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 江苏银监把五大行处罚了一个遍(11大处罚)

2015-12-14 22:01 4909

撰文:票友君来源:票友—票据圈儿那些事(ID:PIAOYOU_Bill)年末,江苏银监局将2015年的处罚公布于世,多行受罚,其中票据业务受罚的最多。主要类

撰文:票友君

来源:票友—票据圈儿那些事(ID:PIAOYOU_Bill)


年末,江苏银监局将2015年的处罚公布于世,多行受罚,其中票据业务受罚的最多。主要类型有:同业存款违规、承兑汇票无贸易背景、承兑款违规打给个人。


处罚1:建行江苏省分行违规开展同业存款业务(2015年9月16日)

1)、违规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处罚40万

截至2014年12月末,你分行共有6户、17笔的同业存款被纳入单位存款和单位保证金存款科目核算。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以及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罚款人民币40万元的行政处罚。


2)贷后资金监控不力,贷款资金被挪用,处罚30万

2014年12月29日,你分行审批同意给予江苏XX有限公司授信。2014年12月31日,你分行辖属大行宫支行向江苏XX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申请用途为向南京XX公司支付钢材采购款。经查,2014年12月31日,该笔贷款被受托支付至南京XX公司在XX银行的账户。2015年1月4日,该笔资金被转入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银行支行账户,并于当日回流至借款人XX银行支行账户,之后与该账户原有的资金合并分3笔汇入江苏XX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在XX银行支行的账户。之后,上述资金中有部分被分为5笔汇入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述资金到账后,其中有部分于当日被用于归还借款人于2015年1月3日到期的在你分行的贷款本息,其余部分被陆续用于借款给其他单位、承兑到期支付等用途。你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2:农行江苏省分行违规开展同业存款业务2015年9月11日

1)、违规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处罚30万

经查,截至2014年12月末,你分行共有7户、7 笔的同业存款分别被纳入单位保证金和单位存款科目核算。你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以及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2)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处罚30万

2014年9月22日,你分行辖属南京高淳支行为南京XX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该银票经收款人南京XX制造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南京XX有限公司。2014年9月24日,该支行为南京XX有限公司持有的上述银票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9月25日向南京XX公司转账,其中部分资金为贴现资金。你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3:交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业务2015年9月11日

1)、违规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处罚40万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业务。2014年7月23日,你分行为XX公司(出票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7笔,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均为南京XX公司,依据为出票人于2014年6月16日与南京XX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经查,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真实贸易背景。你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处罚4:工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业务2015年9月11日

1)、违规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处罚50万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你分行单位保证金存款和单位存款账户中,共有23户、41笔存款为同业存款。你分行上述做法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2)、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国内信用证,处罚30万

2014年7月16日、9月12日,你分行南京汉府支行分别为南京XX有限公司开立3笔国内信用证。通过查询国税局网站发现,受益人议付提供的16张增值税发票金额与国税局网站显示的查询结果不符,均为变造发票。你分行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第三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5:平安银行违规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2015年9月10日

1)、个别贷款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处罚25万

2014年6月27日,你分行向江苏XX有限公司发放1笔流动资金贷款,贷款背景为该公司向南京XX有限公司购买水泥。但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提供的水泥采购合同的供方为江苏XX有限公司,需方为南京XX有限公司,贸易合同交易关系颠倒,该问题在审查、放款、贷后管理环节均未被发现。上述行为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对你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5万元。


2)、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处罚40万

1.2014年12月31日,你分行投资XX证券的票据资管计划,投资标的形式上为XX农村商业银行受让你分行的票据资产。该批票据由19张你分行贴现的商票组成,并多次在你分行和XX银行、XX农商行之间买断卖断。该笔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一是同业投资票据资管计划业务资金划转时间与交易流程相逆,即你分行同业投资该票据资管计划时,XX农商行并不是该批票据的持有人,该票据资管计划尚不存在;二是该批票据在上述买断和卖断交易时,票据转出方均未背书,也未将票据交付给转入方,票据实物在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7日期间始终由你分行保管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 2013年6月28日,你分行将常州XX有限公司贷款转让给深圳XX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该笔贷款由你分行辖属常州分行于2011年发放,2013年转让出表后,2014年1月16日又重新纳入你分行常州分行表内反映。此外,此户信贷资产转让时未同步完成抵押登记变更或移交。在转让信贷资产前,你分行未书面通知借款人及保证人并征得双方同意,出让的贷款在转出日之后仍由常州分行负责扣收本金及利息。


处罚6:浙商银行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2015年9月10日

1)、个别贷款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处罚25万

2014年4月28日,你分行为江苏XX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发1笔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向其子公司江苏XX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采购工字钢的款项,但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在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前均已全部作废。2014年5月27日和6月23日,你分行为XX有限公司签发了多笔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其向XX工程项目经理部支付施工款项,但收款企业实际无法提供此项施工服务,并且承兑申请企业无法提供与银行承兑汇票相对应的税务发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处罚7:渤海银行发放贷款被用于银票保证金2015年9月10日

1)、贷款被用于银票保证金,处罚20万

2014年12月8日,你分行向南京XX有限公司发放1笔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向上游企业支付货款。该笔贷款未按约定用途使用,部分贷款资金被挪用为银票保证金,你分行贷后管理未能发现。


处罚8:浦发银行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2015年9月10日

1)、签发无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处罚25万

2014年11月27日,你分行向南京XX有限公司签发银票1张,期限6个月。至检查日,该笔业务仅收集了34张税票,税票上货物名称、数量及单价与购销合同不一致,其中27张税票为2014年7月22日开具。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贸易背景虚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处罚9:兴业银行违规记账问题2015年9月10日

1)、违规记账问题,处罚30万

2014年12月29日至31日,你分行将部分结构性存款调出“2127结构性存款”科目,调入“2331其他负债”科目核算。你分行向我局报送的2014年末GF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61.各项存款”科目少计、“47.其他负债”科目多计相同金额。2015年1月4日,你分行又将前述结构性存款从“2331其他负债”科目调回“2127结构性存款”科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10:兴业银行违规收费及贷款资金挪用2015年9月10日

1)、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处罚40万

2014年1月1日,你分行与南京XX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金融市场业务咨询顾问服务协议》,向其收取金融市场咨询服务费1笔。经查,你分行向客户收取金融市场咨询服务费后,为客户提供的信息多数为市场公开信息,且能在你分行外部网站直接获取,并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此外,2014年你分行向另外3家公司收取了金融市场咨询服务费,均存在上述类似情况。你分行上述收费行为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2)贷后资金监控不力,贷款资金被挪作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处罚30万

2014年2月8日,你分行辖属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江苏XX开发有限公司发放1笔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后上述贷款资金被挪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你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处罚11:招商银行非法扣款、贷款资金挪用2015年9月10日

1)、非法扣划单位存款,处罚20万

2014年12月30日至31日,你分行在企业未出具书面授权、也未与企业签署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仅凭银行客户经理签字的《保证金收取通知书》,即从8户企业的存款活期结算账户扣划款项,转入为企业新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用于缴存贷款的活期保证金。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


2)、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处罚20万

2014年3月27日,你分行向宿迁XX有限公司发放1笔流动资金贷款,其中部分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后被挪作结构性存款,你分行以结构性存款质押为宿迁XX有限公司签发了银行承兑汇票。上述行为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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