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受理冒名个人账户处置业务的法律风险分析
近年来,商业银行发生多起冒名开立个人账户事件并导致争议纠纷。冒名个人账户侵害被冒名个人客户合法权益,同时也干扰商业银行正常经营活动,极易造成客户损失并给商业银行带来法律和声誉风险。
2012年8月,吴XX到A商业银行B省分行某支行要求为其名下一张银行借记卡办理个人结算账户销户,吴XX称该借记卡是他人冒充其名义向银行申请开立的,本人之前并不知情,得知被冒名开户后为避免日后引起麻烦现要求银行将冒名账户销户。对此,受理吴XX申请的支行进行核查。
经查发现,2012年6月19日,一客户以姓名为“吴XX”、发证机关为C省XX县公安局的身份证件,在A商业银行C省分行营业部辖内网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银行借记卡1张,目前该借记卡内尚有余额3671.6元。为防止个人账户遭他人恶意注销,现行银行操作规程规定,个人客户办理销户需到开户地区网点持代销账户介质(银行卡或存折)并经输入账户密码验证无误后方能正常销户。
据此,A银行B省分行受理吴XX销户申请的支行向客户说明了上述要求,希望吴XX配合提供被冒名开户的有关资料,否则需按上述规程办理。
吴XX则认为,A银行C省分行营业网点未能查明开户申请人真实身份,违规开立个人账户存在过错,B、C两省相距甚远,A银行应接受被冒名开户人申请立即将冒名账户注销。
由此,吴XX与受理银行发生争执,要求A银行B省分行受理支行履行为客户办理冒名账户销户的义务。
上述案例反映出近年来典型的一类个人银行账户纠纷。对银行而言,受理冒名个人账户处置业务面临法律风险,可能陷入投诉纠纷甚至承担损失。
冒名个人账户的概念不甚清晰
首先,对于“冒名个人账户”概念尚无清晰界定。有关法律规定通常使用“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概念,没有对“冒名账户”进行定义或解释。我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也规定“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假名和匿名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相关公民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4号)称“公民身份信息为假名、匿名的情况是存款人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时出示非本人身份证件,未用本人实名开立的情况,该类账户名称与账户资金实际控制人不为同一人”。
据此,冒名开立账户可以归入“公民身份信息为假名、匿名的情况”,但“个人冒名账户”的具体表现和认定标准仍不甚清晰。
其次,对存在冒名嫌疑或已确认的冒名个人账户如何处置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开立实名个人账户做出了具体规定,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要求“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但对非实名开立的存量账户如何处置缺乏细化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相关公民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银行应“中止为假名银行账户或匿名银行账户提供服务”。
因此,银行自认定非实名个人账户时起,有权“中止”提供后续账户服务,但该账户能否注销、账户内资金如何处理尚没有明确法律规范依据。
冒名个人账户核实认定存在障碍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没有提供具体业务处理依据的情况下,银行受理名义户主申请,核实、认定冒名账户存在一定风险。
一是冒名开户事实不易证明。冒名开户常见表现形式包括:持他人真实身份证件或持含他人真实身份信息的伪造、变造证件,假冒开户主体本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或者持有关身份证件虚构代理关系以他人名义开立存款账户。由于冒名账户所用身份证件信息是真实的,银行仅通过联网公安部公民信息系统核查,不能认定实际开户人具有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虚构代理关系的情形。
银行判断名义户主所称账户是否确为冒名开立,需要综合运用调取开户凭证资料、查看交易录像,以及按实际开户人预留联系方式进行回访等多种手段。
然而,核查实践中的各种困难往往导致核查效果不佳。比如,开户凭证签名因比对样本(签字人同时期签名)不足而无法进行有效的笔迹鉴定;交易录像超过保存期限被删除或录像资料未能清晰显示实际开户人面部特征;交易对话录音不清晰或不能满足判定需要;实际开户人预留联系电话为空号、联系地址虚假或已变更;开户地和销户申请地多为异地,受理网点核实客户信息难度大等。银行不能立即判定名义户主主张的账户确属冒名开立,因此难以及时满足名义户主的销户要求,容易导致客户投诉。
二是冒名账户形成原因多样,银行贸然销户可能引发后续风险。例如,账户户主忘记曾出于某种缘由委托他人开立账户,后发现自己名下有长期未使用的账户,误认为该账户是被冒名开立的。此种情形,相关账户介质可能已经遗失或户主忘记账户密码,银行应按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等正常业务程序办理,如直接进行特殊销户容易导致操作风险与合规处罚。
又如,一些名义户主与账户实际控制人存在亲属关系、经济关联或其他联系,账户系由名义户主出借身份证件经他人冒名开立,名义户主还可能在一定期间内默许他人控制使用该账户,后因种种原因名义户主要求注销上述账户但不知实际开户人设置的账户密码。对此,银行如未妥善处理销户及账户剩余资金,容易陷入名义户主同账户控制人之间的纠纷,甚至引起诉讼风险。
因此,在未调查清楚冒名账户形成缘由的情况下,贸然进行非常规销户处理存在风险隐患。
三是冒名账户可能因操作风险形成。银行在认定冒名账户过程中发现,部分网点办理个人存款账户开户业务确有瑕疵,如柜员未严格核实开户人身份证件、未联网核查代理人身份信息、未察觉开户人相貌特征与身份证件照片明显不符等。由操作风险导致冒名开户的,银行需承担相应责任。
冒名个人账户剩余资金处置缺少规范
现行法律规范未明确规定非实名账户内剩余资金如何处理,实务中的具体处理方式不尽相同,银行由此面临法律合规风险。有的银行允许直接受理名义户主提款销户申请;有的银行在核实名义户主有效身份证件并由名义户主出具书面授权后受理销户提款请求;还有银行拒绝受理名义户主此类申请。
上述多种处理方式造成行业内同种业务受理模式、处理方式混杂,客户体验不佳。银行拒绝名义户主提取账户存款还可能引起投诉、诉讼。
积极受理名义户主销户申请
由于冒名账户开立使用的身份证件信息是真实存在的,银行不易察觉账户实际控制人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虚构代理关系的情形,因此,冒名账户多由名义户主发现,并以自身名义被他人冒用开户为由向银行发起注销相应账户的业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名义户主姓名权因被冒名开户受到侵犯,其有权要求银行立即注销冒名账户,停止他人对其姓名权的侵犯行为,银行不应拒绝名义户主请求。
妥善要求名义户主提供相关证明
银行有义务受理名义户主销户申请,但不能免除名义户主相关证明责任。名义户主要求注销冒名账户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关账户系在违背本人意愿情形下被冒名开立的声明,并做出承认冒名账户未由本人控制、账户资金非本人所有的书面文件。
考虑到业务特殊性,应严格核实销户申请人身份,银行受理此类业务宜仅限名义户主本人办理,并妥善留存经名义户主本人签署的上述证明、声明文件,以备出现争议时用于举证。
及时履行中止业务和报告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银行核实确定冒名账户后应立即按有关法律规定,保持冒名账户不收不付,中止基于该账户的代扣代缴、理财等各类资金收付业务,并按掌握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该账户的相关当事人。
同时,银行应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涉嫌犯罪的,还应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稳妥处置冒名账户资金
冒名账户内资金处置不当极易引起纠纷,银行对此应注意:
名义户主书面承认其不是账户所有人,故银行不能将账户资金支付给名义户主,以免引起账户实际控制人争议。由于银行无权对账户资金归属进行确权,且为避免卷入账户当事人经济纠纷,银行不能自行认定账户资金归属,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的规定,告知实际开户人或对账户资金主张权利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申请确认账户权利人。账户实际控制人、利害关系人取得人民法院有关资金确权的生效判决后,银行依据生效判决认定将资金给付权利人。
对于长时间无法联系到实际开户人的冒名账户,银行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账户资金属于无主财产,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该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
注:本文摘自银通智略报告《银行风险管控实务》(2016年1月)
来源:银通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