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及国内证福费廷新机遇
现行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于1997年,自2013年起
来源:广发GTS动态
一、《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预期重磅来袭
现行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于1997年,自2013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多次征求各银行的意见,拟推出《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预测将对国内信用证管理作出如下几项调整,使国内证更好地与银行承兑汇票“竞合”,为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带来新机遇。
1、开证申请人和适用范围扩大:
随着国内服务贸易市场逐渐成熟,《办法2.0》将国内信用证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今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都可以使用国内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且明确开证申请人包括境内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有效期限增加:
目前国内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可长达一年。《办法2.0》将放宽国内信用证的期限,平衡目前银票在可能融资期限上的优势。
3、流转渠道加强
由于国内信用证是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而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承兑后,可交给承兑申请人完全脱离银行体系流转,银票的流动性和灵活性优于国内证。《办法2.0》将可能允许国内证全部或部分转让一次,在一定的风险范围内推动国内证的流通和转让。
4、密切同业合作
《办法2.0》拟取消对通知行、议付行的限定,开证申请人和银行同业可以根据业务需求,自由选择同业互委往来;允许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增信。原来受地域和资信限制,开证、收证机会都较少的城商行将有更多的机会参与业务,有利于提高全国各地的银行同业对国内证的关注度。
5、与国际惯例接轨
国际信用证与国内信用证在开证行/保兑行对不符点的决定权上区别较大,也是实务上常见的纠纷点之一。《办法2.0》将加强国内证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开证行/保兑行有权利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无需再征求申请人同意。
6、担保抵押及收费市场化
现行《办法》规定,国内信用证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20%,开证手续费为开证金额的0.15%,议付手续费0.1%,修改、通知等逐笔收取,国内证业务无法根据客户和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差异报价。《办法2.0》将不再对保证金和收费作限制,把自主权交还给银行,让各家银行的业务逐步市场化,差异化,找到合适的客群和发展方向。
二、《办法2.0》助力国内信用证和国内福费廷蓬勃发展
在全行信贷资源有限、核心监管指标红线压力大的情况下,2015年我们应该加强风险管控的同时,重点推广轻资本、不占用我行信贷资源的贸易融资产品,努力实现产品收益最大化。在国内贸易融资业务中,国内信用证和国内证福费廷转卖两项配套产品符合今年的业务趋势:
1、国内信用证是一项轻资本业务:国内证属于对银行同业的债权,开证时加权风险资产(RWA)占用仅为20%——25%,而银行承兑汇票的RWA为100%。
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RAROC)=净利润/经济资本,这个指标是规模、收益和风险的综合衡量指标。三项要素中,风险对RAROC的影响幅度最大,风险越小,RAROC和EVA越高,因此,“轻资本”是国内证的一大优势。根据我行3月的存贷款FTP计价,一笔保证金相同(以20%保证金为例),开证/开票手续费相同,期限相同的国内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国内信用证的RAROC比银票高14.12%,EVA比银票高0.8。
2、银行承兑汇票仅在开立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双方交易合同,承兑后不监管资金流向和实际用途,不能保证交易双方真实履行了合同。相比之下,企业利用国内信用证制造虚假贸易的成本要远高于银行承兑汇票,因为国内证中的各项条款是根据该笔交易的信息来定制的,对贸易涉及的多项要素以但单据化的形式作出明确要求,对商品交易履行合同的真实性更有保障。
3、国内证福费廷转卖具有权益明晰,无追索权卖断的优点,满足卖出行融资需求且不占用卖出行的信贷资源,备受国内同业市场关注,也是近两年国内贸易融资同业合作的重点产品。
2014年,虽然国内信用证业务受到银票贴现价格走低的冲击,仍有多家银行的业务逆流而上,国内证开证量和福费廷转卖量超过千亿元,开证及承兑手续费收入过十亿元,如果配套国内证福费廷转卖业务,整个贸易环节的收入更可观。以下信息部分来源于银行业协会在线填报系统:
相比其他同业的业务规模和收入情况,我行在国内证和国内福费廷转卖业务上,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希望在年内,借助《办法2.0》推出,国内证的发展之路能够更为通畅;我行现在已经拥有丰富的国内证福费廷同业合作渠道,如果我们能够意识到国内信用证的种种优势,一定能够乘上新办法的快车,在国内贸易融资业务上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与股份制银行同业齐头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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