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融新规全面解读:十大变化你必须了解
来源:证券时报网李骁在证监会公布两融新规意见稿的同时,沪深交易所也分别公布了两融交易实施细则征询意见稿,对两融交易细则进行了修订。从交易细则层面,沪深交易所又做了哪些修订呢?本文将就重点款条逐条解读。尽管还是征询意见稿,但两融新规正式版已略见一斑。
来源:证券时报网 李骁
在证监会公布两融新规意见稿的同时,沪深交易所也分别公布了两融交易实施细则征询意见稿,对两融交易细则进行了修订。从交易细则层面,沪深交易所又做了哪些修订呢?本文将就重点款条逐条解读。
尽管还是征询意见稿,但两融新规正式版已略见一斑。
深圳一家大型券商两融负责人给出的评价简捷易懂:
4倍净资本规模红线,大券商优势显现;20日均50万证券资产,有需求的中小客户剩末班车了;允许合理展期,长期投资者的春天来了;优化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
十大重点内容提要
(一)允许合约展期,鼓励价值投资者长线持仓
(二)新增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作为标的证券
(三)明确债券作为两融标的三大主要条件
(四)拓宽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用途,向融券做空倾斜
(五)豁免ETF融券卖出最低价格限制
(六)现金管理产品纳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七)取消追加担保物统一规定,增设强制平仓损失及纠纷约定
(八)开户门槛由开户时50万修订为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50万
(九)新增强化信用账户单一证券集中度风险管控
(十)新增限售股参与两融规则及标准
十大重点修订内容逐条解读
(一)允许合约展期,鼓励价值投资者长线持仓
修订前原规:现行的沪深交易所两融交易细则均规定,融资融券合约最长不超过6个月。
修订背景: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在实际业务运行中,6个月的合约期限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长线投资者的交易成本;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合约到期集中了结还可能对市场造成冲击。允许符合条件的客户申请合约展期是也是海外市场两融业务的发展趋势。
意见稿修订及点评:此次修订放宽对融资融券合约期限限制,维持现行融资融券合约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的要求,但允许合约展期,展期次数由券商与客户自行约定,同时明确规定每次展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券商在为客户办理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此举不仅适应了两融业务实际需求,对价值投资者长线持仓的最有直接鼓励,对降低个股的换手率和提升市场稳定性都有利。
(二)新增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作为标的证券
修订前原规:LOF不能作为标的证券参与两融。
修订背景:在境内市场上,LOF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忽略的投资证券投资品种,两融作为扩大资金杠杆的衍生品工具,无论是与海外接轨还是便捷投资者需求上讲,都必须LOF的真实存在。
意见稿修订及点评:标的证券为债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b.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c.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d.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明确债券作为两融标的三大主要条件
修订前原规:债券不能作为标的证券参与两融。
修订背景:随着公司债、非上市企业公募公司债等债券品种的增加,在境内市场上,债券已经成为了越来越多风险厌恶型投资者的证券投资品种,两融作为扩大资金杠杆的衍生品工具,债券品种的必须覆盖。
意见稿修订及点评:标的证券为债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b.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c.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d.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债券进入两融标的,为了给下一步开展债券借贷业务预留一定规则空间。
(四)拓宽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用途,向融券做空倾斜
修订前原规:现行规则规定,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做他用。
修订背景:原规则中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投资者融券卖出的实际成本,不利于融券交易业务发展。
意见稿修订及点评:此次修订在不放松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按照此前相关配套规定,适度放宽限制,允许该部分资金用于偿还融资融券交易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等。在当前一片融资买入做多氛围下,尤其是某些证券品种价值泡沫渐显背景下,此举其实是在变相将政策天平向融券卖出做空倾斜。
(五)豁免ETF融券卖出最低价格限制
修订前原规:现行规则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应不低于最近成交价。
修订背景:原规则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避免投资者打压证券价格,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ETF期现套利、申赎套利、配对交易等量化交易策略的实施。
意见稿修订及点评:ETF大多以指数为跟踪标的,波动性较小,有较好的抗操纵性,境外成熟市场对ETF标的融券卖出均没有相应的价格限制。本次修订拟豁免ETF标的融券卖出的最低申报价格限制要求,并为后续扩展到其他标的预留一定规则空间。
(六)现金管理产品纳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修订前原规:现行规则规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仅包括在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基金和债券,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为纳入进来。
修订背景:券商现金管理产品属于行业创新产品,该类产品在不影响投资者股票交易前提下为投资者的闲置资金提供增值服务,投资范围主要为银行存款,且绝大数产品没有设置巨额赎回限制条款,能够实现快速变现,净值较为稳定,流动性与现金接近。
意见稿修订及点评:此次修订将券商现金管理产品纳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参考国债确定折算率水平,同时扩展信用证券账户的功能,允许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购、赎回券商现金管理产品。
(七)取消追加担保物统一规定,增设强制平仓损失及纠纷约定
修订前原规:现行规则规定,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应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对强制平仓损失及纠纷无约定。
修订背景:担保物的品种在不断增加,相应的估值比例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一成不变的物种和强制平仓比例为券商与投资者埋下了潜在风险,需要交由双方自行在合约中约定和明确。
意见稿修订及点评:在有效控制业务风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减少强制平仓可能造成的损失和纠纷,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兼顾业务风险的有效控制,此次修订将取消对追加担保物的期限、比例的统一规定,具体比例、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并对可能的强行平仓损失进行约定。
(八)开户门槛由开户时50万修订为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50万
修订前原规:原规则中对规定的投资者开设两融账户的门槛为开设时投资者证券账户资产需达到50万元,并不低于6个月的股票投资经历。
修订背景:现实操作中,很多投资者资产没达到50万规模,但却可以通过拆借的方式来开取两融账户,甚至还有券商以开设两融账户数量作为考核员工业绩的指标,投资者的征信、适当性管理存在不够严格等问题,这不仅给投资者自身、也给市场带来了不必要的潜在风险。
意见稿修订及点评:考虑到两融交易风险相对较高,操作相对复杂,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此次修订进一步强调会员应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引导客户理性、合法合规参与交易,明确相关要求,即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不少于半年等。
(九)新增强化信用账户单一证券集中度风险管控
修订前原规:原规则中无此规定。
修订背景:近年来,一些风险标的股票如重庆啤酒、昌九生化等均存在单一客户单一担保品集中度过高的问题,给业务平稳运行带来潜在风险。
意见稿修订及点评:此次修订要求券商及时监控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担保物市值的比例”指标,对于达到限制比例的客户,券商应按照约定暂停接受其融资买入相应证券委托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及时防控相关风险。
(十)新增限售股参与两融规则及标准
修订前原规:原规则中无此规定
修订背景:无论是限售股还是解禁后的限售股,持有者都有融资买卖证券的需求。在实际操作中,因为两融将此类标的忽略,导致诸多此类标的在场外进行质押融资,不仅手续不便和成本高昂,而且也存在不少的风险隐患。
意见稿修订及点评:一是按沪深交易所此前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纳入细则,简化规则体系;二是补充债券标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相关申报要求。
华泰证券罗毅也发表最新研报称,允许两融合理展期,放宽原有6个月期限,预计可延长1-2次,延长融资融券周期为投资者提供便利,有利于投资者灵活控制,避免时间限制投资策略;适当控制两融规模,表明监管层希望股市长慢牛健康发展。
“当前两融规模2.2万亿元,占总市值2.8%,占流通市值3.8%,与国际市场占比4%-5%相比,还有提升空间。同时券商在积极补充资本,资金陆续到位,支持两融发展。”罗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