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大发票风险不能不知道!

2016-04-05 11:55 604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3号)提出,要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发票已经更新换代,可是你真的懂得它的风险么?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3号)提出,要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发票已经更新换代,可是你真的懂得它的风险么?


第一类风险:发票与付款顺序问题


1.有发票=已付款


法院认为:《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 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持有发票者认为已支付款项后取得发票,对方不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因此判定有发票者已付款。


解决办法:一方面完善合同,如果有先开发票后付款等情况存在,一定要   在合同中写明,法院支持这种约定。另一方面如果合同中未写明,也来不及修改合同,那就请对方在签收发票时写明款项未付,避免事后的纠纷。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   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先开票后付款”条款约定的作用


法院认为:卖方先行开具发票、买方再行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该意思表  示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尊重。


注意:开票就产生纳税义务,未收到款就缴税,可能会加重负担。


3.不开发票不付款


法院认为:买卖合同中主义务具体为卖方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支付货款并受领标的物,履行开具发票义务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不能构成卖方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税务局认为:卖方必须开具发票,并对不开发票行为依据相关政策进行处罚;付款行为是民事行为,对不付款行为不予支持。


第二类风险:发票开具问题


1.对方拒开发票


税务局认为:对不开发票行为依据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罚款,对仍不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由税务机关为相应纳税人代开发票。


2.对方不开发票造成损失,请求赔偿


法院认为:主张经济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按照公平原则,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注意:对方不开发票造成损失,可向法院请求赔偿,向税务机关请求对方开具发票。


第三类风险:发票的作用问题


1.仅用发票证明买卖关系


法院和税务机关认为:发票仅是结算工具,不能替代买卖合同,不能充分证明买卖关系。


解决办法:这会为企业带来双重风险,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是业务先发生发票后取得,很多会计在业务发生时不进行账务处理,等到发票取得时再进行处理,这就为税企争议埋下了伏笔,如果没有其他的材料进行佐证,企业可能面临法院和税务机关都不支持的风险。


2.债权转让带来虚开风险


税务局认为:从表面上不符合物流、资金流和票流合一的要求。

解决办法:提供交易和债权转让的相关资料,证明交易实质真实


来源: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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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发票 不能不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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