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口岸通关指南关税制度
印尼口岸通关指南关税制度
一、印度尼西亚对进口商品的关税分以下4类征收
1. a类商品。为国内必要的进口商品,包括稻米、面粉、某些钢铁制品、某些化纤产品、棉花、药材、农业机械设备等。这类商品的进口关税率大部分在5~25%之间。
2. b类商品。为一些工业产品必需的零部件和材料,进口关税率为5~35%。
3. c类商品。为国内市场需求不大或国内相关企业需要进口保护的商品。此类商品的进口关税较a类、b类商品要高。
4. d类商品。为奢侈品、某些消费品,以及国内可以生产,应加以进口保护的商品。此类进口商品所征收的关税最高。进口管制《进口许可证》,一般不需要,有些货物需要商业部的特别许可证,个别货物禁止进口,某些货物只有经授权的独家代理商方可办理进口。对许多货物还有进口垄断措施及配额规定。
二、单证要求
(1)商业发票。份数不等,发票上必须写明出口商和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发运的地点和时间,货运件的标记、序号、数量和种类,每件货物的重量和内容,并附有详细的商品名称和海关税则编号。
(2)原产地证明书。没有统一要求,只是印尼官方机构保留对个别情况下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书的权力。产地证需要3个原始件和2个副本。
(3)其他单证。检验报告(lkp=laporan kebenaran pemeri kssan)要求所有货物在发运之前必须经过质量、数量、价格检查。其中有些货物属例外,如价值在5000美元以下的特品、原油、石油、贵金属、宝石艺术品等。
三、产品检验
印尼对凡价值在5000美元以上的进口商品,绝大多数都要进行质量和数量检验。当需要对进口商品进行装船前检验时,印尼的相关部门会向出口国的检验代理人提供咨询性文件(包括进口许可证及其它特别文件),凭借这些文件,检验代理人将同卖方联系,安排出口商品检验。此时卖方必须提供价格表、产品性能说明书、正式发票副本以及检验代理人所必需的其他文件。卖方还应提供装货清单和提单等相关单据的副本。在检验完毕且要求的进口单据完备的情况下,进口检验代理人将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四、有关包装的特殊规定
对食品、饮料、陶瓷、玻璃器皿、家庭用品、纺织品和肥皂,必须以生产者的原包装发运,并且按货物的种类、性能和商标分别包装,还要在货物原装上明显标出货物的种类、数量、重量、商标等内容。此外,还应考虑到印尼的气候状况,特别注意防水和防锈。
五、海关对滞存货的处理
到达印尼的货物必须在30天内完税。在雅加达港,货物超过期限后,将被送往有关监督机构的简易仓库,该机构隶属于国家港务公司。货物在那里可存放1~3个月,逾期不取的,在港务局的仓库里拍卖,拍卖所得用于支付仓储费。对扣除了拍卖费用后的余额保留3年,3年后仍无人认领,则上缴印尼国库,货物在缴纳关税之前不允许退回。保税区及其管理制度目前,印尼已建有100多个工业区,有些与自由贸易区相结合,形成了保税区。印尼现有10多个保税区,货物由印尼海关领域以外的地区进入保税区,不视为进口,也无须缴纳关税或其他出口税;供加工或再出口等用途进口的各种原料或成品可自由进入保税区,不受印尼国内禁止进口规定的限制;由印尼或印尼以外地区输往保税区的商品或原料,不论其用途是供直接消费,还是在保税区内加工或暂时储存,其在印尼国内的货物税、增值税、关税及其他税收皆可免征;保税区内加工的产品,原则上以外销为主;凡经印尼政府核准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皆可享受进口关税、进口货物税、扣缴税及国内货物税等各项税收的减免优惠待遇。另外,企业以合并或股票上市的方式扩大规模,仍可享受减免资本货物及原料或辅料增值税的退税待遇。如果资本货物的产权被转让或用于其它用途,则不能享受该项免税或退税待遇。
关于详细的税率问题可查询印尼海关编码及印尼与中国的各阶段减税政策
附:进/出口法规
海关法
印尼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T)和《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AFTA)的成员国。
商品估值。一般而言,这是由进出口商进行的。海关部门将仅在他们认为进出口商的估价不实时才自行估价。
商品在海关如何清关。商品进口申报应当自行人工提交或通过电子数据共享系统提交;关税和进口税应当缴纳——关税由商品价值和适用关税税率相乘可得。关税由协调制度编码/亦称海关编码决定。
出口
出口限制:印尼政府限制许多商品的出口,如沙子。
出口许可证:一些商品仅能由持有注册出口证的企业从事。
出口关税:出口关税由协调制度编码/亦称海关编码决定。
外贸法
印尼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同时印尼也订立了一些关于进出口商品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特别是和日本及东盟国家。
进口
进口许可证、关税、配额和壁垒。对进口商来说,有一些必须的许可证/文件:进口识别号和海关识别号。进口关税可以协调制度编码/亦称海关编码为基础决定。为保护国内生产商,对如纺织、农业和农产品的商品有进口配额。对超过二十年的船舶禁止进口。
制造标准
印尼政府要求一些产业在产品中应当含有本国成分。该义务下的产业是电子设备业。但是,进口一些对最终产品组装必要的零部件,应当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