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三个转变
中共中央“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监管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
文/王志刚 山西银监局副局长
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1期
中共中央“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监管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笔者认为,银行业监管部门贯彻落实上述要求,重点要推进三个转变。
首先,实现监管目标任务由关注单体机构、某类业务风险向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转变。《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银行业监管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由于规定过于原则,不易落地、评估。在实际监管工作中,维护单体机构或某类机构安全就成为事实上的监管目标,但每个金融机构的安全并不能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旗帜鲜明地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确立为金融监管最根本、最核心的目标。在我国金融体系属于银行主导型,银行业系统性风险也就意味着金融业系统性风险。与系统性风险相联系的还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它属于单体机构风险,但足以引发系统性风险,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是危机后国际金融改革一项重点内容。
本着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有效性的目的,根据银行业风险的层次,划定银监会系统各级派出机构的重点监管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银监会的重点是防控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各银监局重点防控银行业区域性风险,监管区域系统重要性银行业机构;各银监分局及监管办则重点防控辖区内法人银行业机构风险。
其次,实现监管对象范围由机构全覆盖向风险全覆盖转变。将监管对象局限于具体机构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监管的最终目标是防控风险,而风险与机构并非简单的一对一关系,必须将监管的对象聚焦于风险本身,沿着风险产生、传导、爆发的路径展开相应的监管工作,金融监管者应更多坚持从风险维度分析问题,构建风险与机构二维分析框架。在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基本实现了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全覆盖,但对金融机构同业之间、跨业之间合作业务及金控公司类机构监管存在空白和重复,尚未实现风险全覆盖。因此,“一行三会”必须在“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这一总目标的统领下,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更密切、更务实、更高效的协作机制,共享信息,统一政策,真正实现监管对金融风险的全覆盖。此外,还要切实加强互联网金融、影子银行等的监管,落实地方政府对小贷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等的监管责任,防止风险向正规金融体系的传染。
最后,实现监管理念方式方法由微观审慎监管为主向微观与宏观审慎监管并重转变。微观审慎监管关注单体金融机构的安全,宏观审慎监管则关注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在我国基于微观审慎监管已有良好的实践和效果,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监管目标的需要,有必要在持续加强微观审慎监管基础上重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现有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多是在已确认系统性风险上升的基础上备用的工具,笔者认为,早期识别风险才是防控工作的基础,因而需要建立“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早期识别预警系统”。该系统是一套指标体系,至少包括宏观经济景气指标、金融市场波动指标、银行业务扩张指标、企业负债率及违约率指标等。在此基础上,通过多样化的压力测试,针对银行业整体承压能力,确定预警系统各项指标参考值及分级标准,并通过实践不断加以完善。
此外,强化宏观审慎监管,还需要优化组织架构、业务流程、人力资源等。以银监会为例,可在总会层面设立银行业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制定系统性风险监管政策,判定系统性风险状况,决定重大监管行动等。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系统性风险的监测评估,组织实施委员会做出的各项决策,指导各机构监管部门和行为监管部门做好系统性风险与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就区域性风险提示指导相关银监局采取行动。银监局层面参照设立区域性风险委员会及秘书处,统筹做好区域性风险监管。
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