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下应当注意哪些外汇风险?

2016-04-18 17:062745

货物贸易,又称有形贸易(Tangible goods trade / Visible trade),相对于服务贸易等无形贸易而言,其用于交换的商品会通过实物形态表现出来,故货物贸易进出口时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来源:金社说法(ID:KWM_China)微信平台


货物贸易,又称有形贸易(Tangible goods trade / Visible trade),相对于服务贸易等无形贸易而言,其用于交换的商品会通过实物形态表现出来,故货物贸易进出口时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并纳入海关的统计范围。货物贸易中最主要和最常见的交易模式是商品买卖交易,所以,进出口企业开展货物贸易时往往会涉及外汇收支问题:一方面在中国外汇管制的大背景下,境内的进出口企业在对进出口产品进行收付汇时需要严格遵循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接受外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外管局”)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很多贸易相对方的国家可能实行货币自由兑换机制而对外汇收支没有限制要求或者买卖双方基于商业考虑会设计出一些特殊的交易模式。那么此时境内企业可能因为不熟悉或不理解我国外汇管理规定而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操作,从而导致外管局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时发现异常和违规问题,进而对境内企业进行处罚,最终对境内企业后续的进出口业务以及收付汇操作产生不利影响。对此,我们通过选取境内企业开展货物贸易收付汇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示企业在进出口环节关注外汇收支风险,降低因外汇收支违规给企业带来的额外损失。


境内交货境外收汇


【案例1】某境内企业A与境外LED显示屏供应商B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A企业向B企业购买价值约30万美金的LED显示屏产品。为简化贸易流程,双方约定LED显示屏由B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代工企业C生产并直接交付给A企业,A企业则需在合同订立15日内将货款以预付款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境外B企业。随后外管局在对A企业进行总量核查时发现异常,经过现场核查,外管局认为A企业的预付款支出没有相应的货物进口相匹配,违背了贸易外汇收支应与货物进出口一致的管理规定,故而对该企业做出调回外汇并科处罚款的处理。


根据案例1中A、B、C企业的合同安排,可以将该贸易流程简化如下:


案例1的付汇安排即为典型的“境内交货境外收汇”行为,虽然这种行为使得B企业省去了先(从C)进口再出口(至A)的环节,货物直接在境内流转,节约了时间成本以及相关费用,但在外汇管理方面却存在问题。根据《外汇管理条例[1]》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相关规定[2],境内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时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货物进出口交易背景,进出口货物流应当与收付汇资金流相匹配。从前述“境内交货境外收汇”的安排来看,这种模式仅涉及外汇资金的汇出,却缺乏相应的进口货物流与之匹配,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3]的违背。


  • 如果合同双方约定的是境内货物交付后再对外付汇,那么由于缺少海关进口清关相关单证的支持,境内企业在金融机构办理付汇手续时可能无法通过审核,进而无法对外付汇。

  • 如果合同双方约定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即如案例1的情形),那么虽然外汇能够在货物交付前付出,但境内企业需要在付汇业务发生的30日内向外管局报送预计的进口日期[4]。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境内企业支付货款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此时境内企业支付预付款后显然无法提供货物进口记录,并不符合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外管局将依据违法金额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对企业处以降级、警告、调回外汇、罚款等处理。

  •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境外卖方(例如B企业)都会选择让其境内生产企业(例如C企业)将成品经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完成向境内买方(例如A企业)的交付,然后境内买方可以凭据进口清关单证完成对外付汇手续。

收汇直接用于付汇


【案例2】某境内甲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为出口商品至非洲国家,同时从非洲进口木材等资源。鉴于非洲多数国家外汇管制较严,且外汇汇款费用较高,故而甲企业非洲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企业负责人的指示下,将收到的出口货款直接用于支付进口货款。随后,外管局发现该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数据与外汇收支数据严重偏离,经现场核查,该企业在其商品出口后未按照规定直接将货款汇回境内,在未在外汇局备案“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情况下私自在境外将外汇货款直接用于支付进口货款,故而将该企业由A类降为B类企业,分类监管有效期为1年。


该企业的收付汇安排如下:


从上述货物与资金的流向可见,境内企业甲仅存在货物进出口记录,却没有与之相匹配的收付汇记录。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政策要求,境内企业可以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5],但是在进行此项业务操作时,境内企业需满足一定条件并履行相关手续而不得擅自在境外进行收付汇操作。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境内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支付需求;(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3)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在满足前述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应当选定境外开户行,与其签订《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并到外汇局办理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开户登记手续。


在境外账户开立后,企业的出口收入范围包括从境外收到的:(1)出口货款,包括预收货款;(2)与贸易融资相关的收入;(3)出口保险理赔款;而货物贸易项下的支出则包括支付到境外的:(1)进口货款,包括预付货款;(2)与贸易融资相关的支出。


据此,境内企业申请并开立境外账户后,可以将出口货款存入该境外账户,亦可从此境外账户支付进口货款,但需要提请企业在开立境外账户后注意以下事项:


  • 境外账户发生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收支当月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如实向外汇局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

  • 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

  • 企业应当留存与境外账户收支相关的文件资料5年备查,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开户行对账单、交易合同、金融机构融资协议、保险理赔协议、进出口报关单、外汇局登记证明或核准文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相关证明材料。

利用虚假单证收付汇


【案例3】某境内企业乙于2014年使用虚假进口合同、提单、商业发票等无效单证在银行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付汇1笔,金额合计243万美元,后经外管局核查发现该笔付汇存在异常,经确认,企业乙办理付汇的合同、提单、发票等均为虚假单证,由此外管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以及《指引》的规定[6],经常项目的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外汇支出应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交易背景的真实性一直是外汇检查的重点,而外管局在判断交易背景真实性时的主要依据为进出口合同、报关单、发票等单证资料,此类单证一般在境内企业办理收付汇手续时即提供给金融机构进行核查,金融机构核查后将对此类单证正本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外管局进行外汇检查时亦会重点关注银行留存单证的真实性。


实践中,企业可能通过虚假单证、作废单证、重复使用单证等方式构造虚假交易背景,违反了经常项目外汇支付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的规定,可能涉嫌逃汇套汇,情节严重的还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由于外管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一定期限内的进出口数据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总量对比,核查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以及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对于异常或可疑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现场核查,进而调整企业分类管理的结果,那么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其外汇收支的合规性。一旦因被发现存在外汇收支违法违规行为而做出降级处理,企业将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面临审慎监管。同时,海关为了加强日常监管,也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将企业进出口货物数据与该企业的对外收付汇数据进行对碰,一旦发现非常异常情况(例如,实际付汇货物总价高于进口申报总价,可能涉嫌通过低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偷逃国家税款),也会要求进出口企业作出合理说明,甚至立案调查。


因此,为降低收付汇环节可能引起的相关法律风险,一方面企业需要熟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相关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外汇收支业务;另一方面企业在遇到境外企业的特殊收付汇要求时应审慎考量,或求助专业律师评估潜在的风险,以确保企业外汇收支的合法合规性。


注:

1 2008年8月5日最新修订。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第六条

3 参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四条

4 参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5 参见《外汇管理条例》第九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6 参见《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十四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一条

7 参见《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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