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止付令并非“万能钥匙”!

2016-02-25 11:311869

信用证的独立性体现在银行独立的、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除单证不符外,银行不得引用其他理由进行抗辩,拒绝付款。为避免受益人利用信用证独立性实施欺诈行为

信用证的独立性体现在银行独立的、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除单证不符外,银行不得引用其他理由进行抗辩,拒绝付款。为避免受益人利用信用证独立性实施欺诈行为,各国司法普遍承认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即在受益人提供伪造单据、恶意不交付货物等实施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向银行发出止付令,中止止付信用证款项。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为保护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的利益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因而也成为国际贸易买方在遭受欺诈,或是买方违约时通常想到的救济途径。然而,笔者提醒,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申请法院止付令)只是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辅助,法律规定申请支付令的前提是需要证明欺诈的存在。因而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欺诈情形存在,止付令申请很可能被驳回,而申请人或开证行也可能丧失采取其他救济的宝贵时间,下面以一则案例加以说明:


北京某公司接受福建某公司委托,向菲律宾公司进口一批镍矿石,约定CIF价格术语,由北京公司开具受益人为菲律宾公司的不可撤销90天远期信用证。菲律宾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发出货物,并提交议付单据,包括全套正本提单(收货人一栏“to order”)。开证行予以承兑,并将全套议付单据交付北京公司。货物到港后,北京公司拿全套提单去提货,船公司以运费(约20多万美金)未付为由拒绝交货。由于信用证已承兑,到期菲律宾公司即可收取货款,北京公司拟向法院申请信用证止付,在法院的解释下撤回止付申请。


这一案例中,当事人未能提走货物是因船公司行使留置权,而并非信用证纠纷。尽管北京公司质疑,福建公司与菲律宾公司勾结,共同欺诈北京公司,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严禁随意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通知》,要求严格坚持信用证独立性,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信用证项下存在欺诈,且银行在合理的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并在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本案法院随后阐明:“坚持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严格适用信用证止付条件,严禁随意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维护我国法院和银行的国际形象。”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0
标签:信用证 钥匙 
发表评论
同步到贸金圈表情
最新评论

线上课程推荐

火热融资租赁42节精品课,获客、风控、资金从入门到精通

  • 精品
  • 上架时间:2020.10.11 10:35
  • 共 42 课时
相关新闻

渤海银行新一代国内信用证全新面市 创新打造供应链金融数字化生态

2024-11-20 11:03
16577

重庆:实施供应链融资专项行动 加大订单融资、国内信用证、预付款融资等信贷支持

2024-05-30 12:10
90932

自贸烟台片区“信用证押汇助力电子仓单质押融资”入选全市信用体系建设优秀典型案例

2023-01-25 19:42
33076

兴业银行成功落地全国首批CISD国际信用证业务

2022-09-08 15:01
42068

​疫情下信用证单据邮递受困探讨及应对

2022-07-06 15:21
1144

农行首笔EFFITRADE平台区块链跨境信用证落地

2022-05-26 16:30
23166
7日热点新闻
热点栏目
贸金说图
专家投稿
贸金招聘
贸金微博
贸金书店

福费廷二级市场

贸金投融 (投融资信息平台)

活动

研习社

消息

我的

贸金书城

贸金公众号

贸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