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保函的几个争议和注意,每一个都可能影响担保责任的承担

2015-08-21 09:361016

独立保函有助于获得合同,也是一种担保责任严厉的担保。本文归纳了独立保函的四个争议和四个注意,每一个都可能影响担保责任的承担。

导读

独立保函有助于获得合同,也是一种担保责任严厉的担保。本文归纳了独立保函的四个争议和四个注意,每一个都可能影响担保责任的承担。


作者介绍

谭卓然  海商法及供应链金融律师,法学硕士,国际贸易学士,贸易金融网专栏作家,万联网特约评论员,天九湾贸易金融圈研究团队顾问,曾先后任职吉宝物流、马士基物流、韩进海运及敬海律师所,现任职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围绕实务操作、市场、法律领域专注供应链十余年。


独立保函属于国际结算业务产品,常见形式有见索即付保函,在国际贸易、国际工程领域都有使用。下面从一起典型的保函纠纷案聊起。


场景:保函纠纷案,打了一审、二审又申请再审


A进出口公司与B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A将位于G国的大厦安装工程发包给B,A签订合同后1周内向B支付部分款项,B向A提供相应金额的银行履约保函。


C银行向A出具保函,约定收到A提交的索赔文件及B违约的书面证明后偿付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条件1)A向B提供预付款之后;2)A提交证实B已违约证明;3)保证金额随完成工程进度按比例自动递减。适用中国法律。A随后向B支付款项。


后A向C递交索赔通知、违约证明、A向B付款凭证,要求C向A付款。C拒付,A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双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过招


争议一:有没有涉外性


C说没有,因为保函的三方在国内,申请、出具、履行和索赔地等也是。A说有,因为保函所担保的基础合同发生在国外。


争议二:用不用中国法


C说用中国法律,再审申请时又说用《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A说我国没具体规定,就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争议三:看不看基础合同履行


C说担责条件与基础合同密切相关,并围绕基础合同履行提出抗辩理由。A就一句,保函不应受基础合同关系的影响。


争议四:递减为零还是全额付


C说为零,因为B承包项目竣工又交付使用,产值远高于保函担保金额。A说全额付,保函中未对减额条款约定相应单据。


看看法院怎么说,谭卓然律师也归纳了几个注意


注意一:适用范围


一、二审法院认为,保函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行虽在国内,但产生、变更或消灭保函关系的事实发生在G国,因此是涉外保函纠纷案件。最高院维持。


独立担保否定担保合同从属性规则,产生严厉的担保责任,最高院态度明确,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应注意适用范围,可能影响是否按独立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二:适用法律


一、二审法院认为,保函写明了适用法律,案件应适用中国法律。最高院认为未约定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以及C主张《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也不成立,原审法院适用《担保法》审理没错。


我国涉外合同适用法律的首要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即可协商一致选择。法院根据保函约定认定适用中国法,并援引《担保法》第5条第1款进行裁判的思路值得关注。应注意适用法律,考虑不同法律下的后果并作出选择。


注意三:保函性质


一、二审法院认为,保函约定C收到索赔文件及违约证明后付款,也明确规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依据A提交的单据,体现见索即付和凭单付款的意思表示,是独立保函。最高院维持。


构成独立保函,则担保人是否付款应当审查受益人是否提交满足担责条件的单据,一般不审查单据之外基础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应注意保函性质,涉及担保责任是否受基础合同影响。


注意四:减额条款


一、二审法院认为,保函约定按比例自动递减,但未约定提交什么单据表明工程进度及减额判断标准,不能仅凭减额条款完成减额。最高院维持。


独立保函审查的是单据而不是基础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仅约定递减事件而未约定相应单据,容易引起争议及可能不能实现递减目的。应注意减额条款,考虑约定具体递减情形及相应单据。


说了那么多,小结一下


独立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依据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独立保函有助于获取交易合同,也是一种担保责任严厉的担保。本文提及的争议及注意仅作为参考,根据具体情况在担保实务及交易中进行考虑。


【法条链接】


《担保法》


第5条第1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又写完一篇了,舒了一口气。如果您对文章有疑问,或想拍砖,请留言,感谢您的关注:)


作者:谭卓然海商法及供应链金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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