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如何抓住资管浪潮发力主动管理
截至2015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资产规模16.3万亿元,在金融体系中位居第二。在当前我国金融改革步伐逐渐加快、资产管理市场持续扩容的背景下
来源:金融时报
文/胡萍
截至2015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资产规模16.3万亿元,在金融体系中位居第二。在当前我国金融改革步伐逐渐加快、资产管理市场持续扩容的背景下,信托行业资产主动管理能力明显提升。然而,信托行业一方面面临传统业务变革,“平、房、证、通”四大类传统业务空间进一步萎缩,“高增长、高利润”的商业模式不可持续;另一方面,金融业竞争日趋加剧,大资管时代使得券商、基金子公司、保险公司等资管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各金融机构纷纷开展类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创新产品先发优势日益弱化,同质化竞争日益加剧。
大资管格局下信托面临挑战
一直以来,信托公司借助于投资范围广、投资方式灵活的优势,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领域,这被视为近年来推动信托业高速发展的制度红利。所谓“大资管”,是指银、证、保、基等金融机构以信托的方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比较典型的是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以通道业务为切入口,拓展股权质押类融资业务,迅速做大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信托公司原有的制度红利逐渐稀释,在资产管理领域的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从国际经验来看,包括美、英在内的成熟资本市场对资产管理机构遵循统一监管原则,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均可以从事公募业务、私募业务、直投业务。而从业务形态来看,历年全球资产管理规模排名前20的机构中,银行机构(含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为10家左右,基金公司为6家左右,保险公司为4家左右。
从我国的金融改革实践来看,大资管本身是我国金融深化改革的重要阶段,信托业也是这个阶段的重要参与者。当前我国正处在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金融脱媒和混业经营将时刻改变财富管理业的竞争格局。因此,每一类机构都应该发挥各自长处,确定自己的定位。为投资者创造价值,是资产管理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信托竞争优势何在
庞大的市场规模支撑了整个行业的壮大和繁荣。有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资管市场规模已达90万亿元左右,近3年年复合增长率在20%以上。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进入了一个全面融合、竞争与扩张的时代。信托公司如何顺应这一市场格局的变化,寻找合适的定位以保持自身优势及竞争力,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那么,信托公司在资管市场的竞争优势何在?
一方面,信托业的优势来自于外部的制度规范以及市场环境。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和《信托法》修订为信托公司业务转型扫清了法律障碍,同时,我国经济30多年的高速增长催生了居民财富绝对存量的大幅增加,高净值人群对资产保值增值、财富传承、家族治理、自由意志、税务规划等财富管理需求日益增强,这为信托公司作为财富受托人开展家族信托、资产管理等业务奠定了广泛的基础。
另一方面,信托业的优势则在于自身的积累。信托公司专注于资产管理行业长达数十年,在资产管理市场建立了良好的品牌,获得了巨大的市场份额。信托公司在资产跨市场配置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成熟的业务模式和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更是锻造了一大批优秀的从业队伍和研究团队,为信托公司大力开拓创新业务奠定了人才基础。
中信信托相关人士表示,为管理金融投资的市场风险,信托公司坚持稳健审慎风格,遵循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投资原则,通过业务创新拓展多元化的投资领域。比如,在二级市场方面,可以通过MOM方式参与二级市场主动投资,信托公司有现成的阳光私募数据库,可以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根据私募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和业绩表现,帮助投资者挑选出收益高且相对稳定的基金管理人,达到分散风险并获得较高回报的目的。信托公司还可以依靠资金募集和资本市场合作伙伴等方面优势,开展主动型定增业务。
肃清监管盲区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相对于国际成熟市场,当前我国资管行业尚处在快速发展、加速分化和日渐成熟的阶段,对资产管理能力关注还很不够,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也需要更加理性,尤其是资管行业监管未能有效协同,存在监管不统一、监管套利和监管盲区。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许罗德建议,需形成一整套有效的系统化的针对整个资管行业的监管理念、规则、手段和要求,以支撑整个资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许罗德提出,要将资管产品在法律关系上明确视为信托关系,并适当修订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他建议,尽快修订信托法,使其不仅能调整规范典型的信托机构信托行为,而且能够规制“类信托行为”,可考虑实现牌照监管,为资管业务的开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有利于提升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水平,也为统一的监管标准出台提供基本的依据。
另外,以资管产品作为协同监管的关键环节,构建统一产品要素、信息披露充分、监管要求一致的统一对等监管标准和机制。具体来看,一是推动建立跨细分金融行业、跨细分资管机构、跨不同类别资管产品的统一产品标准、流程规范、信息披露和销售要求,构建统一的资管市场产品监管机制。二是针对不同的资管产品类型,统筹考虑专营机构制度、资本计提、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产品发行流程、投资者门槛、从业资格、销售管理、信息披露、资金投向等要素,尽可能实施统一的监管要求和行为,在此基础上再实施分类差异化的功能监管。三是区分发行方式和投资者群体,对于公募产品实施更为严格的注册制,做到信息充分披露,对于私募产品应实行更加严格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及从业资格要求。
来源: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