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用证和保函中包含的反洗钱、制裁等相关条款的应对措施
本文由中信银行陈强根据2015年单证中心业务国际研讨会论坛三讨论内容整理编写,讨论参与人包括中信银行陈强、交通银行陆敏、中国建设银行王舒、中国工商银行刘晓敏、浦发银行张俐、平安银行张九会、招商银行田昕、民生银行权久彤、中国农业银行廖跃、华夏银行姜虹、兴业银行涂启明、南京银行姜燕敏。
来源:中国国际商会(ID:iccchina)
随着各国政府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制裁等力度的不断加大,银行在国际业务中的合规要求日益严格。
银行违反监管要求的后果非常严重,可能招致天价罚款或被限制业务开展。
另一方面,洗钱和恐怖融资涉及的资金具有跨国流动特性,贸易融资等国际业务是反洗钱的重点,需要全球各国银行的合作。
鉴于此,银行在信用证和保函中加列免责条款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对传统信用证和保函的独立性带来挑战,银行在惯例下的审单责任从表面相符增加到“合规相符”,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银行的责任。
本小组经讨论后,对该条款达成以下意见和应对措施:
1国内银行态度。
国内银行近几年也逐渐重视该免责条款,从开始被动接受国外开立的带有此类条款的信用证,到主动在开出的信用证中加列该条款。从会场现场调研中发现,几乎有一半的参会银行(注: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均为中资银行)对外开立的信用证中加列免责条款,但没有银行表示曾在保函中加列此条款。
2国际商会(ICC)态度。
银行委员会在2014年关于制裁条款的指导性意见中提出,信用证和保函中加列该条款:1.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抵触或超越法律、法规的范围;2.不能影响信用证和保函的独立性和不可撤销性。总的来说,ICC不鼓励在信用证和保函中加列该条款。
3该条款不适用UCP等惯例有关不可抗力对银行的保护规定。
UCP、URDG、ISP等惯例都规定了当发生天灾等不可抗力导致银行营业中断后,银行对于中断期间过期的信用证、保函等的责任。其中UCP对银行保护最大,URDG次之,ISP最小。但该条款不适用于上述惯例的相关规定,因为制裁等通常不会导致银行营业中断。
4该条款是非单据条款,但银行必须遵照执行。
UCP等惯例都规定银行对于非单据条款可以不予理会,该条款是非单据条款,但由于反洗钱、反恐融资等是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银行必须遵照执行。实际上,即使信用证、保函中没有加列该条款,银行在这方面的责任也是一样的。
5银行对于违反该条款交单的拒付。
与欺诈发生时凭法院裁定止付的法定流程不同,如开证行通过筛查发现信用证项下交单违反该条款时,开证行可以直接予以拒付并退单,而交单行通常没有异议。
6六、银行应对措施。
1.开证行和担保行应谨慎拟订条款,在充分保护自己利益的前提下,确保不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不影响所开立的信用证和保函的独立性;
2.对于加列此条款的信用证,出口方银行应谨慎叙做融资;
3.安装黑白名单数据库和筛查软件,对单据中申请人、受益人、国别、港口、运输工具等进行全量筛查;
4.建立专业的合规团队,对于筛查中发现的可疑数据及时进行确认;
5.做好KYC,要透过单据表面的内容去了解交易的真实情况;
6.在与客户的协议中对该条款内容进行约定,免除银行责任。如在开证申请书加入该条款;在出口交单委托书中加入银行对因制裁等遭到拒付的免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