定,那就是:


1.净资产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


2.具有从事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的专业人员,并配备必要的业务系统和信息系统;


3.建立完备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内部操作规程和业务管理制度;


4.具有较强的信用风险管理和评估能力,有丰富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的风险管理人员。

 

同时,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市场需求建立创设机构的市场化评价机制。

 

7、交易红线:明确关联交易和资产标准

 

本次发布的业务规则,还对市场交易对象和资产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


1.交易对象。“参与者不得开展以其自身债务为标的债务或以自身为参考实体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开展以关联方债务为标的债务或关联方为参考实体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应予以披露,并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存续期按季度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2.资产要求。“任何一家核心交易商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0%。任何一家一般交易商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相关产品规模或净资产的100%。”

 

但同时,“专业委员会可根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市场发展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上述比例数值。”

 

8、市场保护机制:创设机构可提供保证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指引》中,规定“创设机构可视需要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提供保证金等履约保障机制。”且“创设机构可买入自身创设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并予以注销。”


什么是CDS和CLN?

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 CDS)又称为信贷违约掉期,是进行场外交易的最主要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之一,也是目前全球交易最为广泛的场外信用衍生品。信用违约互换是一种能够将参照资产(Reference Obligation)的信用风险从信用保护的买方(Protection Buyer)转移给信用保护卖方(Protection Seller)的金融合约。在信用违约互换交易中,违约互换购买者定期向违约互换出售者支付一定费用(称为信用违约互换点差),而当参照实体(Reference Entity)一旦出现信用类事件(主要指债券主体无法偿付),违约互换购买者将有权利将债券以面值递送给违约互换出售者,从而有效规避信用风险。违约互换的出售者向购买者所遭受的损失进行的这种赔付是一种或有偿付,即当合约到期时,如果参照实体没有发生任何信用事件,则信用保护的卖方无需向买方进行任何资金支付,合约终止。


举个简单的例子,假如A借钱给了B,每年得到一定的利息,到期B还本付息,但是借出去的钱总有一定风险,万一B未能按时将钱还给A,则A会遭受损失。此时C提供一项服务,只要A支付给C一定部分的利息或保险费用,若B未能按时偿付A的本息,由C来对A进行偿付。这个A和C达成一致协议所签订的合约就是CDS。此外,C还可能将CDS打包后再卖给其他人,这样风险就会层层传递下去。

CDS可在保留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向交易对手出售资产所包含的信用风险,进而平抑对冲信用风险,且有助于增加债市流动性.

CLN指由创设机构向投资人创设,投资人的投资回报与参考实体信用状况挂钩的附有现金担保的信用衍生产品,属于一种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下图来自招商证券:

中国版CDS任重道远

2010年10月29日,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公布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创设了一种信用衍生品,即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推出了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两个产品,但是此后CRM市场发展缓慢,原因是此前中国信用债实质性违约很少出现。

然而,近期债市信用风险频发,从民企到央企,从私募到公募,债市“打破刚兑”正在加速前进,各类机构都有分散信用风险的需求,市场上非常需要缓释信用风险的工具,这也是CDS发展的一个契机。

中信证券分析师明明此前提到,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无精力也无能力参与发行人破产重组、清算后的进程以补偿损失,为避免踩雷,对冲信用风险成为当务之急。

招商证券固收孙彬彬、周岳表示,中国版CDS发展任重道远,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市场参与者有待丰富、信用体系仍需完善、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和监管体制、构建有效的定价机制。而信用违约互换交易所蕴含的风险, 主要源于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需警惕这种由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

以下是《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信用联结票据业务指引》的具体内容:

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信用违约互换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属于一种合约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第三条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开展信用违约互换交易时应确定参考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公司、合伙、主权国家或国际多边机构),并应根据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等债务确定方法确定受保护的债务范围。在现阶段,非金融企业参考实体的债务种类限定于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扩大债务种类的范围。

第四条      信用违约互换产品交易时确定的信用事件范围至少应包括支付违约、破产。根据参考实体实际信用情况的不同,可纳入债务加速到期、债务潜在加速到期以及债务重组等其他信用事件。

第五条      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信用联结票据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信用联结票据指由创设机构向投资人创设,投资人的投资回报与参考实体信用状况挂钩的附有现金担保的信用衍生产品,属于一种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第三条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均可作为投资人认购和转让信用联结票据。

第四条      信用联结票据实行创设备案制度。

第五条      参与者中,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成为信用联结票据创设机构(简称票据创设机构):

(一)净资产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从事信用联结票据业务的专业人员,并配备必要的业务系统和信息系统;

(三)建立完备的信用联结票据创设内部操作规程和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较强的信用风险管理和评估能力,有丰富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的风险管理人员。

具备上述条件的参与者经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简称专业委员会)认可备案,可成为票据创设机构。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市场需要建立票据创设机构的市场化评价机制。

第六条      票据创设机构可直接或通过特定目的实体创设信用联结票据。

第七条      票据创设机构创设信用联结票据应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以下创设备案文件:

(一)信用联结票据说明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票面利率、票据总额、参考实体、保障期限、信用事件、结算方式、认购资金投资范围等。在现阶段,非金融企业参考实体的债务种类限定于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扩大债务种类的范围;

(二)创设信用联结票据的拟披露文件,包括创设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三)信用联结票据的投资风险说明书;

(四)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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