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保融资业务及其风险防控之道!

2016-06-17 14:331497

出口信保融资业务的开展,使融资银行、信保公司、出口企业三方之间建立了更为密切的合作关系。但随着出口信保融资业务的发展,相继出现的坏账让商业银行不得不重新审视这项融资产品。

来源:银通智略


出口信保融资业务的开展,使融资银行、信保公司、出口企业三方之间建立了更为密切的合作关系。但随着出口信保融资业务的发展,相继出现的坏账让商业银行不得不重新审视这项融资产品。基于此,本文对出口信保融资业务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


什么是出口信保融资业务?


(一)定义


所谓出口信保融资业务是指出口商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在货物出运后,将保单项下的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短期资金融通的业务。


(二)业务特征及优势


作为政府扶持企业“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手段,不管是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是中国人保投保,出口信保操作简便,费用低廉。理赔商只要手续齐全,2个月左右便可获得事先理赔,随后若追回货款,保险公司扣除理赔及相应费用外,多余款项会还给企业。


企业投了出口信保后,还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对国外买家进行调查,免除了企业的后顾之忧。对于那些轻资产的公司,通过投信保,可以在银行较为容易地获得融资,从而解决企业发展的资金困境。


对于银行来说,一方面,出口信保融资业务既获得了保险公司一定的理赔保障,降低了融资风险;另一方面,又扩大了客户范围。


出口信保融资业务的风险表现


(一)贸易真实性风险


贸易真实是保险公司赔付的基础,但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只调查买方资信和财务状况,并不审查出口贸易真实性及合法性,只在收到客户报损后才会介入调查。如果出口商、进口商及中间商一方或几方出于诈骗、骗贷等目的,虚构贸易背景,将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融资银行也将收到损失。


(二)出口商的履约风险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约定,承担买方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而因出口商自身原因造成的融资款无法收到的风险,需由银行自己承担。


(三)汇路改变风险


贸易融资最大的特点就是自偿性,即第一还款来源是贸易收汇款项。但目前出口信保融资主要是在赊销方式项下,以汇款为结算方式,融资银行无法有效地控制汇款路径,一旦出口商与银行发生纠纷,完全可以与进口商协商改变汇路,把货款汇至其他银行。而对保险公司来讲,只要国外买家把货款付给了出口商的任何一个账户,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四)中间商风险


目前越来越多的贸易采用出口商与中间商签订合同的方式,单据寄至中间商,而货物直接到达最终进口商。一旦货物出现拒收等风险,中间商与最终进口商互相推诿,称自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付款人,没有付款义务,将导致理赔无法实现。


(五)关联交易风险


目前,较多国内企业为了规避税收、提高资金利用率等目的,在境外开立账户、在实际贸易中又担当中间商的角色,贸易虽然有真实性,但资金控制权在企业本身,银行融资的还款来源存在一定的被动性。


(六)债权有效性风险


一般来讲,出口贸易合同的债权人是单一性的,但也存在双债权人的可能,即国内中间商和实际生产商同时为卖方。一旦这两者出现纠纷,可能导致国外买家以收款人不明为借口拖延付款,从而导致保险公司以债权不明为由拒绝赔付。


防范出口信保融资业务风险之策


面对复杂的出口信保融资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理业务。


(一)正确理解出口信保融资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不是担保,而是信用保险保单项下赔款权益或应收账款权益的转让,保险公司在出口商全面履行销售合同及保险合同项下义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前提下,才承担赔偿责任。银行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明确保险限制性条款及特殊条款。


(二)加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


一是客户经理应重点审查出口商的自信情况及履约能力,不能因其投了信保而加以忽视。确保出口商能按时按质交货、不漏报。对于新成立的企业或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的企业,应审慎办理,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的担保措施。给予出口商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同时,客户经理应在融资发放后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贷后调查,一旦融资企业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与银行国际业务部进行沟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二是融资宽限期及逾期索赔。对于每笔信保融资,银行都会预留相应的融资宽期限,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信保公司给予每笔应收账款的1个月宽期限。因为对于同一买方,若前笔贷款超过预计货款到期日1个月后,对于出口商以后的出货,保险公司都是不予理赔的。超过2个月的,出口商应该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损。为了防止融资逾期后出口商倒闭或不配合,在首次办理信保融资前,银行应与出口商签订委托代理索赔协议,授权银行以被保险人名义代理索赔,同时要求出口商提供签字盖章后的《委托代理协议》、Collection Trust Deed、《出口信用保险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和Export Credit Insurance Payment Reciept and Subrogation Form交银行留存。


(三)强化贷中审查功能


一是国际业务部应严格审查单据,对出口商提交的合同、发票、提单等资料,在审核其表面一致性的基础上,通过查询船公司网站、专业船运网等途径核实提单的真实性,并要求企业提交相关的报关信息,确保报关单上的货物、数量、船名、箱号与上述提交单据相匹配。同时,关注信用限额买方与销售合同主体买方,以及实际出运买方的一致性。


重点为提单收货人应与买方一致,若不一致,应要求出口商提供与买方的往来邮件,确定提单收货人确实为买方特别指定。


二是尽量要求出口商将全套单据交由银行寄单,若由企业寄单,必须要求其在发票上标注“该发票项下的所有权益已转让给银行”,并显示融资银行汇款路径。若企业多次出现汇款汇路不直,融资还款资金并非来源于货款收入等情况,应该对该企业加以关注,必要时可暂停办理业务。对于知名提单、空单、电放提单等非物权凭证,应根据企业的资信情况、以往结算记录来进行判断,谨慎办理融资放款。


三是合理确定融资额度。在符合保单最高赔偿限额约定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按照核定损失金额、信用限额和申报金额从低原则确定赔付基数,以赔付基数与保单约定赔偿比例的乘积计算赔付金额。因此,银行针对某个被保险人项下的融资未收款余额应不超过保单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针对同一买方项下融资未收款余额应不超过买方信用限额于保单约定赔偿比例的乘积;而对于某一发票项下的融资金额应以发票金额乘以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赔偿比例为准,若有报关信息,则应比较报关金额和发票金额,并以两者的最小值作为发票金额计算。


四是不同保单品种下,对贸易融资余额的把握。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保险公司推出的保单分别为综合保单(年业务量300万美元以上)、中小企业保单(300万美元以下)以及政府保单(政府承担全部保费)。


针对综合保单,应仔细审查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情况通知书,确保其标注的未收融汇资余额等于或大于出口商在银行的融资余额。因中小企业保单和政府保单都没有承保情况通知书,银行融资余额无法与保险公司进行核对。


对于中小企业保单,必须保证某一方的融资余额小于买房限额。


对于政府保单,因其没有单一买方限额,故融资余额必须小于保险公司批复的最高赔偿限额。


五是建立信保融资业务台账,跟踪每一个国外买方项下的出运金额、贷款发放及收汇金额与汇款人等情况,一旦出现买方逾期未收汇,或者汇路不直,银行应考虑停止发放该买家项下的融资,并按保单的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报损。


总之,随着出口量的不断增大,出口商对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的需求也会随之增加,但因出口信保融资业务存在资金流转缺陷、承保范围盲区、交易背景难以明确等问题,无法广泛作为独立还款来源来使用。银行应从对出口商的选择、贸易真实性的把握、业务操作的规范和加强第二还款来源保障等方面加强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最终实现银企双赢。


注:本文摘自银通智略报告《银行风险管控实务》

来源:银通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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