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不能贪图“小便宜”
晓宇 |2009-03-30 09:19674
最近,一场关于太平洋保险拒付返还金的官司,引出了保险业的“潜规则”问题。
据报道,官司的双方分别是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下简称浙江“太保”)和浙江外事旅游汽车公司(下简称省外事)。省外事和浙江“太保”签订了一份价值200多万元的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如到期赔付少于50%,浙江“太保”将返还省外事42万元。可是到期后,浙江“太保”拒付了,为此省外事把浙江“太保”推上了被告席。据了解,当初省外事选择在浙江“太保”投保主要是看中了其承诺返还42万元这一优惠,谁知最终打了水漂。省外事和浙江“太保”的“返还金”官司,再次暴露了保险行业众所周知的“潜规则”——用“暗扣”方式吸引客户。
根据法院的裁决,最终省外事败诉。理由是浙江“太保”在保险协议中承诺的“返还金”,实际性质属于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这是违法的。所以,关于返还金的条款是无效的,自然也得不到法律保护。更具戏剧性的是,律师认为双方的行为都有违法嫌疑。
事实上,返还保险费这在法律中是明令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6条、第四款中的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但是,在保险销售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不光是有些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会越雷池,一些营销员也以返还佣金来吸引客户。很多消费者也认为,以比市场价更低的钱买到的保险产品很值。有人说返佣就是打折,买其他的东西能打折,买保险当然也能打折。这看起来似乎是代理人“让利”给投保人,可投保人真的能从中得到实惠吗?
一位资深保险专家表示,以返佣作为条件来招揽客户的营销员不能选择,因为返佣是保险公司不允许的,只是营销员与客户之间的私下交易。提出返佣条件的营销员多是因为业绩不好又急于求成,所以出此下策来应付考核。这种营销员由于把自己应得的佣金返给了客户,虽然卖了保单但并无利益可言,所以今后在保单服务方面并不会太上心;另一方面,这类营销员由于业绩不好,很容易被淘汰出营销员队伍,一旦这些营销员转行,那么客户手中的保单就变成了“孤儿保单”。
寿险保单通常都是10年以上的有效期,保单的购买只是第一步,营销员的服务将伴随保单的“一生”,包括保单周年检查、理赔咨询等服务。所以消费者在选择营销员时千万不要贪图返佣的小便宜,因为小便宜的代价可能是吃大亏。
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共同约束自己的行为,按法律办事,摒弃“潜规则”。如果您是把保险当作一份事业用心经营的保险营销员,为了事业的长远发展,您可以给客户提供更周到细致的服务,但请不要“返佣”;如果您是消费者,买保单的同时,想买一份安心和放心,请远离“返佣”的营销员。
根据法院的裁决,最终省外事败诉。理由是浙江“太保”在保险协议中承诺的“返还金”,实际性质属于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这是违法的。所以,关于返还金的条款是无效的,自然也得不到法律保护。更具戏剧性的是,律师认为双方的行为都有违法嫌疑。
事实上,返还保险费这在法律中是明令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6条、第四款中的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但是,在保险销售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不光是有些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会越雷池,一些营销员也以返还佣金来吸引客户。很多消费者也认为,以比市场价更低的钱买到的保险产品很值。有人说返佣就是打折,买其他的东西能打折,买保险当然也能打折。这看起来似乎是代理人“让利”给投保人,可投保人真的能从中得到实惠吗?
一位资深保险专家表示,以返佣作为条件来招揽客户的营销员不能选择,因为返佣是保险公司不允许的,只是营销员与客户之间的私下交易。提出返佣条件的营销员多是因为业绩不好又急于求成,所以出此下策来应付考核。这种营销员由于把自己应得的佣金返给了客户,虽然卖了保单但并无利益可言,所以今后在保单服务方面并不会太上心;另一方面,这类营销员由于业绩不好,很容易被淘汰出营销员队伍,一旦这些营销员转行,那么客户手中的保单就变成了“孤儿保单”。
寿险保单通常都是10年以上的有效期,保单的购买只是第一步,营销员的服务将伴随保单的“一生”,包括保单周年检查、理赔咨询等服务。所以消费者在选择营销员时千万不要贪图返佣的小便宜,因为小便宜的代价可能是吃大亏。
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共同约束自己的行为,按法律办事,摒弃“潜规则”。如果您是把保险当作一份事业用心经营的保险营销员,为了事业的长远发展,您可以给客户提供更周到细致的服务,但请不要“返佣”;如果您是消费者,买保单的同时,想买一份安心和放心,请远离“返佣”的营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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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中国太平洋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