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如何巧用信用证融资?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目前信用证已经成为了进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比较常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目前信用证已经成为了进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比较常见的结算方式。
除了作为一种结算工具之外,信用证在其运转的过程中,出口商企业还可以利用信用证进行融资来帮助企业加速资金的流转。例如: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押汇取得货款;又或是卖断未来的收款权,提前获得资金支持。
信用证最早出现在19世纪。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处于互不信任的地位。在交易中,如果采用汇付进行预期付款,那么买方将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汇付进行迟期付款则使卖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托收方式,即使是即期交单付款方式,对卖方来说,也是一种迟期付款。因为,卖方必须在装运后,才能获得全套收款的单据。一旦买方拒付货款,即使货物的所有权还在卖方手里,卖方的损失还是难以避免。由于以上种种情况的存在,信用证应运而生。信用证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让交易双方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处于同等的地位,有效的保护了双方利益。
信用证是由银行出面担保,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就可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货款。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将来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卖方(受益人)得到这笔钱的条件是向银行(议付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例如:商业、运输、保险、政府和其他用途的单据。)(进出口贸易流程图如下图所示:)
信用证之所以可以使交易双方建立起相互信赖,最主要是因为信用证是由银行保证付款的,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承担第一性付款义务,只要交单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其付款不以进口商的付款为前提条件;第二,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第三,信用证是自足文件。信用证是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不受合同的限制。合同条款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一致,所交单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银行一律不过问。另外,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所有各方,包括银行和商人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非货物。《UCP600》第6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在国际结算中,信用证之所以被广泛接纳和采用,除了它的保障性强之外,与其能提供灵活便捷的融资也是分不开的。信用证是一种结算工具,同时也是融资工具,在从信用证开证到付款的全部过程中,买卖双方可以利用信用证进行多种途径的融资。在本文中,笔者主要就出口企业如何利用信用证进行融资展开阐述,以期帮助出口企业在出口时减少对资金的占用,解决短期的资金融通问题,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信用证为出口商提供的融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信用证打包贷款
打包放款是指出口地银行为支持出口商按期履行对外合同义务和出运货物而向出口商提供的以正本信用证为抵押品的贷款。这种贷款是专向受益人提供采购商品和包装费用的。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一种。
信用证打包贷款,是出口商在收到进口商开出的信用证以后,以此信用证作为抵押品向银行进行贷款的融资手段。打包贷款是一种装船前的短期融资。如果出口企业能够很好的利用打包贷款就能够使其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依旧可以顺利开展信用证项下的采购、生产等活动。
例如:A企业接到一笔大额的国外订单,它需要50万元的采购金额来购买原材料进行生产。而此时A企业账户上只有25万的流动资金可以使用。这时A企业就可以利用打包贷款,将该笔订单项下进口商开具的信用证向本地银行进行融资,用最终合同的收入来还本付息。
通过打包贷款能够在出口商资金短缺时帮助其顺利开展业务,把握贸易机会,同时还能在生产,采购等备货阶段不占用企业自有资金,缓解流动资金压力。另外,信用证打包贷款是专款专用,因此打包贷款的款项只能用于为执行信用证而进行的购货、备料、加工等用途,通常贷款金额不超过打包的信用证金额的80%。
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是指信用证受益人在向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时,银行(议付行)根据企业的申请,凭企业提交的全套单证相符的单据作为质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参照票面金额将款项垫付给企业,然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并向企业收取押汇利息和银行费用并保留追索权的一种短期出口融资业务。出口押汇是短期垫款,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
出口押汇首先加快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将应收账款提前转化成现金,而且不占用银行授信额度,可以腾出流动资金的贷款规模,缓解资金供求矛盾。例如:B企业有流动资金50万,近期接到一笔价值70万元的订单,于是B企业将这50万全部用于购买原材料进行生产。生产完工后B企业已按时按量备货装船,在这期间B企业接到了另一笔订单,急需一笔资金来购买原料进行生产。若原料不能及时到位,则可能延误B企业对外交货,导致违约产生滞纳金并影响企业信誉。而此时由于B企业流动资金全部投入之前的70万元公仔订单的原材料采购,若要等装船到岸并且进口方付款起码需要半个月的时间,必将导致延误第二笔订单的交货期。于是B企业向银行提出办理出口押汇,用今后向进口商收款的权利作为抵押,进行提前的融资。
除此之外,办理出口押汇后从银行取得的外汇款项可以办理结汇手续,对于处于人民币对美元升值的长期预期下的中国出口企业,可以避免或降低未来汇率变动导致的外汇贬值给企业带来损失。另外而在外汇贷款利率较低的时期,押汇取得资金所付的利息,还有可能小于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下同等数额借款所应支付的利息,有助企业降低财务费用的支出。而且,出口押汇所需要的银行利息也较低,手续较简单,因此出口押汇也成为许多出口企业加速周转、规避汇率风险的财务工具。
福费廷
福费廷,是一种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承兑的,并按不同的定期利息计息的,通常由进口商所在银行开具远期信用证,无追索权地售予出口商所在银行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出口商把应收账款卖断给了银行。在如今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出口商由于面临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对福费廷业务需求越来越大。
与打包放款和出口押汇相比,福费廷业务具有以下优点:
(1)能使出口商很快缔结买卖合约,并在取得银行保证付款的条件下即可以得到无追索权的货款,而打包放款和出口押汇取得手续相对较繁琐。 (2)在融资期限上,出口商不受时间限定,期限可设定为一年以上或更长,有利于促成交易,打包放款与出口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3)福费廷业务银行对出口商无追索权,打包放款和出口押汇条件下,贷款行对出口商保留追索权。 (4)打包放款和出口押汇项下取得的融资需作为负债记入资产负债表内,而福费廷业务可免去此项负债记录,这样能使一些销售额大但资本额较小的出口企业在获得资金融通时,仍能维持它原有的资产负债比率,从而改善其财务报表。(5) 采用福费廷业务后,卖方可立即获得核销单,可加快办理退税流程。
但在福费廷业务中,由于银行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相应的对办理该业务的出口企业资质审核也很严格。
总之,出口企业利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中,都能找到一些加快资金流转、规避收汇风险的一些银行信用证产品,从而让企业用财务的手段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