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融资性商业票据创新发展票据金融

汪办兴 |2015-07-20 11:02733

商业票据作为一种企业无担保短期债务融资工具,在金融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广泛应用。我国有必要引入融资性商业票据的创新发展,使其发挥优化企业信用环境,促进直接融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丰富货币市场工具,提升货币市场运行和政策调控效率等作用。

商业票据作为一种企业无担保短期债务融资工具,在金融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广泛应用。我国有必要引入融资性商业票据的创新发展,使其发挥优化企业信用环境,促进直接融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丰富货币市场工具,提升货币市场运行和政策调控效率等作用。

我国企业已具有商业票据使用经验,经济金融深化发展条件下商业票据发展潜力巨大。我国应建立新型企业商业票据金融服务模式,须修订完善票据法律规范,发展多元化票据市场体系,构建以集中托管清算机制为依托的电子票据运行模式,健全商业信用环境和票据分类监管制度体系。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汪办兴

新常态下,全面推进金融深化改革要求票据市场加快创新发展和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当前,我国《票据法》只允许存在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融资性商业票据尚未取得合法性,使得商业票据的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削弱了票据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从推进我国票据市场创新发展的角度,有必要引入融资性商业票据,创新发展商业票据金融模式,完善发展商业票据的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推进我国票据市场创新建设。

商业票据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1.国内外商业票据发展现状

从广义上讲,商业票据是信誉良好的企业为筹集短期资金而在货币市场上发行的无担保的短期债券;狭义上,商业票据是一种不要求以真实贸易为背景的商业票据,它与以真实贸易为背景的交易性票据(主要为商业汇票)相对,代表了纯粹融资性的债权债务关系。

近现代意义的商业票据起源于美国。上世纪60-70年代,美国经济持续增长,带动了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美联储收紧银根,银行信贷资金不能充分满足企业资金需求,从而导致工商企业以商业票据直接融资的迅猛增长,逐渐成为货币市场最重要的投资工具。

在此时期,企业和货币市场基金取代商业银行,成为商业票据市场主要的投资者。上世纪80年代,金融自由化的趋势导致商业票据市场在欧洲主要国家如英国、法国、西班牙、瑞典等国家迅速发展。1987年11月,在日元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政策背景下,日本推出了无担保商业期票。

1980年代,我国恢复办理商业汇票的银行承兑及其贴现业务。新世纪以来,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要工具的票据市场快速发展。同期,我国商业本票发展相对停滞,我国商业票据市场发展相对缓慢。1988年,新中国第一个地方性票据立法《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发布。该暂行规定第4 条“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前者指银行签发的本票,后者指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签发的本票”。但是,商业本票要求出票人有较高的信誉,其在我国发行面并不广。1995年,《票据法》的颁布实施促进了我国票据市场步入法制化发展轨道。《票据法》明确规定了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从票据市场制度建设层面上讲,我国实际推广的仍然是具有结算功能的真实票据,融资性的商业票据尚未得到法律认可。2005年,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性质类似于国际通常的融资性商业票据。但因短期融资券要求发行企业资质较高(通常为AA级以上)和只允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的制度设计,对于众多企业而言,短期融资券的使用仍存在较大局限性。2014年,短期融资券合计发行规模为2.15万亿元,不到商业汇票累计签发量(22.1万亿元)的10%。

2.我国发展商业票据市场的意义和作用

(1)优化企业信用环境,促进直接融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商业票据作为一种无担保短期公司债券,采用市场化发行和投资交易,要求本票发行主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并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促进商业信用发展,优化实体经济运行环境。企业依据信用市场化的原则发行商业票据,有利于企业采取直接融资方式提高融资效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深入发展和金融市场利率趋向国际发达金融市场低利率水平,更有利于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2)丰富货币市场工具,提升货币市场运行和政策调控效率

企业发行商业票据,不仅可以满足自身短期资金需求,还能够丰富货币市场交易工具,成为证券、基金、养老金等货币市场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对象,促进货币和资本市场各类债务工具均衡发展。更重要的是,企业根据市场化原则确定商业票据的发行利率,机构投资者也以此在交易中确定投资的目标收益率,可以形成短期债券的市场收益率曲线,具有短期资金利率的价格发现功能,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商业票据发行利率和投融资交易利率的市场化定价机制,更有利于央行根据商业票据收益率的变动确定的货币市场利率水平,完善货币政策调控的货币市场利率传导机制。

(3)更有助于推动票据市场与国际接轨和深化发展

当前,我国票据法规范与国际通行的票据法体系存在明显差异。我国《票据法》仍准许真实票据原则,明确要求票据的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或债券债务关系。由此,我国事实上不允许单纯融资性商业票据的存在,银行承兑汇票成为市场占有率超过90%的真实性票据。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均重视票据作为商业信用作用的发挥,不再硬性要求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商业票据被视为作为一种记录债务的无担保短期有价证券,兼有支付功能与信用功能,可以背书转让。从推动我国票据市场创新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角度,我国有必要尽早建立起商业票据制度,扩大融资性商业票据作为信用工具的使用范围,促进融资性商业票据合理发展。

我国创新发展商业票据市场的可行性

1.我国企业已具有使用融资性商业票据的经验

如前所述,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曾有过融资性商业票据的地方性法规,也具有企业商业票据的使用和推广应用经验。在实践中,我国企业还在国际上成功开展过商业票据融资。1996年、1997年,中集集团(000039)通过国际市场分别发行了5000万美元和7000万美元的一年期无担保商业票据。中化国际(600500)也于2000 年11 月在美国发行了25亿美元的商业票据。目前,中化国际已连续8年在美国成功发行商业票据。2005年以来,企业短期融资劵的成功应用,也为商业票据制度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国企业以不同方式积累了商业票据的使用经验,充分说明融资性的商业票据在我国具有客观的市场需求,我国企业也具备了应用商业票据投融资的基础条件。

2.现阶段我国商业票据市场建设发展面临重大机遇

(1)新常态下金融深化改革为商业票据的创新拓展了空间

未来一段时期,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和经济结构加快调整,企业融资需求仍将持续增长。在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化的市场条件下,企业利用商业票据作为直接融资工具,在存贷款利率下跌的运行趋势中确定市场化发行利率,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和改善融资条件。

同时,银行存贷款利差收窄和传统信贷业务竞争加剧,借助于商业票据的发行业务,银行不仅可以获得客户资源和发行业务收入,更可以借此推进跨市场业务创新和综合化经营转型,拓展商业票据投融资交易业务、商业票据资产管理业务等领域。

自2000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承兑余额与货币、信贷总量的占比大幅增长,在未来的金融市场深化发展中,随着票据信用功能的完善发展,其在货币信贷中的占比仍有上升空间。

(2)企业信用建设持续推进为商业票据的发行提供了时机

随着我国信用体制的完善及票据市场的发展,一些实力雄厚、资信情况良好的企业依据其信誉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已经得到了银行给予贴现和其他授信的支持。因此,通过发展商业承兑汇票可以为商业票据的设立打下良好的信用基础,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建立商业票据制度,规定资信优良的企业和单位有权发行和使用商业票据。

(3)票据市场良好发展为商业票据的运行提供了市场载体

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发展势头,企业票据融资需求旺盛推动了票据市场快速发展。2014年,全国商业汇票累计签发量22.1万亿元,比2001年增长了16.4倍,年末商业汇票未到期承兑余额9.9万亿元,比20001年末增长了18.4倍;累计贴现量60.7万亿元,比2001年增长了33.4倍,年末贴现余额2.9万亿元,比2001年末增长了9.4倍。票据融资市场发展历程表明,商业汇票已成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重要的短期资金融通渠道。

3.我国建设发展商业票据面临的主要挑战

(1)商业票据发行还存在法律制度障碍

当前,《票据法》作为我国商业票据市场发展的基础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商业票据的应用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一是《票据法》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规定降低了票据的使用效率。《票据法》明确要求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务债权关系。该项规定强行将有关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混在一起,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商业票据的无因性原则,降低商业票据流转使用的效率。

二是《票据法》限制了商业票据的适用范围。《票据法》把本票的发行主体限定为银行,不允许其他企业发行本票,从客观限制了商业票据的市场发展。

三是关于票据行为的法律规范不全面不利于提升商业票据的公信力。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英国票据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均明确规定了参加承兑、参加付款制度。我国票据法中主要规定了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票据行为,对票据的签发和流转过程中吸纳其他更高信用等级的机构参加票据行为的法规尚属空白。

(2)票据市场投融资主体有待多元化发展

发达国家票据主体除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外还有企业、个人和专业性中介机构等。当前,我国票据交易主体主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票据专营机构数量不足和缺乏票据信用评级、经纪等专业中介机构, 缺少有实力,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票据运营商,基金、保险、养老金等货币市场活跃机构投资者尚未直接参与票据投融资交易。多元化票据市场主体体系尚不健全,市场运行效率难以提高。

(3)商业票据市场维持运转的基础设施有待构建完善

与股票市场、基金市场以及同业拆借等相关市场相比,我国票据市场的现代化程度有待发展。一是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集登记、托管、结算为一体的服务中心,报价询价和票据实物转移还处于人工阶段;二是没有全国统一的票据业务信息系统,票据的签发、承兑以及流通、转让和查询、查复等,都是采取实物券形式和手工操作;三是交易成员之间缺乏交流途径,交易效率低、环节复杂、成本高, 交易机制不利于大宗票据的买卖。

上述票据法律制度设计和市场发展的不完善,使得新世纪以来我国票据市场发展波动较为明显,如在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机及其后货币政策从适度宽松向稳健的转变,票据市场运行的波动性显著。

新常态下我国商业票据市场创新发展模式

1.现阶段我国企业票据融资模式的不足

在我国金融市场尚不成熟的环境下,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企业票据融资难且贵的现状仍将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存在上述问题的实质在于中小微企业票据融资的资金供求失衡,企业票据融资需求远大于现阶段以银行业机构为主体的票据融资资金供给能力,且银行承兑汇票信用风险主要集聚在银行体系和银行信用风险厌恶型的机构特征,使得银行票据融资规模存在上限。

由此,在金融市场深化发展的新常态下,促进企业更有效应用商业票据融资,需要更新传统银行业务经营的思路,树立市场深化发展的理念,加快调整票据融资产品结构、市场结构和参与主体结构,推进票据市场结构优化,改善票据融资供给质量,激发商业票据市场创新发展的内在活力。对此,在金融市场深化发展中,应加快构建发展市场化的新型商业票据金融服务体系。

2.新型商业票据市场化运作模式的构建

在市场化的商业票据金融服务体系下,当企业需要签发商业票据融资。首先,该企业(假设为A企业)应向经人民银行审核同意的资信评级机构(商业银行、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申请获取票据专项信用等级。在资金短缺时,企业A可向交易对手企业(B企业)或商业银行签发票据,或直接向票据市场其他投资主体筹集短期资金。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投资机构等,根据其信用等级确定是否接受其转让的票据,以及以什么价格(承兑费率、贴现利率)接受其票据。

票据在到期之前,持有企业和机构可以在票据市场再次和多次进行背书转让和买卖交易。A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商业票据信用评级估计签发票据的市场接受程度,若等级不高,A企业可以要求等级高的企业或信用担保机构提供附加信用保证(由前者向后者支付一定费用)。人民银行承担对票据资信评级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和再贴现功能,央行可根据银行业票据信用评级开展情况和不同等级票据实施分类再贴现利率政策,引导资金流向优质票据等级较为集中的经营或投资机构。

推进我国商业票据市场建设发展

1.修订完善适应商业票据的法律制度

尽快修订《票据法》给予商业票据合法地位。商业票据作为一种融资性票据,在本质上属于短期公司债券范畴, 我国现行《票据法》的调整对象却仅限于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缺少对商业票据的规范。我国应当结合《票据法》的修改,有必要按照国际上惯例,对商业票据实行分类管理,将商业汇票专用于贸易项下的债权凭证,商业票据专用于融资项下的债权凭证。所以我国宜尽早完善修订现行的《票据法》,将商业票据作为调整对象给予明确的法律地位。

对商业票据适用范围的法规制度作出统一修改,扩大商业票据适用范围。现行《支付结算办法》把本票类比于支票,限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与《票据法》第81条“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相抵触。因此,与《票据法》的修订同步,《支付结算办法》关于本票的适用范围也应该依照汇票的规定,也应该适时对本票的使用范围加以修订,扩大本票的使用范围并相应地删去对银行本票出票人资格的限定性条款。

2.发展多元化票据市场体系,构建专业化商业票据运行模式

丰富多类型商业票据工具。在崔津银行承兑汇票稳健发展的基础上,加快发展商业承兑汇票,适时推出商业本票,支持和引导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置产支持票据、票据资产证券化等新业务,不断丰富商业票据交易工具。通过制定交易性和融资性票据分类管理的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引导市场主体合理融资,形成商业票据品种齐全、票据融资行为规范的真正意义上的商业票据市场。

放宽对市场主体的准入限制,允许证券、基金、信托、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乃至个人参与商业票据投资;加快培育和发展票据专营机构。引导大中型银行实施票据集约化和专业化经营转型,支持银行业票据专营机构创新发展票据信用评估、担保和票据鉴证、咨询等专业化中介服务,允许银行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以票据专营机构为载体,吸纳包括民间票据中介机构在内的多元化社会资本,与现有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合作,支持各方以股权透支和技术合作的方式设立专事商业票据信用评级、经纪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票据金融公司,促进其进一步发展成为商业票据经纪商和做市商。推动票据市场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促进现行票据运作模式由分散流通、背书交付逐步向集中登记保管、账簿划拨转变,以促进商业票据交易规摸的扩大和信用融资功能的发挥;通过票据专营机构的自营、经纪业务,进一步活跃商业票据交易。

3.实施改造电子商业票据系统,建设集中托管和清算系统

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试行商业票据并完善系统功能。根据国际上惯例,商业汇票被用于贸易项下的债权凭证,商业票据被用于融资项下的债权凭证。既然我国商业银行对票据风险已能充分掌控,不妨采取分类管理方式,利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具有体现票据债务人支付信用信息的功能优势,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平台上试行商业票据,资信级别高的出票人可在银行授信额度之内,签发以银行为收款人的商业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商业票据因具有流动性,因此商业票据融资较贷款融资具有较低成本的优势;银行借助商业票据可提高信贷资产票据化的比重,有利于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促进票据市场的活跃度。

构建统一高效的票据集中托管和清算系统。依托票据专营机构的培育发展,有步骤推进票据的集中托管和清算。首先,支持商业银行和票据专营机构创新发展票据电子化托管业务,由分散托管逐步走向全国统一托管。在条件成熟时,成立票据集中托管和清算中心,承担全国商业票据交易的登记、信息查询和清算等事项。借鉴现有的集中统一、电子化的债券簿记系统和柜台交易系统模式, 结合票据业务特点加以改造, 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现代支付系统建立集中统一和电子化的票据登记管理和结算为一体的业务系统, 统一管理票据的签发、承兑、贴现、转贴现、托收等业务结算处理过程。票据登记管理业务系统,包括票据管理、票据签发和票据公共信息等方面;票据结算系统则包括票据贴现资金往来支付和托收资金清算等。

4.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和市场监管,优化商业票据的运行环境

健全发展社会信用体系,为商业票据应用发展提供信用基础。从根本上讲,商业票据的发展基于企业信用,由此需要健全发展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依法构筑健康的信用关系,全面唤起市场主体的契约观念和信用观念,确立票据信用、票据融资理念、促进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票据信用和国家信用有机结合的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可由资信评估机构对企业和银行进行信用评级,并对评定结果负连带责任,评定结果纳入信用档案库。构建一个完善统一的全国性票据验证征信网络,动态记录企业或银行在票据市场的违约行为,并公布于众,以促其严格守信。

构建分类管理、协调发展的票据市场监管体系。我国应当结合《票据法》的修改,有必要按照国际上惯例,对商业票据实行分类管理,将商业汇票专用于贸易项下的债权凭证,商业票据专用于融资项下的债权凭证。为促使汇票和本票均衡、协调发展,有必要采取针对性的货币政策管理措施和监管政策。

首先,人民银行可以对交易性商业汇票和融资性商业票据制定不同利率管理和再贴现政策。按照贷款利率的商业化原则,有银行自主确定交易性商业汇票贴现利率,即由二级市场价格引导汇票贴现利率,并给予再贴现支持;对融资性本票,须实行利率管制政策,央行应根据调控货币供应量需要,确定融资性本票利率应高于再贴现利率或高于的幅度,对其再贴现也应制定更加严格的条件,避免企业过度融资。

其次,设立银监会下属的专事票据监管机构,对交易性票据与融资性票据分类监管。对于交易性票据,市场监管的重点在于真实贸易背景,对企业发行商业票据的签发、贴现与转让制定严格的监管规范,重点在于使其接受货币政策调控,保障票据融资规模合理和市场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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