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金融衍生业务禁投机交易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4日发出通知,对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作出严格规定,要求中央企业有效管控风险,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在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中,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必须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报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指定专门机构对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向国资委报备。
通知特别强调,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严重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据悉,此前,国资委已将通知发至各中央企业。按照要求,中央企业对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等在境内外开展的各类金融衍生业务进行了清理,并已将清理整顿情况上报国资委。
尽管国资委尚未公布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相关情况,但通知坦承“少数企业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和投机心理,贸然使用复杂的场外衍生产品,违规建仓,风险失控,产生巨额浮亏,严重危及企业持续经营和国有资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中国远洋、东方航空、中国国航等中央企业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相继爆出巨额亏损。以航空业为例,截至今年1月初,中国国航、东方航空及上海航空等三家国有航企金融衍生品的账面亏损总额已经达到131.7亿元。
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中央企业实现稳健经营,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种类也作出了细致规定,要求中央企业应当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超越规定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按照通知的要求,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中央企业,其持仓规模应当与现货及资金实力相适应,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90%;以前年度金融衍生业务出现过严重亏损或新开展的企业,两年内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50%。
国资委还规定,企业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对于持仓规模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规模规定比例、持仓时间超过12个月等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备。
严控国企巨头金融衍生业务
中国的国资主管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4日下发通知,要求中央企业严格管理旗下的金融衍生业务,不得从事投机交易。
在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中,国资委要求这些国有企业的“巨无霸”们必须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据了解,从2001年中国政府放开国企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至今,共有31家中央企业获得从事相关业务的许可证,但在实际操作中,几乎所有涉足外汇、进出口业务的中央企业都在从事相关的金融衍生品业务。
金融危机袭来使多家中央企业爆出衍生品业务巨额亏损。去年下半年以来,在国资委下属的中央企业中,中国远洋公司所持FFA(远期运费协议)约有40亿元浮亏。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航油套期保值公允价值损失约62亿元,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燃油套期保值合约截至去年底公允价值损失也高达68亿元。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少数企业贸然使用复杂的场外衍生产品,违规建仓,风险失控,产生巨额浮亏,严重危及企业持续经营和国有资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按照国资委的要求,不管有没有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中央企业都必须进行清理整顿。目前,相关情况已经上报国资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种类作出细致规定,要求中央企业应当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超越规定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对于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严重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国资委更实行准入限制,规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此外,为了进一步控制和减少损失,在通知中,国资委还要求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期货业务持证企业,应当对交易品种、持仓规模、持仓时间等进行审核检查,对于超范围经营、持仓规模过大、持仓时间过长的投机业务,应当立即停止,并限期退出。
而对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已经开展的业务,国资委表示,企业应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现阶段应逐步减少仓位或平仓,在未获得批准前不得开展新业务。
对于由于违规操作和管理不当出现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国资委表示将援引去年颁布的《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不过,目前尚未有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
国资委研究中心的一位专家坦言,对于造成企业损失的行为是由于违规投机、管理不当,还是市场调整造成操作损失,目前监管机构在定性方面还存在一定难度。
他表示,在中国的企业在衍生品市场上交出如此高昂的“学费”之时,当务之急是要在中央企业建立有效管控风险的体系,覆盖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到事后处理的各个环节,力争不要出现损失或有效控制损失。而监管当局也应总结经验,加强对企业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监管和指导。
央企违规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造成损失者将被追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4日发出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审慎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违规从事相关业务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在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中,国资委表示,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规章开展业务,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国资委去年颁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处罚方式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等三种方式。
据悉,国资委将据此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业务违规事项和重大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力度。对于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多家中央企业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爆出巨额亏损。以东方航空为例,2009年1月12日,东方航空对外发布公告,声称由于去年的燃油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整个公司浮亏62亿元。
据了解,各中央企业近期都对各自的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了清理,并把清理整顿情况上报给国资委。尽管具体亏损数额尚未对外公布,但有业内人士估计账面浮亏“数额巨大”。
与此相对,去年中央企业由于受自然灾害、政策性因素和国际金融危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盈利只有6600多亿元,比2007年下滑了30%左右。
不过,对于金融衍生业务出现损失如何追责,国资委研究中心一位专家表示,还存在一定困难。监管机构必须对相关企业的行为进行深入分析,是违规投机、管理不当,还是由于市场调整造成操作损失。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金融衍生业务规模较大、风险较高、浮亏较多,以及未按要求及时整改造成经营损失的企业,国资委已经着手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发生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在业绩考核中将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为了进一步控制和减少损失,在通知中,国资委要求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期货业务持证企业,应当对交易品种、持仓规模、持仓时间等进行审核检查,对于超范围经营、持仓规模过大、持仓时间过长等投机业务,应当立即停止,并限期退出。
而对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已经开展的业务,国资委表示,企业应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现阶段应逐步减少仓位或平仓,在未获得批准前不得开展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