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首开全国先河,“众创空间”可直接注册

2015-06-26 09:14 804

今年,上海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提出要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然而长期以来,各类众创空间登记注册企业时,名称却不能叫“众创空间”,经营范围也无法表述为“众创空间经营管理”。

   今年,上海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提出要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然而长期以来,各类众创空间登记注册企业时,名称却不能叫“众创空间”,经营范围也无法表述为“众创空间经营管理”。上海市工商局今天发布《支持本市众创空间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工商众创十一条”),在全国首创性地允许“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字样使用在企业名称中,经营范围也可直接表述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经营管理”等,为各类众创空间“正名”。

“以前很多企业实际上是在为创客提供服务,但这种经营范围在法律上并没有对应的表述,所以不能叫创客空间,只能以投资、咨询等商务服务类别的经营范围示人。这种‘曲线救国’的行为反而会让生意伙伴认为企业定位不清晰。”上海市工商局局长陈学军说,此次上海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框架下,创新了“众创空间经营管理”这一范围,从法律意义上给予了这些众创空间“身份证”,让其能名正言顺地参与创业空间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据悉,上海工商部门在“工商众创十一条”发布前,已在部分区县进行了试点,如今年4月16日在闵行区注册成立的众创空间创业咨询有限公司。以后,更多上海企业可以从事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的经营管理,通过工商的创新性认定,等于开辟了一个全新的行业。

为了给创业进一步降门槛,“工商众创十一条”还规定,众创空间可以“集中登记”。也就是说,只要满足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等前置条件,众创空间里无论有1家、10家甚至100家企业,都可以使用同一个地址来注册。陈学军表示,这将大大降低创业初期的房租成本,将闲置的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仓库等非居住用房资源用好、盘活。此外,这些房屋用途往往与实际用途不一致,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工商部门明确,这些资源作为企业经营场所登记的,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具体房屋类型和用途。

此外,针对创业企业融资难问题,“工商众创十一条”还提出探索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注册登记的试点工作,增强众筹对大众创业创新的服务能力。这意味着,股权众筹公司可以面向普通投资者进行融资,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成为股东,并且可以获得未来收益。“这是一个新生事物,是众多企业以契约的方式共同锁定股权比例,即引入互联网众筹的概念,来拓展非传统融资渠道,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虽然目前相关法律尚未涉及,但对于申请者来说,应该是法无禁止即可为。”陈学军介绍,股权众筹涉及到投融资平台,会有一定风险,没有规范的把控,会引发非法融资隐患,因此监管部门非常慎重,但为了激发万众创业的活力,允许企业进行探索,目前暂时把它定义为投融资交易服务平台。今年6月12日,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蚂蚁达客”已经成为首个获得上海工商登记确认的股权众筹企业,正式在上海市黄浦区成立,这是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的有益尝试。

直通车观察员了解到,为支持“双创”,市工商局下一步还将探索“三证合一”改革,企业注册登记的3把“钥匙”——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将三合一。陈学军透露,目前工商等部门正在进行技术方案的认证和操作流程的对接,这一重大改革将很快面世。

附:《上海市工商局支持本市众创空间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现就支持本市众创空间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支持各类众创空间主体设立。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众创空间”),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更多开放便捷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

(二)改革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支持各类众创空间名称中含有“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字样,经营范围表述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经营管理”等。优化“互联网+”、“四新”经济等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支持创业创新主体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用语来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促进产业跨界融合发展。

(三)改革众创空间经营场所登记,鼓励盘活和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等资源,改造和建设各类众创空间,扩宽经营场所资源,为创业创新主体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

(四)推行集中登记,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可以指定众创空间内一处或多处非居住用房为集中登记地。创业初期尚不具备或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创业创新主体,可利用众创空间内的集中登记地作为其住所申办登记。

(五)遵循市场主体依法自愿原则,简化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登记流程,对申请材料以形式审查为主,一般不要求全体股东当场办理,不要求当事股东亲自办理,为初创期、成长期的创业创新主体提供登记便利。

(六)探索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注册登记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业创新的服务能力。做好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工作,积极帮助创业创新主体规范改制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支持以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域名权等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创业创新主体,激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的创新动力和创造活力。

(七)对创业创新主体登记申请提供“直通车”服务,安排专人负责、快速办结。加快推进工商注册全程电子化,在众创空间试点开展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努力实现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和网上公示。

(八)建立统一便利的工作流程,完善服务措施,对因申请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需要开具合规证明的各类创业创新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支持其加快融资发展。

(九)制定实施商标注册培育计划,积极引导众创空间和创业创新主体增强商标注册意识,主动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加大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罚力度,提高商标办案效能。加大对众创空间和创业创新主体商标确权、维权和运用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促进众创空间和创业创新主体提高商标软实力。

(十)引导广告业提高创意能力和科技创新水平,推动上海广告媒介创新、技术创新、材料创新、工艺创新和模式创新。促进广告业以优质服务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广告园区打造众创空间平台,推荐有特色的广告创业、创新项目申报国家广告业发展重点支持项目,培育一批具有专业特色和竞争优势的创业创新主体。

(十一)建立与众创空间的双向联络员机制,为入驻的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政策咨询、创业辅导等全方位创业服务。综合利用行政指导手段,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协作,鼓励和引导创业创新主体采用科学、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创新生产技术、提高工艺水准,提升产品及有关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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