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国际经验比较与借鉴

2015-06-17 10:54 1848

编者语:本文节选自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赵志刚博士学位论文第7章。文章通过对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和印度五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研究比较

编者语:

本文节选自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赵志刚博士学位论文第7章。文章通过对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和印度五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研究比较,以期寻求国外农村金融市场相关发展经验,同时文中也讲述了国外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启示。最后,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政策建议。

文/赵志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战略发展部)

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深入研究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成长机制与模式,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状况,进而总结其发展的经验教训。因此,本章拟通过对国外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比较,寻求国际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启示,以便借鉴共有的规律和政策,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一.国外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概况

根据我们的研究,可供参照的国外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模式众多,不仅美、英、德、法、加、澳、日等西方发达国家都有较为成熟的模式允称典范,即使印度、韩国、孟加拉等东南亚发展中国家也有特色鲜明的模式可供参详。限于篇幅,这里我们只分析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和印度五国的情况。

(一)市场导向型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模式

美国、法国和德国都是典型的市场导向型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也即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中,不管是合作金融,还是政策金融的利用,政府都十分注重保护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市场机制主导下建立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提高其资源配置效率。比如在美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主打是商业金融,商业信贷占几乎60%以上的比重。并且作为非商业金融的部分政策金融和合作金融,其很大一部分资金来源是靠有价证券的发型。美国农民还自发组织了农业互助合作信贷组织,仅在其上层引入政府干预的因素。上层机构主要利用国家信用募集资金,为基层机构服务;基层机构则直接为农户服务。可见,这一机构最终的控制权在农户手中。当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政府机构会转让股权给基层农户。比如在法国,其农村合作金融是半官半民性质的,市场的作用也很突出。最后说德国,那里的信用合作官方色彩很少,基本由市场主导一切。总之,在美、德、法三国,由于市场高度发达,且有限制政府的传统,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都是市场主导型模式。在上世纪30年代发生经济大危机时,市场一度几乎失灵,美国十分注重动用私营部门的力量,而其政府干预则十分谨慎,且高度警惕政府干预的负面影响,这一原则自然也反映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中。

(1)美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简介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粮食生产国和出口国,而其农业人口只占3%,取得这样的成就,其高度发达的农村金融体制和市场是功不可没的。长期以来美国一直要面对国内的粮食生产过剩现象,为保护粮农利益不受侵害、保证国内粮食生产能力不受影响,美国在粮食压库,销路不佳时,就大搞粮食出口,组织农民休耕,由政府出资补贴农民,且通过农村金融市场及其制度对农业进行间接补贴。美国农村的金融市场有以下主要发展特征:

美国农村金融市场主体体系多元化,呈现复合型

现实格局是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金融并存,即以农场主合作金融的农业信贷系统为主导,以政府农贷机构为辅助,以商业金融机构和个人信贷为基础。先看农村商业金融体系,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根据于海(2003)的分析,美国绝大多数商业银行经营农贷业务,如有近5000家商业银行驻扎小城镇,占这些银行贷款总额的50%以上都是农业贷款。要在农村有效广泛地开展银行业务,机构网点数量必须达到一定数量,做到对农村地区的有效覆盖,然后还需要经常性地跟农民近距离基础,这样才能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对他们的信用状况做到很了解。与我国个体农户多且分散的情况不同,美国农户的经营规模大多已经达到很可观的程,其财产量也足以面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核了。除了商业银行外,农业保险也是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从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颁布开始,美国逐渐形成了较完善的农作物保险制度,政府的支持则体现在对商业保险公司予以经营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等方面。具体来说有三方面,最上层的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该公司负责政策制定、各项计划的组织管理等大的方面,不参与直接的业务;其次是一些私营保险公司,这些公司需要具备经营农险的资格,负责所有的具体业务;最下一级就是直接面对农户做业务的农场查勘检损人员等。美国对农业实行的是保险补贴政策,这些补贴可以分为两类:保费补贴和业务费用补贴。对于联邦作物保险公司来说,各项保险业务的推广及业务知识的普及是需要成本的,这些费用会由政府来承担。再看类似我国农村合作信用社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主要由联邦土地银行、中期信用银行、合作社银行三大系统组成,由农业信贷管理局(NCUA)统一领导。与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不同,美国合作信用社并非是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机构,他们致力于金融知识的普及,帮助工薪阶层和低收入家庭,在无力获得商业银行正规金融服务的情况下,增强风险意识和理财能力,得以提高收入水平(闰永夫,2007)。因此它们吸纳社员入股,吸收社会存款,宗旨在于互助创作精神。这些基层信用社并非充当单纯的“存款吸纳器”,而是把剩余资金存入上级部门来充当储蓄性股份,而上一级的州信用社则用这些资金进行投资活动,或贷款给有额外需求的其他信用社。而如果州信用社觉得上述活动风险过高,也可以将剩余资金进一步存放到中央信用社,这样就拥有了中央信用社社员的身份。中央信用社可以扮演类似商业银行的角色,能够进入全国票据清算系统,这样一来,下级各信用社也能够利用资金清算和调控系统。再看美国根据《农业信贷法》建立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该体系由小企业管理局、农民家计局等部门组成,主要办理一些利率低、期限长、很少有抵押担保的贷款,都是一些基础性的公共建设需要贷款,例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一些灾害贷款与水污染贷款等等。总而言之,美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的金融组织在竞争中生存,在分工中互补。可稍作说明的是,分工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连续不断的竞争过程中动态形成的。比如,合作农业信贷系统的建立,打破了商业金融机构在该领域的垄断地位。其后,以联邦土地银行为代表的专业农业信贷机构后来居上,这些机构得到了政府支持,又是作为借款人共有的。而作为老牌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也不甘示弱,一直在中短期农贷领域占据领先地位。除了这些机构之外的个人与经销商的贷款,呈现持续下降态势,不过其方便灵活的特点,仍决定了是极短期农贷领域的领先者。除了这些商业手段的贷款之外,还有一些政府直接办理的农贷,不过往往是推行政府农业政策的手段,不是为了竞争,根据需要调整,因此相对处于辅助地位。

美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有充足的政府资金与政策支持

美国农业尽管现代化水平很高,不过,并没有完全摆脱农业生产一些先天固有的缺陷。凡此种种无疑会影响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和供给,同时决定了它的运作离不开政府大力支持。在农村信贷的发展早期,美国为促进其发展,政府拨下大量款项。例如美国联邦土地银行的最初股金80%都是政府拨款。另外,政府农贷机构的信贷资金,也几乎都来自财政拨款。此外为鼓励信用社发展,美国政府在《联邦信用法案》中,非常明确地规定了信用社的非盈利性,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合作组织,对其收入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包括社员所获红利也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收入也不纳入利润,这样的鼓励政策有效地推动了农村合作信用组织的发展。

农村金融市场在资金筹集方面从发达的城市金融市场获得巨大支持

城市金融市场与农村金融市场同属整个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关系十分密切,彼此之间不乏互助,而美国的城市金融市场特别发达,能给予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很大支持。譬如,美国农贷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就是发达的城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这支力量业已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主体。又如,农村金融市场交易的信贷资金,也日益依赖在城市的金融市场大量发行债券融资。可见,美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十分依赖城市金融市场,其城乡金融市场呈现高度融合和一体化发展的特征。

(2)法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简介

作为西欧最大的农业生产国,法国的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产量很高,位列世界前五位。法国农业人口约占总人口的3.6%,而其农业生产产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9%。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在法国历史悠久,这一市场的发展为该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都贡献卓著。试将法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简介如下:

法国的农村合作金融很发达

由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土地信贷银行和大众银行等共同组成法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主体。法国政府通过这些官方或非官方的银行推行农村经济政策和财政金融政策。这些银行的规模有些很大,譬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堪称法国最大的银行之一,即使放到世界大银行名单中,排名也很靠前。法国在农村合作金融方面取得重大成就,离不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一发展推动了农村经济的社会化、专业化,从而加强了农业内部及其与相关行业之间的经济往来,这些经济联系往来都离不开农村金融市场。在市场经济下的中小农场,因为资金不雄厚、经济实力偏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很不利的地位,这就促使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应需而生。总之,农村信用合作,即使在农村经济较发达的法国,还是农村金融市场的最重要的金融组织。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采取上官下民的管理体制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总行、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三个层次共同组成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体系的基本组织结构,这种结构的各层次在法律上彼此独立,有着上官下民、半官半民、官办为主等特点,堪称互助合作银行体制的典型,具有独特的多层次性。这一体系无疑建基于民间信用合作组织,并接受政府支持,依据由下而上的原则,一步一步建立起来。具体地说,会计独立的官方金融机构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总行才是最高管理机构,它只两个国家级部门的领导——国家农业部和财政部,而下面的各级机构,从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到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都算不上官方机构,只是群众性的合作组织。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的业务经营较为灵活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除了负责农村储蓄银行的职责外,同时也扮演中长期信贷银行的角色。从早期到现在,它度过了三个大的阶段,每个阶段的信贷资金来源都不相同:第一阶段是1937年以前,当时的资金来源是股金,此外还有法兰西银行依据1897年国民议会法令赠与的4000万法郎;1937年至1942年是第二阶段,这也是大力发展存款业务的阶段,继续扩大股金之余,该行运用存款方法吸收农村闲散资金,且逐步使其比例占到资金来源的50%;1942年以后是发行证券的第三阶段,这期间有中央银行作担保,该行面向农村居民发行3年期和5年期债券,后来又发行10年期和15年期债券等等。由此,股金、存款和债券成为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的三条主要资金来源渠道。存款在其中占据首要地位。至于贷款投放方面,大体方向上有四个去处:一是农业生产贷款,诸如基建设备贷款以及购地贷款等,期限从10年到40年不等,甚至可达50年;二是农产品和粮食加工业贷款;三是住宅贷款;四是中小城市中小企业贷款,以及城乡居民个人生活贷款。

法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得到国家财政扶持

二战后法国政府对农业投资开始正式重视起来,通过很多惠农政策等从国家财政预算的给予大力支持,不但加大了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力度,还从社会福利方面对农村进行支持,比如农民的免费医疗政策。这样的大幅政策支持,得到了很好的效果,农村经济的外部环境得到很好的改善,农村金融发展自然有了良好的基础。法国政府还使用低利率政策上对一些满足一定标准的贷款项目进行优惠扶持,为了激励资金投向农业产业的积极性,法国政府甚至直接发放贴息贷款给投资农业的投资者,并且如果他们的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存在利差,政府也会出资补贴。享受到政府贴息的就是法国农业信贷银行,该行对国家政策或国家发展规划的项目一向不遗余力地支持,赢得了为国家政策服务的声誉。

(3)德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简介

德国是欧洲国家中仅次于法国和意大利的第三大农产品生产国,该国农业用地约占其国土面积的一半。随着工业化发展进程,德国的全日制农业人口逐年下降,已由1960年的240万人降至2002年的不足60万人。但其农业生产能力不可小视,占据着世界第四大农产品出口国的地位。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德国的农业贷款增长极速,几乎所有银行都加入到了对支持农村市场信贷的大军中。具体地说,德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概况如下:

德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以合作金融为主,其他金融机构为辅

有三个部分共同构成德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组织体系:第一是合作金融体系,又分为三个层次,即中央合作银行、区域合作银行和地方性合作银行;第二是其它的涉农银行机构,他们大多属于政策性金融机构,协助合作银行体系是他们的宗旨;第三是审计机构,对合作银行进行审计的重任落在由联邦金融监管局委托的审计协会。纵览德国农村金融市场,那里很少有专营农业金融的商业银行,显见最重要的农业金融机构就是合作银行和信用社,农业经营所需短期信贷60%都由合作银行或信用社来提供。

德国合作银行为一完整的合作金融组织体系

德国的信用合作组织已有200年的历史,是最早建立该类组织的国家。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德国合作银行体系的最高层是中央合作银行,三个区域合作银行位于体系的中间,最下面是成千上万的各地区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自下而上逐级参股的手段构建了这种金字塔式的体系结构,最终构成合作组织体系的完善形态,从下到上以此为信用社、联合社、地区合作银行,最高的中央合作银行。这些各级机构之间是下级向上级入股、上级为下级服务的关系,中央合作银行对地方合作银行提供调剂资金融通、支持结算等服务,还提供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而区域合作银行则为地方性合作银行提供结算服务,且支持其开展证券、国际业务等等。至于地方性合作银行的规模相对较小,一般只有160人左右,为1到3个村服务。而信用合作社也不只有存贷款,还有一些其他的购销业务。他们是带有公益性质的机构组织,不以盈利为宗旨,不单纯的追求利润最大化,主要为农民提供社员服务,另外也适度照顾农村商人、手工业者和城市工薪阶层等。

信用行业自律组织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德国合作银行体系的行业自律组织称为全国信用合作联盟,其会员包括地方合作银行、区域合作银行、中央合作银行和一些专门的合作金融公司。这些会员按规定向联盟缴纳一定数额会费,而联盟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并帮助会员与政府各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处理对外宣传、公共关系等事物。另外该联盟还与其他联盟共同成立了全国合作联合会,用以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审计或培训。

德国政府在财政上对农村金融市场提供政策性支持

德国政府从1954年起就对农村信贷实行利息补贴政策,其补贴范围包括所有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土地改良与归整、农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和新企业创业等。但是对贷款项目的周期有限制,原则上不少于8年,若少于4年一般不予补贴,可见德国政府对农业的扶持着眼长远,而不是短期。至于补贴资金来源则是联邦政府财政或州政府财政,或者两者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地说,一是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土地改良银行等提供长期低息贷款;二是从利率政策上着手,既对农业贷款的最高利率进行限制,又对参与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则给予利息补贴优惠,两种手段双管齐下;三是通过公共性质的州立银行发放优惠贷款。这些机构主要负责储蓄银行系统内的流动性监管,各种专项资金的对各类公共项目的使用等。

(二)政府导向型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模式

如果政府干预力度很强占据了主导地位,使得市场机制本身的作用降到很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都打上鲜明的政府烙印,不断落实政府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规划,这种农村金融发展模式一般称为政府导向型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必须指出的是,该模式并不排除市场机制的作用。印度和日本就同属典型的政府导向型的农业金融市场发展模式。作为小农经济大国的日本,由于农业自给能力很差,日本政府对于扶持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十分重视,以期最终惠及本国农业的发展。而农业人口约占70%的印度,毫无疑问,在该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农业发展地位重大,直接影响国家稳定,所以印度政府始终大力支持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所以说印度和日本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支持力度极高。我们甚至可以说,日本的农村金融市场并非自然生成,而是日本政府大力干预的结果。典型例证就是该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过渡依赖“财政投融资”机制,其政府对合作金融组织通过高财政补贴加以大力支持。再看印度,该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同样是在政府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印度政府为便于该国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再融资,且为农业提供保险,除了对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大量财政补贴外,还成立了政策性银行以及保险公司。有别于日本的是,印度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十分倚重市场机制,该国非正规金融在农村地区所占比重很大,在农村金融市场融资中,许多商业银行同样居功至伟,大约2/3的农村正式信贷出于它们的贡献。

(1)日本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简介

日本的农业人口约占总人口3.4%,其农业生产总产值约占GDP 1.1%。可以说,农业在日本属弱质产业,首先表现为粮食自给能力低,虽然大米和鸡蛋尚能自给,而玉米、大豆和牛肉等诸多农产品则依赖进口。举一个数据可说明问题严重性,日本农产品进口贸易额占世界农产品贸易总额比例高达1/10。这是因为日本自耕农生产规模很小,对运用新技术提高生产效益颇为不便。日本的农业协同组织系统成立于1947年,以信用、供销、保险和经营指导等方式开展各种业务,为日本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贡献卓著。而日本的合作金融依附农业协同组织,现已成为该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在各项支农贷款中,合作金融的贷款总额占到90%以上。下面对日本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略作介绍:

日本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十分健全

在二战以后,日本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农村金融体系。该体系属于典型的政府导向性合作金融模式,以合作金融为主,以政府金融为辅。二者可区分如下:前者是日本农业协同组合办理的信用事业,而后者是由政府财政拨款,补贴农业贷款利息,或提供低利贷款。

日本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以及农业合作组织

两者是依附与被依附关系,合作金融组织既是农协的子系统,又具有独立融资功能。基层农协信用组织、都道府县信用农业协同联合会和中央农林渔业中央金库共同组成农协的信用机构。不管渔业、林业还是农业,农户、农协、信农联和最后的农林中央金库,从下到上是依次入股参与的方式。上述各级组织之间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各自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只是上一级组织负责管理和服务。

日本以政府金融补充农村合作金融

与我国农村的情况类似,日本的农业生产者也多为分散的个体农户,各自的资金需求上不了规模。加上农业产业先天固有的周期长、季节性强、很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威胁。对一般金融机构而言,这些客户绝非理想,因此向农业产业发放贷款的意愿同样不强烈。针对此种情况,日本政府建立了农林渔业金融公库这一专门机构,旨在帮助农林渔业生产者获得维持和提高生产能力的长期贷款。从金融方面说,这些贷款期限长且效率低,但可以弥补农协金融系统和商业银行贷款的不足,为农林渔业生产者提供切实帮助。

日本政府大力扶持农村金融市场

日本政府于1967年制订了《农业信用保证、保险法》,这一法案为日本的农业信用保证和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制度又是日本政府扶持合作金融的重要措施。日本有个专门的农业信用基金协会,负责的任务就是专为其会员提供贷款担保。这一协会在各级行政地区都有设置,四十多个机构遍布全国。日本又建立农业信用保险协会,该协会以各地农业信用基金协会为团体会员,为团体会员代为还债事项进行保险。这一业务分为两部分,即保证保险和融资保险。最后,日本政府给予农协信贷存款利率和税收优惠,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农贷利息补贴制度和农民农业保险补贴制度,这些举措,充分证实了政府的支持力度,大力促进了该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2)印度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概况

印度的农业人口约占全国人口70%,其农业产值占GDP比重约25%。作为农业大国,有60%的就业人口着落在农业。可见,印度农业对全国人口的生计关系至巨,政府对农业的发展十分重视。而在印度的农村金融市场中,正规金融渗透率还比较低,非正规金融则占据了很大比例。我们试将印度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简介如下:

印度农村的金融组织体系呈现多层次性

印度的农村金融组织总体上呈现多层次性特征,其各个机构之间有分工也有合作。政府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信贷机构和国有商业银行及私人放款者等共同构成农村金融市场的组织机构。其中,农村合作信贷机构为最主要,它向农业经营者提供各种期限的贷款。

印度农村金融组织的运作模式

第一,印度农村复杂的政策性金融体系由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地区村银行、工业信贷和投资公司等组成。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在其中处于核心地位,这家银行不仅为各项农村产业提供贷款资金,还为各级农村金融机构及其从业者提供再融资的惠及服务。地区农业银行满足信贷机构薄弱的农村地区需要,不经向个体农户及农村产业的参与者提供生产性贷款,并且还提供消费性贷款以满足其生活保障。而工业信贷和投资公司则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另针对固定资产投资,该公司提供中长期贷款投资和租赁。第二,印度有两类信贷机构属合作性质:一类以信贷合作社为代表,专门提供短、中期贷款;另一类以土地开发银行为代表,则主要办理长期信贷业务。除此之外,印度农业保险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开展业务,不全实行自愿原则,也适当地实行强制保险政策,接受贷款的农户必须参加有些农业保险,而另外一些保险是可选的,由农户自行决定是否参加。

印度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获得政府大力支持

印度作为农业大国,有着众多的农村人口,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对国民经济有全局性影响。因此,农民农村农业问题始终是印度政府关注的重点问题。政府在这方面推行了许多优惠政策,其中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的部分十分可观。这里选几条加以说明:第一如成立政策性银行和保险机构;第二如对农业投放大量补贴;第三如向农民提供低息贷款。此外,印度政府关心农民的产业升级问题和,还创立地区农村银行,面向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利率补贴。又如以扶贫项目名义,向农村弱势群体开展小额信贷服务。

(三)对国外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模式和制度选择的评述

上文对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和印度诸国进行了分部考察,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与市场的双重作用,贯穿于农村金融市场成长的始终。区别仅在于法国、美国和德国三个国家中,主要是靠市场机制其作用,政府干预只是辅助;而在日本和印度两个国家,政府机制的主导作用相较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又远为重要。有一点毋庸置疑,就是现实中并不存在纯粹依赖市场机制,或纯粹依赖政府扶持的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模式。其实是市场主导的模式,还是政府主导的模式,其存在都是有客观的原因的,与各自国家本身的经济特点与国情有关。究竟应该选择哪种发展模式,没有一成不变的固定套路,要根据每个国家自身的现实状况来决定。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中,只有在市场与政府之间,参照实践标准,不断协调好二者关系,才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扶持的积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二.对国外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特征与趋势的分析

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无疑是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根据上文对各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分别考察可知,各国的具体情况除了不同的外部宏观环境条件外,他们的农业产业依然具有共同特征,因而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就有相似的地方了。

(一)各国普遍都有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日益健全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以此保障农村资金相对独立之运行。

农业生产的本身固有的一些特点,决定了其对资金的需求额度小、会多样且零散,导致传统的金融机构很难满足农业贷款的需求。农村金融市场的这种特色需求呼唤政策型、合作型和商业型等等类型机构的全面介入。在前文的考察中,有属于发达国家的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也有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印度,这些国家基本都已建立了立体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这些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与民间的非正式金融一同来满足农村金融的供给。政策金融和合作金融、商业金融相比,承担者不同的分工职责,前者主要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后者提供的贷款主要是中期和短期的。至于民间的非正式金融也在解决农民资金余缺等方面起着调剂和补充作用。不过,无论哪一个国家的农村金融市场组织机构都是复合的而不是单一的。实际上,单一的商业金融或政策金融,又或合作金融,都难以铸就三维互补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各国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共同特征正是建立了分工明确、协作高效、层次分明的农村市场金融供给体系。

(二)各国普遍都视合作金融的发展为农村金融市场培育的制度基石。

无论是组织个体农民、工商户或中小企业发展经济,还是参与市场竞争,合作经济都是有效的组织形式,这一点是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已证明了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比例极高,这也极大地提高了为其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存能力。对上述各国实行的不同制度加以比较,发现以下三个方面的共同特点:(1)建立合作金融组织体系的方式很相近。虽然各国的发展路径各有不同,但是合作金融组织一般都采取多级法人制度,各级都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自主经营权。每级成员入股每级组织,控股制度自下而上,最终形成一个体现合作经济特征的独立组织体系。此外,所述各国都把建立基层信用社的工作放在最前,而后建立各区域性的联合组织或合作银行,至于中央级联盟或合作银行的建立则最靠后。实践表明自成体系的合作金融组织既可拓展合作金融的发展空间,也能充分体现合作制的原则和特点。(2)合作制贯穿改革全过程。伴随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各国的合作金融机构也在不断变革和发展之中,但是对合作金融的合作性质各国都很重视,无意改弦易辙。这些合作金融组织具有小而活之优势,旨在为中低收入阶层服务。总之,合作金融的原则就是合作,这种合作原则既表现在基层合作组织内部社员之间,又表现在体系内各级组织之间。在资金融通和结算、信息交流乃至人才培训等多方面,各级金融组织一方面自主经营,一方面又开展有力合作,促进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各国的迅速发展。(3)国家财政对都在很大力度上支持合作金融组织,前述各国都有各自的优惠政策来扶持。美国的信用社是免缴联邦收入所得税的,且不用缴纳利息税和存款准备金;德国的全国信用合作联盟以及合作互助的行业自律组织十分健全,国家除向农户发放农业贷款外,还对农业进行各种信贷支持,如财政援助、税收优惠等;法国对诸多农业合作组织、农村市镇小手工业等也予以大力支持,除合作金融组织放贷和住房放贷外,国家还有各种补贴利息的惠农贷款;日本的农业结构调整,或农业现代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都有政府提供补贴,有农协系统的资金支持,且政府给予债务担保、利息补贴和损失补贴等等。印度政府颁布一系列扶贫政策,试图消除区域发展不平衡现象,该国储备银行也同政府部门合作以激活初级信贷社,为经营不佳甚至亏空的信贷社提供呆帐、坏帐补偿资金,有时也合并有经营风险的信贷社。总而言之,合作金融与社员打成一片,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前述各国政府都很重视发展合作金融,一面制定合作金融法,一面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统筹之,实行财政税收种种优惠政策。

(三)各国政府支持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形式多种多样。

农业贷款因其特殊性,有明显的以下特征:季节性、非均衡性和风险性。因此,为保证农业资金供给充分,必须考虑到农业金融吸引资金的水平低,能力相对不足,故而离不开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参与。从美国到日本等一系列国家的政府各显其能,竞相实行各种政策支持:一是低息提供农业信贷资金,这主要由官方的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落实;二是实行政府补贴办法,比如对商业银行涉农贷款给予利差补贴,这主要由其他信用系统供给;三是有针对性地制订出许多优惠政策,譬如在发行农贷债券对合作金融系统给予支持,另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给予税收优惠待遇等等,从而确保为农业提供的资金不会另作他用,且提供便利渠道支持非农资金向农业转移;四是各国政府都重视配套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不断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的交易行为。

(四)各国都对农业保险制度十分支持。

前述各国的农业保险发展有如下特点,:一是历史悠久,经验和技术具足,如法国的农作物冰雹保险始于18世纪,而美国的农作物保险历史也达百年之久;二是法律健全,譬如日本《牲畜保险法》于1929年颁布,十年后又颁布《农业保险法》,到1947年,这两个法规被合并,经修订成为《农业灾害补偿法》。三是专业性保险机构相继建立,无论国家专业保险公司,还是私人保险公司,其规模都越来越大,业务越办越多,全面取代原始的互保协会;四是农业保险都获得政府的政策扶持,比如在日本,一般农业保险责任的60%-70%由政府承担,20%-40%由地方承担,10%-30%由农业互助联合会承担,而且农业保险费及经营管理费都能从政府财政获得大量补贴;五是综合保险业务发展迅速,最初只有单一农作物保险,而现在的农作物综合保险,有着非常广泛的承保范围,进一步保护了农业经营者利益。

(五)各国的农村政策性金融资金都有着广泛的来源。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发展,都离不开充足的资金支持。为此,多渠道筹集资金成为各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共同选择。譬如日本十分重视邮政储蓄对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支持,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以从信托储蓄银行借入资金、吸收活期和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取资金,而印度则通过中央政府担保的债券、借取外币和吸收存款等方式为政策性银行提供资金支持。

三.国外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启示

通过考察国外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可给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许多经验、教训。我们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归纳:

(一)为建立商业性、合作性和政策性金融组织共存互补,以及各自成份复杂、机构繁多、各机构职责明确、功能互补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理论界和决策层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就是:我们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立足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国外成功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基本脱离不开这样的范畴: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金融构成主体。此外,非正规金融也非一无是处,是上述体系的是重要补充。具体来说,单纯的商业、政策化或者合作化,都不是我国农村金融定位的理想方向,因为这样没有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具体情况,无法满足对农村金融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我们认为,只有通过农村金融组织法,将各机构纳入一个综合体系,让其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如此才能保证农村金融市场向健康方向发展。至于构建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三足鼎立的骨架体系,无疑是重要的基础方面,但必须落实到更具体的层次才有现实针对性。

(二)要按合作制原则改革和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使之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方式,这一点基于前文对国外农村金融市场考察和比较时的发现,即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都被各国在不同程度上视为重中之重。

在各国农村金融市场中,合作金融制度的优越性均有显著体现。这不仅仅见诸合作金融的精神和原则,在商业化方面它的优越性也不断体现。从东西方各国经验看,政府从政策上的支持和监管是不可缺失的一个环节。具体到我国,如何改革农村合作金融体制,这不完全是一个理论上的挑战,更是现实实践上的重大挑战。本文认为对农村合作金融务来说,有两个原则是至关重要的:一是必须坚定的坚持稳定、持久的合作制;二是应该适当地商业化,引入市场机制使得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更高效;三是还要加强政府的政策支持与有效监管。三管齐下使农村合作金融也成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一支主力军。

(三)加强政府的支持力度,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农村金融市场是一个需要政府大力支持的市场,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准公益性质。农村金融市场的完善如果没有政府介入,单靠市场机制发展起来的农村金融市场是很难成功的;反过来如果过于依赖政府帮助,就很难解决效率不高的问题。因而,政府与市场的适当结合,才是合理的发展模式。以市场机制作用为前提,由政府干预来引导正确的方向。从各种政策的实施入手,补救单纯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局限性,创造宽松的外部宏观环境,扶持市场机制更好的发挥作用,必将极大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四)要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不断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美国农村金融市场有比较良好的起点,在开始发展的时候就有了较为健全的法律保障,后来又经过不断地补充完善,最终具备了规范高效的法律体系。由此来看,完善的配套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是很好地发展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必备条件,我们应该尽力推进该体系的建设。面对成功的外国经验,只有遵循客观借鉴、又不生搬硬套的原则,尽量制定出台一系列符合我国本身国情的农村金融法规,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才可能有光明的未来。

(五)应强化政府调控功能,不断提高农村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根据上文的考察,许多国外农村金融市场配置效率很高,具体表现在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资源配置能否很好的配合农业产业,为广大农户服务;而其城市金融市场也可以通过合理的配置,照顾到农业产业。有鉴于他们的成功经验,强化对城乡金融市场统筹规划。从两方面入手,我们不仅要采取措施限制农村金融资源不合理地流失,二是要大力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向城市金融市场筹集资金,以使得前者可配置的资源总量得到增加。此外,我们还应针对农业生产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特点,尽快建立农业灾害保险制度,在农业经营者遭遇灾荒以至无力偿还贷款时,要主动去减轻农户负担,通过保险补贴制度将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宗旨落到实处。

(六)要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扶持功能,拓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

发达国家美、法、日等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都可谓多样化,其中有政府财政拨款,也有存款和股金,还有在城市金融市场发行有价证券等等。相较而言,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由于业务面太窄,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不能起到很好的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作用。其根本原因还是在资金上,资金规模很有限且来源不多样化,成为制约业务拓展的瓶颈。在参考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同时,又不能生搬硬套,我们必须拓展政策性金融的业务功能,使其扶持“三农”的功能落到实处,这样就使得其与农村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的服务对象权责分明,相互补充和支持,共同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完)

文章来源:节选自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赵志刚博士学位论文第7章(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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