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制定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2016-07-08 13:18573

《指引》共8章54条,包括总则,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管理及附则。

来源:银监会网站


银监会(7月6日)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公开征求意见。该《指引》是在覆盖了资本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并表管理等各类风险基础上,形成的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的统领性、综合性规则。


《指引》共8章54条,包括总则,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管理及附则。


《指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匹配性、全覆盖、独立性和有效性的原则,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在风险治理架构上,《指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并与同属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充分共享并能够支持风险管理相关决策。


在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上,《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定业务条线承担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风险管理条线承担制定政策和流程,日常监测和管理风险的责任;内审部门承担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履责情况的审计责任。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全面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在基层分支机构得到理解与执行,建立与基层分支机构风险状况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架构


《指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新产品、对现有产品进行重大改动、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设立新机构、从事重大收购和投资等活动,应当建立专门的政策和流程,对其进行评估,并建立内部审批流程和退出安排。


《指引》还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上述活动时,应当经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专门委员会批准。


为使风控管理真正发挥作用,《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在集团和法人层面计量、评估、展示、报告、加总所有风险类别、产品和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规模和构成,及时采取对应策略。


此外,在数据质量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机制,积累真实、准确、连续、完整的内部和外部数据,用于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资本和流动性充足情况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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