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II十三年:发展大事年表

2015-12-07 14:552253


2002年6月10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出席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第27届年会时正式谈到QFII,并对此给予很高评价。


2002年7月18日,深交所举办“引进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座谈会”, 周小川在会上透露,对于QFII的核心内容将进行讨论。

2002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外经贸部、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外资可以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之后,市场人士分析,此举即在为QFII推出作准备。

2002年11月7日,中国证监会、央行联合颁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并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5月23日,瑞士银行拔得头筹,与日本野村证券株式会社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成为首批QFII投资者,并于同年6月6日及7月3日正式汇入资金进行投资运作。

随后,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高盛公司、德意志银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荷兰商业银行、摩根大通银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分行与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12家外资机构陆续在2003年获得QFII资格。

2004年9月,首批成为QFII并获批额度的瑞士银行、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香港)有限公司等机构开始获批第二轮额度。11月,中国证监会大开额度大门,单月共批出14.45亿美元的大额额度。

2005年4月,原定的40亿美元投资总额度宣告满额。8月,中国监管部门将额度提升至100亿美元。

2006年8月,中国证监会、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对2002年颁布实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出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办法》降低了保险公司、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门槛,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也获得了QFII申请资格。

2009年9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与2002年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相比,《规定》新充实的内容主要涉及吸引中长期资金,便利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以及强化资金汇兑管理与统计监测等三个方面。

2012年5月,监管部门放宽了若干QFII申请限制:允许同一集团多家机构申请QFII资格;允许已发行结构性产品的QFII增加投资额度;放宽对QFII投资比例的限制;不再要求QFII的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50%;QFII可根据自身投资计划,灵活对股票债券等资产进行配置,但现金比例仍不能高于20%。

2012年12月,国家外汇局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作出修改,规定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上限可超过等值10亿美元,但其他QFII仍受此10亿美元额度的约束。

2015年3月,外管局取消所有QFII 10亿美元额度上限,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于3月26日获得12亿美元的QFII投资额度,成为除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三类机构之外,首家突破10亿美元额度限制的市场化机构。

截止2015年10月,共有274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累计获批投资额度787.72亿美元。











(以上数据来源:国家外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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