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背后 进口跨境电商的监管逻辑到底是什么?

2016-04-07 10:47 1628

来源:自贸区智库综合电商之家去年开始讨论的新政即将正式登台,关于它的讨论比比皆是,不知道你们是不是跟小编一样,好奇这背后的监管逻辑。

来源:自贸区智库综合电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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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开始讨论的新政即将正式登台,关于它的讨论比比皆是,不知道你们是不是跟小编一样,好奇这背后的监管逻辑。


于是,小编找到了这篇文章补补脑。


境电商从2012年12月开始启动试点,到2015年年底完成试点城市的验收,再到2016年进口跨境电商新政策,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乃至国务院均对此特别关注。


对消费者来说,他们只关注商品的丰富度、真假性及价格;对于风投们来说,他们只关注标的企业的运营数据和市场潜力。然而,对于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要真正理解透彻这个行业,并配合监管部门做到流程的合规化,一定要理解监管逻辑。


为此,我和快邮口岸科技CEO刘剑铮(James Liu)进行了深度交流,以厘清监管背后的逻辑。


以下是刘剑铮的个人简介:


从2012年起,刘剑铮先生就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城市的推进工作,负责业务及技术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其参与的城市中,包括首批试点城市郑州(郑州是通关量最大的试点城市)。目前,刘剑铮先生带领快邮口岸IT开发团队,致力于打造跨境电商仓储物流通关业务的综合服务平台——快邮在线。


我们谈了三个问题:


  1. 当前的监管逻辑是什么?


用最简洁的话来概括当前的监管逻辑,那就是“三单比对”。这个在海关总署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第八条已清楚说明:


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


从理论上来看,三单数据相互印证的设计很到位。通过匹配电商企业(或个人)推送的订单、支付企业推送的支付单、物流企业推送的运单,海关总署(及其他监管部门)能掌握每一笔交易的真实记录,进而做到有效监控,防止任何的走私、低报等违法行为。


“三单比对”正是一种高度信息化的监管手段。


2.在当前监管逻辑下,会出现什么问题?


然而,理论上异常完美的“三单对碰”,在实际操作中却会出现责任主体不明的问题。当前试点的进口跨境电商是零售模式,包括保税进口(BBC)和海外直邮(BC)两种。


零售模式下,申报主体一定是个人。确切来说,这个申报主体应该是订购人,并非支付人或收件人。


理由如下:(1)订购人是买卖契约中的买方,其与平台商家构成买卖合同关系;(2)支付人只是付款方,其可以是实际买方,也可以不是(例如订购人委托他人支付);(3)收件人只是接收商品人,其可以是实际买方,也可以不是(例如订购人购买后赠送给收件人)。


但是,这个申报主体却没有在海关的监管范围内。至少,海关并没有直接监管个人这个申报主体。实际操作中,电商平台代替个人向通关服务平台发起报关数据(订单)推送。结果是,电商平台成为了海关的监管对象,而实际的申报主体却是个人。


那么,问题来了,一旦出现报关数据和实际物品不一致的情况,谁来承担报关责任?


首先,电商平台企业虽然是海关的监管对象,但其本质上只是代替订购人进行申报,并非实际的申报主体,那应该不是责任人。其次,订购人虽然是实际的申报主体,但这个申报主体只是一名消费者,其在电商平台上购买了商品,并支付了相应的税费。至于申报,个人都是委托电商企业代为申报的,如有数据不符问题,应该直接找电商企业去。最后,电商平台上的卖家通常在境外,支付公司、物流企业也只是相关的服务商而已,他们也不可能成为责任主体。


此外,电商平台企业作为海关的直接监管对象,本身就存在不合理问题:首先,实际申报主体是个人(订购人),而不是电商平台企业;其次,电商平台企业仅仅是一个提供交易撮合服务的第三方公司,其本身并不参与买卖;第三,对于那些既是平台又是卖家的自营网站,其通常是海外主体,难以被监管到。


电商平台可以作为协助海关监管买卖主体的第三方,而不应该成为直接监管对象。


3.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刘剑铮认为,“三单对碰”的监管逻辑没错,但海关总署应该增加一个“个人跨境电子商务申报窗口”。有了这个窗口,意味着订购人将成为海关的直接监管对象,并承担起主动向海关申报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各方职责如下:(1)电商企业为个人申报提供交易订单数据,包括网站域名地址、商品名、商品价格、网站交易订单号、支付流水号、物流运单号、订购人信息等,这样个人可以很便利地完成申报;(2)个人作为实际的报关主体,且自行通过“个人跨境电子商务申报窗口”申报,缴纳相应税款,并实名验证,承担相应的报关责任,使得申报主体、监管对象、责任人得到统一;(3)通关服务平台根据个人提供的数据,向支付企业、物流企业进行对碰,以印证数据的真实性,这样可以固定申报主体的报关数据来源,确保跨境电商平台的买卖“合同”是真实存在的。


此外,在这种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不用再为个人代缴税款,彻底解决当前跨境电商企业在代缴税方面的财务问题。在定价方面,跨境电商企业也不需要将税收成本纳入最终价格中,整个定价体系将变得清晰明了。可以说,电商企业将在这种模式下得到彻底解放。而只有电商企业得到解放,整个跨境电商行业才有持久发展的希望。


至于个人(订购人),确实要麻烦些了。当前,订购人只需要下单购买;如今,订购人需要再完成申报。实际上,如果“个人跨境电子商务申报窗口”设计的够优秀,申报工作可以便捷地在线完成,而不会严重影响消费者购物体验。


对于海关来说,监管将变得更加清晰。一旦在现场的实物流监管中发现异常,海关便可凭借完整的报关逻辑,对申报人进行追责。由于申报人是个人,这个责任可以与个人信用系统联网,通过信用记录来惩罚违规操作的个人。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虚假申报,海关可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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