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新旧《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五大不同
国内贸易的蓬勃发展,促使作为结算、融资工具之一的国内信用证迎来了发展的“盛夏”。
来源:贸易金融(微信ID:trade_finance)
国内贸易的蓬勃发展,促使作为结算、融资工具之一的国内信用证迎来了发展的“盛夏”。
日前,为更好地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及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同时,原《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自即日起废止。
1997年,《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出台。从1999年中国银行办理第一笔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开始,距今已经过了17年。
记者仔细对比了新旧结算办法的条款,发现以下几大方面的变化。
亮点一:国内信用证可转让
新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新办法中所指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旧办法所说的信用证为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其中,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可见,新办法中信用证可以转让。
亮点二:适用范围推广至服务贸易
新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其中明确,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
而旧办法明确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款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可见,新办法中信用证适用范围包括“货物+服务”贸易。基于对内外部经济形势的判断及业务发展规律的考虑,新办法将服务贸易纳入国内信用证的结算范围,更适应当前国内经济发展的趋势与市场需求。
亮点三:信用证有限期延长至一年
新办法规定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旧办法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亮点四:银行开证条件放宽
新办法规定,银行与申请人在开证前应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旧办法明确,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购销合同决定是否受理开证业务。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可见,新办法对开证保证金的收取更灵活,银行的自由度更大些。
亮点五:强调真实贸易背景
新办法第五条规定,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这是旧办法中所缺失的。同时,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须提交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贸易合同。
那么,如何辨别企业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呢?实地调查、对贸易合同的审核、资金结算账户调查、经营范围及经营规模的审核等都是必须的。
总之,随着新办法的落地,国内信用证业务将会迎来一个更加健康、平稳的发展期,成为助推国内贸易的“加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