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投稿】浅析见索即付保函对手关系

万成文 | 2015-12-22 10:44 1714

作者:万成文(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感谢作者来稿见索即付保函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赁和国际贸易及经济

作者:万成文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感谢作者来稿


见索即付保函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赁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各种保函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担保人(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基础交易合约下的当事人(申请人)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凭表面上与保函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和其它要求的单据审核相符后予以付款。


这种标准化、单据化条款的建立和规范,使得见索即付保函迅速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原因有二点:


1.从属性保函发生索赔时,担保人须调查基础合约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担保人为自身利益考虑,不希望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自身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见索即付保函。


2.见索即付保函建立的宗旨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国际经济发展,采用的原则是先赔后诉(pay first, argue second),使受益人权益得到更有力的保障和更便利地实现,避免保函申请人提出各种原由如不可抗力、国外业主(受益人)故意拖延验收等理由来对抗被索赔的请求,避免对违约人起诉所花费大量的金钱、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


为进一步理解见索即付保函规则,下面我们来缠清在基础合约和见索即付保函下各当事人关系。


一、基础合约下当事人关系


基于一份标准的国际贸易合约,如果是买卖双方直接交易,就只有二位当事人,双方就商品或贸易服务的价格、数量、质量、交货或完工时间、交易条款、支付方式、后续服务、仲裁或法律诉讼等主要环节做出详细约定。之后双方严格按照合约约定,本着商业诚信和合作互利的精神进入执行阶段,才会有日常出现的安装、运输、单证、结算、售后服务等环节。


随着全球贸易经济一体化、多样化的发展,交易结构日趋复杂化,贸易体量和交易金额进一步放大,国际分工更加精细。因此,对于交易金额较大或项目周期较长的合约,出现了其他方当事人(卖方代理或关联母子公司、买方代理或关联母子公司、独立第三方公正机构、金融或担保机构等),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往往出现多方协议、三方协议等,既有总合约,又有单独具体事项的子合约,且其内容各有侧重,合约的主体和法律关系也有针对性调整,参见下图:


在上图中,卖买交易的主体是对立关系,双方关联母公司一般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母公司未必有业务关系,仅仅是隐藏在交易后面,提供技术或金融方面的支持。但是,在大型跨国集团类交易中,则有可能由双方母公司签署总合约(Gross Agreement),并约定由子公司作为合约的执行人,同时引进双方代理,以及金融或担保机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双方代理在特定情况时,有可能是同一人担任,尤其是技术型交易或撮合性交易。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的战略项目相继落地,这类复杂交易日趋增多,需要及早建立和培养擅长国际高端商务、金融及法律类专业人才队伍。


二、见索即付保函当事人关系


在了解基础合约各当事人关系后,接下来我们分析见索即付保函业务中涉及的主要当事人:申请人(Applicant)、受益人(Beneficiary)和担保人(Guarantor),此外,往往还有反担保人、通知方、交单代理人等,这些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多层契约关系,展述如下:


典型的见索即付四方保函如图:

1.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是由基础合约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基础合约是它们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契约依据,相对于保函协议书和保函条款内容而言,基础合约是其它两份合约或协议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基础合约内容核心条款不准确、完整,将给保函担保人带来一系列隐患和风险,甚至成为保函执行的最大障碍,并不能以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础关系作为措词和依据,尤其是保函项下索赔声明的事由,往往是基础合约未能详尽约定或说明,结果造成保函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就是否正当索赔而争议,进而引发“法院止付令”。由此可见,申请人与受益人正确和清晰地约定和划分各项权利与义务,是确保基础合约和见索即付保函顺利执行的首道关卡。


2.保函申请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是基于双方签署的《保函委托书》产生的委托关系,《保函委托书》应对担保债务的内容、数额、担保种类、保证金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担保期间、双方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申请人与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保函委托书》也是担保人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担保责任后向其索偿的依据,因此,担保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担保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资信、债务及担保内容、基础合约履约能力、经营风险、财务状况、近期资金流向、企业实际控制人诚信纪录等诸多方面进行认真、细致的评估审查,以最大限度地在源头上避免和防范保函履约风险,同时也更好地保护申请人与担保人自身权益。


3.保函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是基于保函产生的担保关系,这种担保关系构成整个保函的血液,也是实务中最重要的对手关系。常见的保函适用规则是URDG758或ISP98(也存在部分保函适用UCP600),实务中选用哪套规则以及对具体条款的修改或排除可事先由申请人和受益人在基础合约下或之外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转而由申请人向担保人提交保函委托书,否则,开出的保函条款内容与受益人预期的相差较大,受益人极有可能拒绝接受或要求修改,这关系到受益人的切身利益和风险系数。担保人与受益人将严谨地按照保函中各项约定进行诸如通知、修改、接受、提交索赔、非延即付、审单、付款、拒付、不可抗力、到期失效等实务工作。


在当今全球经济完全属于买方市场的背景下,很多涉外保函往往是由境外受益人预先指定保函的格式或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极为主动地掌握着保函项下的主动权。国际商会保函起草小组在设计见索即付保函规则之初,也遵循pay first,argue second原则,并把它建设成一种无因性、单据化条款形式的契约规则,只要受益人在一定的诱发条件下,将通过提交相符索赔单据,由此享有要求担保人偿付基础合约下债务的权利。从某个角度来说,见索即付保函是较有利于受益人的一种金融工具。作为担保人来讲,在面对由境外受益人指定格式或内容的保函要求,应充分评估多方面的风险因素和实务操作的困难和成本,事先书面知会保函申请人,并做好担保物或保证金等反担保措施。


4.保函反担保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是业务委托关系,有时也会演变成对手关系,具体业务中常有二种情况:


(1)应境外受益人或国外法律的要求,保函需由基础合约受益人所在地的担保人开出,如果受益人没有过多限制性要求,保函申请人可从本国确立一个反担保人,并由反担保人根据自身业务网络和代理关系,在受益人所在国寻找一个担保人,形成四方保函关系,这种情况下,反担保人与担保人是纯业务委托关系。


(2)如果境外受益人明确指定了保函担保人,那么要看反担保人与这个受益人指定的担保人之前有无业务往来,如果双方已有交易关系和良好记录,那是皆大欢喜。但是,如果反担保人与这个指定的担保人没有关系,甚至是之前曾经关系恶劣,那么此时,反担保人需多费周折,寻找一个与反担保人以及指定担保人均有关系的第二反担保人作为桥梁来简接委托,那即是五方保函,有时甚至出现多个反担保人的极端情况。此情此景,反担保人与担保人的对手气氛甚浓,要格外注意细节内容的配置。


既然是对手关系,见索即付保函也体现了风险平衡原则,反担保人可以在反提保函中约定,担保人提交索赔请求时,首先得书面声明在他转开的保函项下,收到了受益人提交的相符索赔单据;同时,担保人向反担保人提交的单据中也包括受益人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基础合同义务,或能够证明申请人没有履行基础合同义务的单据副本。如果反担保人在审核这些单据后确认不符将予以拒付,或是发现担保人伙同受益人虚假欺诈,那么反担保人将协同保函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侵权甚至是止付令的诉求。


通过上述对各当事人的关系剖析,有助于大家正确理解见索即付保函基础定义,进而在实务中更好地运用国际惯例规则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各当事人在不同角度或立场下,如何灵活运用保函的具体措施,将在下一篇文章中展开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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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保函 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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