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模式是如何的?
2015-03-16 13:35741
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是比较典型的合作——竞争关系。对商业银行而言,融资租赁是企业获得融资的另一重要渠道,与银行信贷存在替代和竞争关系;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自己也需要商业银行的服务,在授信、中间业务等方面有着广阔的合作空间。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商业银行发展相对成熟,探讨两者的合作模式和前景具有现实意义。
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是比较典型的合作——竞争关系。对商业银行而言,融资租赁是企业获得融资的另一重要渠道,与银行信贷存在替代和竞争关系;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自己也需要商业银行的服务,在授信、中间业务等方面有着广阔的合作空间。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商业银行发展相对成熟,探讨两者的合作模式和前景具有现实意义。
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模式
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办理融资租赁业务。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介入融资租赁业务,能够扩展市场,借助租赁公司强化在产业链条中的竞争优势。融资租赁公司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缺少网络化的分支机构,难以在跨行政区域方面形成网络效应,通过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实现更好的发展。现阶段,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合作,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客户与金融产品的共享通用方面的合作。
1、银行推荐客户,并提供结算等服务的模式。是指银行向租赁公司推荐有租赁需求的客户,由租赁公司独立作出业务决策,银行在应收租赁款归集、资金账户监管提供服务,双方还可约定租后管理合作事宜。这种模式涉及的风险较低,执行的难度较低。
2、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协助管理的模式。是指租赁公司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租赁公司将其直接营销的客户,统一到合作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由银行提供租赁款归集服务,或者还提供账户监管和租后管理等服务。这种模式涉及的风险也较低,执行的难度也较低。
(二)境内人民币融资方面的合作。
1、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提供保理服务的模式。是指租赁公司向银行推荐已完成的租赁项目和客户给银行,银行基于对承租人的授信或者租赁公司提供的增信,提供应收租赁款的保理服务。这种保理既包括对售后回租的保理,也包括直接租赁等其他租赁形式的保理。这种模式下,银行承担信用风险,要在给予承租人的授信条件和额度内合作,或在租赁公司提供的增信措施的授信条件和额度内合作。
2、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提供结构化保理服务的模式。是指租赁公司向银行推荐尚未完成资金交付的租赁项目和客户给银行,银行基于对租赁合同认可,视“未完成租金”为“已完成租金”,进行保理。这种模式主要是商业银行基于租赁公司营销的优质项目而进行的合作。这种模式下,银行承担信用风险,一般要在对承租人进行主体评级授信基础上,还要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债项评级授信,两个评级授信都符合银行要求的情况下,才可开展合作。
3、联合营销,杠杆租赁的模式。是指银行和租赁公司配合,对于具有综合金融需求的优质客户或大项目釆取杠杆租赁的模式。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由牵头的融资租赁公司出资拟购买租赁物价值的20%-40%,其余资金由商业银行提供,出租人需将设备的所有权、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抵押给银行。这种模式下,租赁公司可以享受到国家对购买设备的税收优惠。银行的风险控制类似于项目融资,要融资项目的债项评级优秀,才可开展合作。
4、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对接融资应收租赁收益权模式。是指租赁公司与银行合作、信托公司三方合作,由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购买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收益权。这种对接对应的,既可以是新租赁业务,也可以是存量租赁业务。这种模式的好处是作为表外资产进行管理,不占用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但银行承担声誉风险和间接信用风险,也需要采取和保理模式一样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国际业务方面的合作。
在国际业务方面,商业银行可以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更多的服务,传统的比如国际结算、结售汇、外汇衍生品等。创新的合作是内保外贷和内保内贷两种模式。
1、内保外贷的模式。该模式是指境外金融机构以银行开出的融资性保函为担保条件,向境内注册的外资租赁公司发放外债贷款,租赁公司再与境内用款客户办理租赁融资/售后回租业务。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借用外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从境外融资为境内用款客户获得低成本资金。这种模式要符合国家外汇管制的要求,境内注册的外资租赁公司有足够的外汇规模,商业银行要有对开证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2、内保内贷的模式。该模式在内保外贷基础上发展而来,由商业银行根据境内企业申请,为其向境外银行开出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境外银行据此向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人民币融资的业务。该业务有利于申请人利用境外融资成本低的人民币资金,降低融资成本。这种模式要在境外人民币利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可行,商业银行要有对开证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未来的合作前景分析
着眼未来,中国融资租赁业在转型基础上,能够实现一个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在业务合作的基础上,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的战略合作将逐步开展。商业银行与金融租赁公司合作将更加密切,协同效果发挥充分。非金融租赁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也会更加深入、广泛。具体的合作前景为:
(一)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深度合作开发产业链条模式。这是指银行发挥零售和网络优势,租赁公司发挥产业背景优势,相互配合开发产业链条。一是两者相互配合,介入彼此以前不熟悉的客户和行业,逐渐实现产业链条的开发。二是商业银行与那些大企业集团下设的租赁公司合作,如浙江物产租赁公司、北车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电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能够深化与集团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增加商业银行对大集团的合作。
(二)银行主导,融资租赁公司配合,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模式。这是银行发挥零售和网络优势,租赁公司发挥其租赁牌照的独特价值,作为银行的业务通道,配合商业银行为其中小企业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在融资租赁合同签署后,租赁公司即将租赁应收款转让给银行,租后管理也委托给银行。这种模式发挥融资租赁作为高效的中小企业融资工具的作用。我国绝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仍缺乏扩展零售业务的能力,而美国融资租赁的80%承租人是中小企业。通过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用更灵活有效的方式服务小微企业。
(三)围绕直接租赁的业务合作将会进一步深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层次。当前融资租赁公司有80%的租赁业务属于售后回租,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也主要是围绕这个领域进行的。直接租赁更能体现租赁业务的独特行业价值,在控制贷款用途、掌握所有权、享有自力救济便利发挥优势。因此,随着未来融资租赁公司以直接租赁为主打产品,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将进一步深化,主要会在杠杆租赁、转租赁等方面合作。
(四)资产保全方面的合作会进一步深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转型发展,融资租赁公司将在租赁物管理经营方面建立核心能力。尤其是在租赁物的估值、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租赁物的处置方面拥有专业团队,这种能力是商业银行难以复制的。商业银行的一些动产抵押的不良贷款、借款人破产等处置,可以充分借助融资租赁公司的核心能力。
来源:网络
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模式
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办理融资租赁业务。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介入融资租赁业务,能够扩展市场,借助租赁公司强化在产业链条中的竞争优势。融资租赁公司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缺少网络化的分支机构,难以在跨行政区域方面形成网络效应,通过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实现更好的发展。现阶段,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合作,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客户与金融产品的共享通用方面的合作。
1、银行推荐客户,并提供结算等服务的模式。是指银行向租赁公司推荐有租赁需求的客户,由租赁公司独立作出业务决策,银行在应收租赁款归集、资金账户监管提供服务,双方还可约定租后管理合作事宜。这种模式涉及的风险较低,执行的难度较低。
2、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协助管理的模式。是指租赁公司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租赁公司将其直接营销的客户,统一到合作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由银行提供租赁款归集服务,或者还提供账户监管和租后管理等服务。这种模式涉及的风险也较低,执行的难度也较低。
(二)境内人民币融资方面的合作。
1、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提供保理服务的模式。是指租赁公司向银行推荐已完成的租赁项目和客户给银行,银行基于对承租人的授信或者租赁公司提供的增信,提供应收租赁款的保理服务。这种保理既包括对售后回租的保理,也包括直接租赁等其他租赁形式的保理。这种模式下,银行承担信用风险,要在给予承租人的授信条件和额度内合作,或在租赁公司提供的增信措施的授信条件和额度内合作。
2、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提供结构化保理服务的模式。是指租赁公司向银行推荐尚未完成资金交付的租赁项目和客户给银行,银行基于对租赁合同认可,视“未完成租金”为“已完成租金”,进行保理。这种模式主要是商业银行基于租赁公司营销的优质项目而进行的合作。这种模式下,银行承担信用风险,一般要在对承租人进行主体评级授信基础上,还要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债项评级授信,两个评级授信都符合银行要求的情况下,才可开展合作。
3、联合营销,杠杆租赁的模式。是指银行和租赁公司配合,对于具有综合金融需求的优质客户或大项目釆取杠杆租赁的模式。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由牵头的融资租赁公司出资拟购买租赁物价值的20%-40%,其余资金由商业银行提供,出租人需将设备的所有权、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抵押给银行。这种模式下,租赁公司可以享受到国家对购买设备的税收优惠。银行的风险控制类似于项目融资,要融资项目的债项评级优秀,才可开展合作。
4、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对接融资应收租赁收益权模式。是指租赁公司与银行合作、信托公司三方合作,由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购买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收益权。这种对接对应的,既可以是新租赁业务,也可以是存量租赁业务。这种模式的好处是作为表外资产进行管理,不占用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但银行承担声誉风险和间接信用风险,也需要采取和保理模式一样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国际业务方面的合作。
在国际业务方面,商业银行可以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更多的服务,传统的比如国际结算、结售汇、外汇衍生品等。创新的合作是内保外贷和内保内贷两种模式。
1、内保外贷的模式。该模式是指境外金融机构以银行开出的融资性保函为担保条件,向境内注册的外资租赁公司发放外债贷款,租赁公司再与境内用款客户办理租赁融资/售后回租业务。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借用外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从境外融资为境内用款客户获得低成本资金。这种模式要符合国家外汇管制的要求,境内注册的外资租赁公司有足够的外汇规模,商业银行要有对开证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2、内保内贷的模式。该模式在内保外贷基础上发展而来,由商业银行根据境内企业申请,为其向境外银行开出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境外银行据此向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人民币融资的业务。该业务有利于申请人利用境外融资成本低的人民币资金,降低融资成本。这种模式要在境外人民币利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可行,商业银行要有对开证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未来的合作前景分析
着眼未来,中国融资租赁业在转型基础上,能够实现一个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在业务合作的基础上,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的战略合作将逐步开展。商业银行与金融租赁公司合作将更加密切,协同效果发挥充分。非金融租赁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也会更加深入、广泛。具体的合作前景为:
(一)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深度合作开发产业链条模式。这是指银行发挥零售和网络优势,租赁公司发挥产业背景优势,相互配合开发产业链条。一是两者相互配合,介入彼此以前不熟悉的客户和行业,逐渐实现产业链条的开发。二是商业银行与那些大企业集团下设的租赁公司合作,如浙江物产租赁公司、北车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电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能够深化与集团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增加商业银行对大集团的合作。
(二)银行主导,融资租赁公司配合,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模式。这是银行发挥零售和网络优势,租赁公司发挥其租赁牌照的独特价值,作为银行的业务通道,配合商业银行为其中小企业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在融资租赁合同签署后,租赁公司即将租赁应收款转让给银行,租后管理也委托给银行。这种模式发挥融资租赁作为高效的中小企业融资工具的作用。我国绝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仍缺乏扩展零售业务的能力,而美国融资租赁的80%承租人是中小企业。通过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用更灵活有效的方式服务小微企业。
(三)围绕直接租赁的业务合作将会进一步深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层次。当前融资租赁公司有80%的租赁业务属于售后回租,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也主要是围绕这个领域进行的。直接租赁更能体现租赁业务的独特行业价值,在控制贷款用途、掌握所有权、享有自力救济便利发挥优势。因此,随着未来融资租赁公司以直接租赁为主打产品,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将进一步深化,主要会在杠杆租赁、转租赁等方面合作。
(四)资产保全方面的合作会进一步深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转型发展,融资租赁公司将在租赁物管理经营方面建立核心能力。尤其是在租赁物的估值、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租赁物的处置方面拥有专业团队,这种能力是商业银行难以复制的。商业银行的一些动产抵押的不良贷款、借款人破产等处置,可以充分借助融资租赁公司的核心能力。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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