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PO:轻巧而又复杂的“信用证”?
未来BPO会不会真正成为受青睐的交易工具将取决于银行,取决于银行开发“BPO产品”的意愿和能力。
来源: 《金融&贸易》2015年第2期
作者:金·辛德伯格(Kim Sindberg) 国际商会专家、Nordea公司执行顾问、天九湾贸易金融圈研究团队高级成员
译:周晋
未来BPO会不会真正成为受青睐的交易工具将取决于银行,取决于银行开发“BPO产品”的意愿和能力。
毫无疑问,TSU 和BPO 为银行指明了正确的方向。赊销难以提供透明性和安全性。而传统的信用证基于纸质单据的审核,自1933年第一版UCP生效以来,这一做法延续至今已达80多年!
更新贸易工具已经势在必行,所以说TSU和BPO将真正走上贸易领域的舞台了。当然,我们不禁要问:这就是终点了吗?抑或这仅仅意味着在漫长而又颠簸的道路上只是迈出了一小步而已?本文旨在近距离地审视BPO,以及在贸易领域推广BPO的一些策略和论点。
背景
顾名思义,TSU和BPO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TSU(Trade Service Utility,贸易服务设施)由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开发,是一种集中化的配对和工作流引擎。该引擎采集企业基础贸易合同、发票、运输单和保险单等相关单据中的信息并加以比对。换句话说,TSU仅仅匹配数据,然后识别是否存在“匹配”(match)和“匹配不符”(mismatch)。“匹配 ”和“匹配不符”的最终结果将取决于达成的协议 。协议分为两种:
第一种为NIP(Intent to Pay Notification,意图付款通知)。这是TSU中的一种消息类型,指一方在“匹配”形成时意图付款。而对于这一付款意图没有附加任何“保证 ”。
第二种为BPO(Bank Payment Obligation,银行付款责任)。这是当“匹配”形成时的一种付款承诺。对于BPO来说,国际商会的《银行付款责任统一规则》(URBPO)可以用来规范这一责任。
理解以下两点结论是十分重要的:第一,BPO并没有同TSU绑定,而是可以用在其他相似的引擎上;第二,即使不适用于URBPO,我们也可以应用BPO。通常来说,明智的选择是将BPO同TSU联系起来,同时使BPO适用于URBPO。URBPO是国际商会起草的规则,经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通过,代表了贸易金融界的普遍声音。
国际商会的URBPO自2013年6月起施行,同国际标准组织为贸易相关数据组制定的ISO20022标准相联系(详情可查询网站www.iso20022.org)。
截至目前,共有45家企业和16家银行集团正在采用BPO,其中包括中粮集团、中国银行和中信银行(国际)。
对营销策略和论点的分析
说句公道话,市场对于BPO的接纳一直都十分谨慎。有人认为,其原因是客户不清楚BPO的目的,以及BPO将怎样帮助他们构建贸易关系,这似乎不是接纳谨慎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这一现象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其中主要的两个原因是:第一,在市场证明此种贸易模式可行之前人们缺乏意愿去改变它;第二,这一产品无法覆盖贸易方的真实需求。简而言之:对于使用信用证的公司来说,BPO看似“乳臭未干”;而对于使用赊销的公司来说 ,BPO又看似“碍手碍脚 ”。
贸易金融专家罗恩·威尔士说过,“独立运行的BPO流程仅仅适合那些早已建立成熟的关系,这些关系中的买方认为没有必要‘防备’已付货款而不发货的风险”。 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我们离实现一个成熟的赊销工具还有漫漫长路要走。
赊销贸易是起点——因为SWIFT在最初推广BPO时所持的论点是BPO不是为了取代信用证,而是用于填补赊销贸易和信用证之间的缺口。还有些“毒舌”直言其“真正”目的是SWIFT(以及众银行)因此能更多地参与赊销贸易。但需要指出的是,通往赊销贸易的道路还很漫长。
宣讲BPO的好处以说服业界,已有不少尝试,有些甚至写成了长篇大论。例如,《基于BPO假设的经核准的应付帐款融资》一文,其中提到卖方银行仅仅基于发票(BPO术语为商业数据组)提供融资,该文认为数据组匹配必将取得成功。仅仅基于发票中提取的数据进行融资真的可行吗?如果真是这样,为什么还需要BPO呢?记住,URBPO规范的仅仅是银行间的关系;融资是卖方和卖方银行之间的协议,所以需要一份独立的协议。
当我与一位同事探讨上述问题时,他的评价是“现实点”!
SWIFT似乎已经采纳了他的建议:SWIFT最新的倡议是BPO升级版(BPO Plus),该版本将BPO同电子提单相结合。从许多方面来看,这是完全合理的做法。BPO最原始的概念就是提交从运输单据中提取的数据,而非真实单据。当然,这样做可能让人难以理解如何确保其中的安全性:买方如何知道这些就是提取出的正确数据呢?买方如何确知卖方一定会在BPO外寄送提单正本呢?买方又如何知道货物和提单的确存在呢?
信用证之所以强大是因为信用证项下的支付通常能使买方接触到单据,而这些单据(通过提单)又能使买方取得货物。
所以,将功能完整的电子提单纳入BPO是完全合理的做法。那么,为何还需要BPO,它在其中起到了什么作用?传统的信用证也完全可以使用电子提单,也许执行起来更加简便,信用证框架在发挥作用,因此各方只需接入电子提单的平台即可。
如上所述,SWIFT一直在努力尝试说服市场:BPO是未来覆盖贸易的工具。至此,可以说,革命尚未成功;还远远未达到市场引爆点。关键问题在于他们最终能达到目的吗?
BPO的未来
SWIFT的安德烈·卡斯特曼先生认为BPO和BPO升级版会给选择采用的公司带来以下优点 :
●由于发票支付的贷记时间变得确定,现金流管理将得到改善
●将订单和发票信息输入系统并自动传递,银行间的传递时间以毫微秒计算,将减少纸质或电子单据处理
●减少信息不符现象,减少识别和修正“匹配不符”数据的时间,BPO系统根据订单/合同“基准线”(baseline) 自动匹配买卖双方的数据并提供多种报告
●与备用证或跟单信用证相比,为卖方提供更好的支付保护;降低交易双方的成本并简化处理
●融资选择更便捷:对于买方,可以选择延长付款时间;对于卖方,可以选择装运前或装运后融资
以上这些优点可能说得没错,但仍存在一个巨大的挑战,即BPO的出现意味着至少有了一套规则,但充其量只是规则而已。而TSU是一个基础架构,使标准化的信息在银行间流动。不论是规则还是基础架构都不能向交易方推销什么好处,能向交易方推销的是满足或创造需求的“产品”。更重要的是:向公司推销BPO的不是SWIFT,而是银行。这意味着两点:第一,组成BPO的“元素”(例如上述的优点清单)将取决于每个银行各自选择“提供 ”什么;第二,BPO完整的市场推广和“产品”将由每个银行自己去定义。
让我们把问题搞得更复杂些,上述提到的多个“交易方”是概括而言的,然而,现实中,交易方是各式各样的,需求也是五花八门的。他们具有不同的规模,处于不同的市场和行业,更不用说买卖双方往往有几乎完全相反的需要,例如卖方期望快速收款,而买方期望晚些付款。因此,上述优点清单中的第一条就不怎么符合买方的胃口了。
一言以蔽之,目前,我们基本可以将BPO视为一种轻巧而又复杂的“信用证”,它的安全性不同于传统的信用证,但是为BPO投入使用的准备工作是非常复杂的,并且需要建立比较大的项目。
未来BPO会不会真正成为受青睐的交易工具将取决于银行,取决于银行开发“BPO产品”的意愿和能力。这里所谓的产品指的是众多产品,必须强调BPO不是单一的产品。事实上,应运而生的必定是一系列的产品,它们在TSU中起步,从NIP(意图付款通知 )一直延续到彻底的BPO,并考虑到买方和卖方各自的需求,使双方最终都能便捷地使用B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