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洗钱案例分析及反洗钱指引
来源:道琼斯风险合规
目前信用卡已成为人们常用的支付工具,用于信用卡购物、在线支付、跨国贸易等。信用卡行业包括 :
信用卡组织,如中国银联、美国运通、万事达、维萨等机构,这些机构允许其会员银行发行信用卡,授权企业或个人接受这种信用卡, 或两者功能兼具。
发卡银行 :吸收潜在客户并发行信用卡。
收单银行 :处理接受信用卡的企业和个人的交易。
第三方 :与发卡银行或者收单银行达成协议,为银行提供交易处理和其他信用卡相关服务。
信用卡账户常被用于洗钱的离析和融合阶段,不太可能被用于洗钱的处置阶段,因为该产业通常限制现金支付。
案例分析:
洗钱者乔什 (Josh) 用事先投入银行系统的非法所得预付信用卡, 在其账户中创建一个贷方余额。此后, 乔什申请信用卡退款, 以此进一步模糊资金来源,从而完成离析。然后,他使用已存入银行账户的非法资金和信用卡退款支付新近购买的一套厨房设备。通过上述步骤,他成功将非法资金融入金融系统。
洗钱者可以将非法资金存入离岸银行的账户,然后使用与该离岸账户相关的信用卡和借记卡获得资金。同样,他也可将现金转出境外并转入监管力度较小的离岸司法管辖区,存入离岸银行且再次通过信用卡或借记卡获得这些非法资金。
2002 年,在一份题为《通过信用卡洗钱的未知领域》的报告中,美国国会的监管机构——U.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列出了多个利用信用卡洗钱的虚拟过程。其中之一就是 :“洗钱者在美国设立合法企业作为非法活动的‘前台’。 他们在总部位于美国的银行中开立银行账户并以“前台企业”的名 义获得信用卡和 ATM 卡。来自非法活动的资金存入美国的银行账户。 在美国银行设有附属机构的另一个国家,他们使用信用卡和 ATM 卡 从美国银行账户中提款。资金由位于美国的同伙存入并用于支付信用卡债务或预付信用卡。银行的在线服务使得支票账户和信用卡账户间的资金转移成为可能。”
(以上案例参考自CAMS第五版认证教程)
2009年沃尔夫斯堡组织对信用卡发卡、产品设计、身份识别、尽职调查、交易监控及商户收单活动进行了详细反洗钱指引,对全球金融机构都有指导意义。全文参考如下:
沃尔夫斯堡有关信用卡/签账卡发卡及商户收单活动的反洗钱指引
1. 序言
沃尔夫斯堡国际金融机构组织(“沃尔夫斯堡组织”)已发布全球反洗钱指引、声明及原则,它们涉及多个相关主题,包括私人银行、代理行、反恐怖融资、交易监控、集合工具及风险为本原则。沃尔夫斯堡组织认为,坚持这些原则有助于促进有效的风险管理,使金融机构能够在商业交易方面作出良好的商业判断,同时进一步实现沃尔夫斯堡组织成员努力防止其机构被利用从事犯罪活动的目标。
2. 范围
2.1 本文件旨在讨论信用卡/签账卡“发卡”活动在反洗钱方面所受的威胁及相关薄弱环节, 并提供管理该等风险的指引,以作为全面反洗钱合规管理的一部分。此外,本文件也讨论了商户收单(以下简称“收单”),它包括批核商户、提供及维护销售点关系等活动。收单活动及与之相关的反洗钱控制措施,可能与卡的相关风险及控制措施密切相关,而很多大型金融机构同时为持卡人及商户提供服务。
因此,本指引应与沃尔夫斯堡组织的其他文件(如适用)一并考虑,并应尤其注意该组织的风险为本原则。
2.2 本文件不讨论借记卡(包括仅与存款账户联结的“自动柜员机”专用产品、储值卡及预 付卡)。
2.3 虽然本文件不具体讨论这些种类产品中与欺诈相关的传统威胁(在这方面已有相当多证 据),但许多与实际或潜在欺诈(尤其是身份盗窃)相关的风险指标对于预防洗钱活动非常重要。尽管如此,亦很有必要了解欺诈与洗钱方法的特定区别,有关详情将于下文作更详细讨论(请参阅第 5.6 节“交易/客户监控”);在制订及执行有效的交易监控架构时,应考 虑这些区别
2.4 虽然本指引并无特别讨论恐怖融资问题,但适当地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包括参照有关当局提供的适用制裁名单进行审查)、客户申请受理、最初及持续尽职调查等程序,可能有助于防止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利用所有金融服务,包括那些与信用卡/签账卡发卡及商户收单相关的金融服务。
3. 背景
金融机构一直面对着被利用进行洗钱的威胁,而最有效的管理方法,是通过了解与客户、产品、服务、地域及交易相关的潜在洗钱风险,将其纳入有效的全面反洗钱合规程序。金融机构亦应采用这个程序确定相关员工所需接受培训的层次及种类。
银行业、银行监管机构及执法人员以往认为,信用卡发卡及收单相比其他金融产品及服务,所伴随的洗钱风险较低。对于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银行在申请办卡时实行严格的审查,采用了欺诈监控系统,并对现金付款、现金提取及贷方余额施加限制,这使得信用卡产品及服务较难用于洗钱。
由卡产品本身的性质决定,对于洗钱活动中的将黑钱置入银行系统及将黑钱与合法来源的资金融合这两个步骤,存在若干“结构性”的控制/限制(例如(i)持卡人可提取现金的金额一般受信用额度限制;(ii)持卡人向金融系统注入现金的能力亦受类似限制;及(iii)持卡人一般须以本地货币进行付款结算,因此,用于归还卡账欠款的资金在到达发卡机构之前,应已存放于当地受监管银行系统内)。
虽然如此,除非使用有效控制措施尽量减低风险,否则信用卡与其他金融服务产品一样容易被滥用。例如,信用卡可能被用于转移通过犯罪活动取得的资金。整个电子银行业的科技一日千里,银行根据消费者需求不断推出新的产品特性,这些亦可能造成易被用于洗钱活动的薄弱环节。发卡机构应进行定期检查,以识别新出现的风险,并确定如何加强现行的反洗钱控制措施以应对这些风险。
一直以来,针对发卡及收单活动中的欺诈威胁,相关各方已制定并完善了严厉的控制措施及监督制度。所有金融犯罪,包括洗钱,都是利用虚假或盗窃得来的身份增加犯罪的成功机会,而发卡机构及收单机构均注重维持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该等控制措施亦可有效管理与 发卡及收单活动相关的洗钱风险。
4. 卡的种类
银行及其他机构可以某组织/全球信用卡网络成员的身份,发行自己的品牌卡。在此商业模式下运作的组织,称为信用卡系统的卡组织营运机构。大型国际性组织如维萨(Visa)、万事达(MasterCard) 、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及发现(Discover)等以营运机构身份与第三方发卡机构合作,由这些第三方机构发行“双品牌”卡。本指引适用于所有就下列类别信用卡及签账卡而建立及提供服务的发卡机构伙伴关系:
非专用卡。这类卡一般由国际性组织发行,可用于多家零售商,例如:一般用途卡; 联名卡(如会籍卡); 伙伴商户卡; 公务卡(发给企业及公司供其雇员使用)。
专用卡。这类卡一般只能用于发卡的特定零售商,且通常不是任何组织/全球信用卡网络的成员。
发卡金融机构有责任维持反洗钱合规程序,但营运机构除承担与发卡机构相同的责任外,亦须各自负责维持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合规程序。该等程序需要考虑与通过第三方发卡相关的一些额外风险,以及不同国家/地区的不同法律/监管规定。
5. 发卡
一般卡的寿命周期
沃尔夫斯堡组织认为,在评估与发卡相关的整体风险(有别于下文所讨论与商户收单相关的风险)时,应当考虑在卡的开发、交付及使用周期中,与各个不同阶段相关的特定威胁及薄弱环节。这些阶段(包括持续的交易监控)可划分如下:
5.1 产品设计
在产品寿命周期中,各个卡产品的市场区域、整体产品规格及功能均在产品设计阶段确定。
反金融犯罪、合规、业务发展、信贷风险及营销等专责小组在此程序中进行多方合作。
就新产品及服务或对现有产品及服务的重大改动而言,评估及审批程序必须考虑相关的洗钱风险因素及所需的适当措施。必须从反洗钱的角度考虑产品的所有方面,同时考虑用来降低及管理该等风险的控制措施。例如,可对产品或服务的某些特点设定限额,如现金信用额度。
下列产品特点可能导致产品易被利用进行洗钱,因此金融机构可能需要采取措施以降低风险:
发行便利支票;
以多种货币提取现金的能力(特别是在海外);
多个获授权的使用者(或附属卡持有人);
卡账户结算,特别是利用货币及现金等价工具或由第三方进行结算;
即时批核信用卡(一般与第三方供应商(如零售店)合作提供)。
产品的某些特点可能降低产品被用于洗钱的可能性。对现金提取、授权使用者、其他较高风险特性施加限制,加上对超额付款及贷方余额返还采取适当措施,再辅以对欺诈及异常交易采取严密的交易监控,将减低或消除按客户类型进行风险评级的需要。
5.2 申请/身份识别及核实
发卡机构用来识别及核实申请人身份的工具,会因司法管辖区域而有所不同,并可能受到有关发卡活动的时间影响。有些司法管辖区域设有完善的征信机构/系统,有些地区则没有。同样地,有些司法管辖地区可能要求发卡机构向卡申请人索取由政府发给的身份证号码,而有些地区则可能基于隐私理由或其他考虑因素,禁止发卡机构索取该号码。但无论如何,开户程序应足够地严谨,以确保发卡机构能够合理地确信自己了解客户的真正身份。在那些设有完善的征信机构/系统的司法管辖区域,非面对面的开户程序是常见的信用卡发卡业务模式,该开户程序可使用来自征信机构/系统的信息进行身份核实。例如,在预先审查过程中从客户信用记录报告取得的资料,或从其他可靠来源取得的资料,均可用来核实身份,以及确证申请表格内所提供的其他信息。
如果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已制定法律或法规,规定发卡机构必须做什么以识别客户身份,则发卡机构遵守该等法律或法规一般可被视为已作出足够的尽职调查。不过,根据与产品及客户关系有关的风险程度,发卡机构可适当采取更严格的措施。例如,发卡机构可能会向商业用途信用卡产品的申请人索取更多相应信息(如注册成立记录及营业执照),而个人及家庭用途的信用卡产品申请人所需提交的信息可能相对较少。
5.3 最初的客户尽职调查
发卡机构在考虑需要进行的尽职调查的水平时,应遵循风险为本原则。如有附属卡或多个持卡人,则应同时考虑需对个人作出的适当身份核实,以及对附属卡持卡人可用的产品特点进行限制及监控(例如禁止对帐户作出合约条款变更)。这项考虑应在产品设计阶段确定。
向上市、受监管或具透明度的公司的雇员发行公司卡所产生的风险,与向小企业及非上市公司发卡的风险不同,因为后者设有适当控制措施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在此阶段,发卡机构亦应引入识别和管理潜在高风险客户的程序。应按照适当的风险为本原则实施该程序,除非本地法律及/或条例另有规定。有关进一步指引,可参阅沃尔夫斯堡的风险为本原则。
为符合全球制裁机制、当地法律/条例或规则,发卡机构可能需要根据适用的制裁名单,对个人及机构进行审查。某些针对特定国家的制裁计划并没有(或基于法律理由而不可能)在所有司法管辖区域内得到统一实施。但发卡机构应在开户程序内结合适当的控制措施,确保符合针对个人及机构的本地及全球制裁措施。
除主要申请人外,作为按风险为本原则进行审查的一部分,发卡机构亦应对照适用名单对附属卡持卡人进行审查。
5.4 申请途径
很多信用卡发卡机构都提供多种申请途径,包括:亲临、网络、电话、直接邮寄、推广活动, 以及经中介人推荐。发卡机构应就每种途径的反洗钱风险进行独立评估。事实上,申请阶段通常是非面对面进行的程序,但这并不表示此阶段属于“高风险”,而是意味着发卡机构必 须全面评估可使用的控制措施(尤其是其他非依靠文件的身份核实方法),以应对风险。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的监管方法可能削弱发卡机构对在此阶段识别的风险灵活运用动态控制措施的能力。
5.4.1 互联网/电话;直接邮寄
发卡机构须确保设有足够控制措施来核实客户身份。发卡机构可遵循风险为本原则,采用适当的、非依靠文件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如信用机构、公众档案资料或第三方服务等。发卡机构及处理申请手续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应接受适当培训,以便能够察觉申请中的“警示” 或其他异常情况(如申请资料的明显篡改、来自同一互联网 IP 地址的多次申请等)。
5.4.2 第三方
发卡机构须确保由第三方代其收取的申请符合与经由直接渠道收取的申请类似的客户身份标准。发卡机构及第三方均须实施有效的反洗钱合规程序,包括进行风险为本的定期检查及检讨。
5.4.3 专属商户卡(如百货公司专属卡)
不同用途的专属商户卡有不同的风险。例如,只能在一家商户或少数指定商户使用的专用卡, 相比由商户发行可作一般用途的非专用卡,风险明显要小。这些商户应与其他第三方一样, 接受适当的培训和监督,发卡机构更可制定交易监控模式,用来察觉在这些商户出现的非正 常模式交易。
5.4.4 即时批核信用卡
发卡机构应考虑即时批核信用卡的审批程序所涉及的额外风险。在此类安排中,发卡机构可能仅对申请人进行有限的初步审核,以便向客户提供即时在特定商户作单次使用的信贷产品(客户一般会在几日内收到信用卡)。除了防欺诈措施外,发卡机构应特别注意这种发卡程序所引发的反洗钱问题。
5.5 批核及核实发卡机构必须在批准客户使用信用额度前,取得有关客户资料,并须采用风险为本的原则,及时核实客户身份。
5.6 交易/客户监控
5.6.1 在发卡后,发卡机构必须立即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控架构,进行持续的客户识别调查。 发卡机构应把握机会制定反洗钱监控模式,并在适当情况下与其他系统(如防欺诈监控模式) 整合。如上文所述,身份盗窃或滥用可能是金融犯罪的其中一环,这对于防欺诈及反洗钱同 样重要。因此,有效的防欺诈与反洗钱合规程序两者之间,可能包含多项重合的部分。但在其他方面,如限制大额付款、现金付款及电汇,该等程序的目标并不一致,甚至可能显得互相冲突。总而言之,在设计用于识别异常洗钱活动的监控工具时,必须同时考虑这些风险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
5.6.2 在开始制定有效的防欺诈监控模式时,通常可参考曾经导致损失发生的一系列客观事件;而反洗钱监控模式则是从犯罪情报/类型的角度出发制定的。换句话说,洗钱者会设法维持表面良好的账户操作(例如准时支付账单),使发卡机构对他们采用较少“警示”的“标准”监控方法。发卡机构必须了解不同模式之间的差异,以便设计有效的监控工具及定期评估该等工具。
5.6.3 有效的交易监控架构必须至少包括下列程序:
(i)在内部向上报告潜在可疑活动;
(ii) 向政府金融情报单位或其他机关提交可疑活动报告;
(iii)考虑是否终止与持卡人的客户关系; 及
(iv)记录相关程序并归档。监控程序应包括适当运用技术解决方案,并须确保所有负责评估及调查交易的人员已接受足够的相关培训。
5.7 “警示”指标
如上文所述,某些产品特点、功能或活动可能会构成产品被不正当地用于洗钱的风险。以下列出数个与反洗钱相关的“警示”,该清单并不完备,而且必须记住,风险识别是一个动态及不断演变的过程。另外,虽然发卡机构可能会遇到重大限制(例如是否有可用数据),以致削弱其监控所有该等指标的能力,但是在调查异常及潜在可疑交易时,这些指标也许值得考虑。
有关异常及潜在可疑活动指标的监控和培训,仍然是严密的反洗钱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5.7.1 申请、身份识别及批核:
信息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申请材料内的信息/地址/客户与预先审查的申请人不同;
无法核实持卡人的身份信息;
无法提供由政府发给的身份识别资料;
主卡/附属卡使用者名列于相应的政府监控/制裁名单内;
在发卡或增加信用额度后不久,持卡人将地址更改至欺诈风险较高的地区或有问题的司法管辖地区。
5.7.2 交易监控
在自动柜员机上用卡进行次数频繁及异常的现金提款;
有计划地进行付款/超额付款:在持卡人超额付款或商户向账户存入款项时,卡余额可能变为正常贷方余额。而贷方余额返还可能被用于洗钱活动;
异常的现金透支活动及大额现金付款:现金入账必须受到监控,因为过度的现金付款经常是洗钱的一种表现。由于通过累积贷方余额产生退款(贷方余额返还)可能是清洗资金计划的一部分,发卡机构必须加以监控;
跨境: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域用卡提取现金,便可在有限的审查追踪下方便地(并可能涉及巨大金额)跨境转移资金;
在一些被金融机构视为涉及较高洗钱风险的国家或地区,不正常地购买商品或服务;
通过礼物卡从商户向专属商户信用卡超额付款;
用个人卡在商户购物,而消费模式显然与过往消费行为不符;
商户的贷项并未与商户交易对销;
5.7.3 客户监控
过度使用客户服务电话;
异常地处理客户联络信息(例如经常更改地址)。
5.7.4 卡账户的结算:
多次、频繁的现金付款或汇款指令;大额的跨境电汇付款;
来自无关联第三方的结算/部分结算(如发行机构取得该项信息);
从无关联的支票/往来账户向多个信用卡账户付款(如发卡机构取得该项信息);
过度/持续的大额贷方余额返还。
5.8 卡账户的关闭
根据可疑活动的严重性及频繁程度,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发卡机构可能应终止卡户关系。如上文所述,发卡机构应制定在发现及报告可疑活动、或识别负面的客户信息后终止卡户关系的标准。这些标准应当说明发卡机构是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将主动通知执法机关,并应包含相关程序以防有人向持卡人泄密。
6. 商户收单
商户收单业务的洗钱风险与发卡业务的不同,而且该风险可能更高。该风险源于商户执行的金融交易与持卡人执行的交易之间的根本差异(包括交易量及金额的差异;商户办理退款的能力,这可能增加串谋舞弊的风险;对不存在的商品收费;付款回执的可转让性等)。
在建立商户收单安排前,收单机构应按风险为本原则进行评估,其中应考虑商户的业务类型, 以确定适当的尽职调查水平。被识别为高风险的商户应接受更严格的尽职调查(包括在可能 及适当情况下进行现场查访),并且在维持业务关系期间应接受更频繁的审核。
6.1 风险降低措施
部分监管机构期望商户收单机构了解收单程序涉及的风险,并相应实施适当的账户及交易监控。很多关于商户收单的营运规则,如万事达(MasterCard)及维萨(Visa)颁布的规则,均提供了在这方面与欺诈相关的指引。
收单机构应通过了解其商户所提供的商品种类,以及就该业务而言哪些活动/交易能够显示洗钱活动的迹象,从而降低一家或多家商户涉及洗钱的风险(及提防商户串谋舞弊的风险)。
如果收单机构使用第三方(如独立销售组织(ISO))代表收单机构批核及/或提供设备或其他服务,则应确保订有适当的合约,明确规定第三方供应商应符合的要求及服务标准。
6.2 最初及持续的尽职调查
收单机构应从商户申请表格获取足够信息,以便评估风险。申请表格所载相关信息可以适当的电子形式或合适的文件加以确证。这些可包括(如适用)商业信用机构报告及商户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报告。收单机构应通过不断分析收单前及收单后的信息以及验证活动,了解商户的一般收费种类及金额。
应通过交易监控来支持最初的尽职调查,以协助识别可能揭示洗钱及其他非法活动的收单活动(如交易量、资金流速等)。
6.3 风险/警示指标
正如发卡活动一样,商户收单业务可构成一系列独有的风险威胁,这些威胁可能与欺诈或洗钱有关。以下“警示”清单列出其中一些威胁。无可否认,收单机构可能会遇到重大限制(例如是否有可用数据),以致影响其监控所有这些指标的能力,但在调查异常及潜在可疑交易时,这些指标可能值得考虑。
6.3.1 开立账户:
商户负责人似乎对业务并不熟悉或缺乏清楚了解;
较高风险的商户/产品类别;
缺乏由可靠的第三方及/或政府进行的业务认证;
所显示(或确证)的地址被识别为邮箱地址或其他高风险地址,而非具体街道地址;
预估交易量/退款/拒付情况与现场查访或同类商户/同业群体不符;
业务相对较新,几乎没有过往营运记录可供评估;
商户负责人/商户所有人无政府发给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政府机关证明(如适用);
商户/商户负责人/商户所有人名列于适用的监控/制裁名单内。
6.3.2 交易及商户监控:
与开户时预估的情况相比,处理交易量(资金流速)及金额(例如平均交易金额、销售量、拒付及退款率等)出现异常或变化的趋势;
偏离惯常模式或过度的现金透支量或贷方余额返还;
缺乏收费活动(即监控睡眠和静止账户是否可能被利用作不法的资金转移);
对金融机构评估为较高风险的商户,加强监控交易活动;
拒付情况与交易种类/交易量不符;
在开立账户后随即出现异常交易量、更改账户地址或进行其他活动;
有证据显示商户的设施由第三方使用;
商户/商户负责人/商户所有人可能名列于政府监控/恐怖分子名单内。
7. 总结
与发卡及收单活动有关的洗钱风险,过往一直被认为比许多其他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风险低。然而,除非通过适当措施识别及管理该等风险,否则发卡及收单活动均容易受到威胁及被滥用。最有效的监控方法,是将该等措施纳入风险为本的全面反洗钱合规程序内,此程序包括严格的客户尽职调查、有效的交易监控、适当的员工培训以及对现有欺诈侦测及账户管理设施的充分利用。
附录一、 卡交易的各方
附录二、词汇表
收单机构(商户收单机构)
与商户、零售商及其他服务供应商维持业务关系以处理其卡交易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收单机构处理已收单的借记卡及信用卡交易,向商户偿付销售金额,并就服务收取服务费/佣金。
授权
商户申请批准用卡进行特定金额交易的程序。
自动柜员机
亦称为现金自动提款机、现金提存机或柜员机,为电脑化的自助服务器材,允许持有卡和个人密码的人从自己的账户提取现金,以及使用其他银行服务。
发卡机构
向其客户发行付款卡、自动柜员机卡或支票担保卡的金融机构。就付款卡及自动柜员机专用卡而言,发卡机构承担有关卡交易的结算责任,但某些存在欺诈的情况除外。
持卡人
持卡人是指以其名义获得发卡机构发卡的用户或客户。持卡人亦包括由持卡人为其提出要求而发卡机构同意向其发出附属卡的任何附属卡使用者。
卡营运机构
营运机构处理卡的生产及管理,包括负责偿还信用卡的任何未结清余额或确保借记卡交易额不超过相关账户的可用余额。营运机构及发卡机构可以是同一机构,或者由营运机构通过订约承办发卡机构的卡营运业务。
卡组织
卡组织订立营业规则,带有卡组织标志的付款卡的发卡事宜受该等规则管辖。一般来说,该等规则适用于世界各地,确保各种卡能够共同运作。许多国家或地区亦有在本地营运的卡组织。这些组织负责营运付款卡交易的清算及结算。在英国,银行及房屋建筑协会必须属于适当组织的成员,才可发卡及从事卡交易收单业务。国际卡组织包括威士(Visa)、万事达 (MasterCard)、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发现(Discover)及大来(Diners Club)等。
签账卡
一种付款卡,持卡人可用来购物及提取现金,一般已预设上限,其条款包括在规定期限结束前全额结清账款的义务。持卡人一般需要缴交年费。
拒付
发行机构因持卡人提出异议及/或发卡机构发现交易不当,而向收单机构拒绝交易。
便利支票
一种由信用卡发卡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的支票,使持卡人可从信用卡账户提款。便利支票可以与个人支票一样使用。
信用卡
一种付款卡,持卡人可用来购物及提取现金,一般已预设上限。已使用的信用额度可于规定期限结束前全额或部分结清;若部分还款,则会收取利息。如属现金提款,利息一般由交易日开始计算。持卡人或须缴交年费。
电子销售点
可在销售点(如商店、银行等)使用的终端机或类似器材。
发卡机构
向其客户发行付款卡、自动柜员机/现金自动提款机卡或支票担保卡的银行或房屋建筑协会。就付款卡而言,发卡机构承担有关卡交易的结算责任,但某些存在欺诈的情况除外。
商户
已订约由收单机构承办交易处理的任何人士、公司或法人组织。
综合付款服务机构
付款服务供应商,专门将同一商户(或信用卡账户)的多宗小额交易合并至一个综合主账户, 以便从该账户进行较大额而较少笔数的付款。
个人密码
持卡人在销售点或客户自助服务设备(如现金自动提款机)上用来核实身份的一组数字符号, 一般为四位数序列。该组数字在首次发卡时由发卡机构生成,随后可由持卡人更改。
预先审查
编制客户邮寄名单及将客户的回应视作一项申请处理,包括审核客户的信用记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