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控防供应链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2014-12-30 13:06645

供应链融资是商品交易项下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和存货融通衍生出的组合融资。在物流方面,银行应要求核心企业出具承诺,表明其已收到货物,并且收到的货物已验收入库,不会再以商品瑕疵提出付款争议。

  供应链融资是商品交易项下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和存货融通衍生出的组合融资。银行以核心企业作为切入点,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三流”的控制或对有实力的关联方进行责任捆绑,为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长期合作的供应商、经销商提供整体的融资方案。下面拟就该业务的操作模式及担保、“三流”的控制问题在法律层面予以探讨。

  操作模式及法律风险

  以上游的保理业务为融资产品模式。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以获得融资。银行可通过名单制管理来筛选合格的融资申请人,应收账款应保证具有真实合法性、可转性(法律允许债权可转、债权主体同意转让)、转让权力的完整性及权利的无瑕疵性。核心企业一般都有明确的供应商准入机制及共同价值的奖罚措施,如订单保障、销售返点等,这有利于银行利用核心企业的主导地位加大受信客户的违约成本。在合同控制上,银行还可加入一些限制性条款,如一旦保理申请人退出核心企业供应商名单,银行即可单方解约、提前要求融资人回购。

  商业纠纷是指买方拒收货物或商业发票,或根据交易合同或卖方的履约行为提出的任何抗辩、反诉或抵销,一般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纠纷。因此,在合同签订中应对商业纠纷的定义予以完整、明确。出现商业纠纷时,银行应准确设定回购情形,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以保护银行的债权。

  在保理关系中,银行面临着法律性质不确定的风险。从司法实践看,保理关系既有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应收账款的转让关系。若被认定是借款性质,导致的后果是银行无法对核心企业(买方)进行债权追索,而预扣利息部分根据《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银行无法从融资金额中预扣利息;若被认定是应收账款转让,如采取后收利息方式,一旦产生纠纷,银行采取应收账款转让后的利息计收方式可能不被法律认可。因此在保理融资业务中,选择谁进行追索至关重要。针对此问题,银行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诉讼保理申请人,同时对其应收账款主张代为求偿权,再另外立案对基础合同的买方进行追索;二是事先让保理申请人承诺对买方的付款承担连带保证。

  以下游的保兑仓业务为融资产品模式。保兑仓是银行为经销商购货提供授信支持,并视为是在经销商提前还款的情况下通知核心企业发货。在此模式下,核心企业是否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回购责任,应视核心企业在行业中的市场竞争力而定。在审核经销商的资质及经销商品的品牌及品种控制上,银行应将品种的区域差异作为发放融资前需考察的因素列入考查重点。银行对物权的控制可重点关注货物在途中的风险及控制货物的出入库管理。因此,需明确核心企业或第三方物流放货的唯一凭证是银行的提货指令。

  在下游的保兑仓业务融资过程中采取抵质押方式的,如果采取动态质押方式,银行要对质押合同进行修正,约定质物以最新变更的质押清单为准;若采取浮动抵押的方式,银行应至抵押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还需注意的是,浮动抵押方式不能对抗正常的销售行为。

  风险控制应全面到位

  为有效分散风险,银行需引入担保方式。担保方式有两种:应收账款质押,即供应商将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向银行设置质押,此种模式需在央行应收账款登记系统作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转让,即供应商将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此种模式需在央行应收账款登记系统作进行转让登记。基于对货权的控制,即融资申请人需将货物设置质押或提供仓单质押,此类担保形式对于其上下游的供应商、经销商均适用。

  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核心企业的信用机制。在上游的供应商融资中,银行可要求核心企业作付款承诺,在下游的经销商融资中,银行也可要求其提供保证担保、回购担保、退货承诺、定向付款等承诺,如商品价格下跌,经销商商品销售回笼款不足于覆盖银行本息的,可要求核心企业补齐差价。此外,银行可借助第三方来分散风险,通过物流企业的监管责任、担保作用及保险公司来承保风险,来化解银行风险。在对融资账户的监管方面,在上游融资中,银行应控制核心企业的付款情况;在下游融资中,银行应跟踪经销商的销售资金回笼情况。

  上游应收账款融资中,需加强对“三流”的风控措施。在信息流方面,银行应在央行的应收账款登记系统作转让登记,以达到公示及对抗第三人的目的。通过关注信息的对称性,银行应核实从供应商、核心企业、第三方物流公司处获取的信息是否一致。在合同条款的控制上,银行应要求供应商、核心企业承诺所传递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在物流方面,银行应要求核心企业出具承诺,表明其已收到货物,并且收到的货物已验收入库,不会再以商品瑕疵提出付款争议。

  在资金流方面,第一资金流作为银行的信贷资金,从银行流向供应商,以弥补其因核心企业赊销造成的资金不足;第二资金流是核心企业在加工实现销售后,将回笼款打入供应商回款账户,银行可根据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贷或到期收回融资。对于回款账户,建议银行以保理行的名义开立,这样更符合债权转让的法律要求,同时因其已与供应商财产隔离,就可对抗司法机关的查、冻、扣行为。如回款账户开立在供应商名下,应对该账户采取控制措施,如结算方式限制(不出售流通票据)、渠道控制(不开通网银、电子银行)、印鉴控制(预留融资行客户经理印鉴)等。特别是在暗保理业务中,发放融资款前,须做到回款账户已开立在该融资行且已受该行的监管控制。

  下游应付款融资中,需加强对“三流”的风控措施。在信息流方面,下游信息流相对较复杂,银行和核心企业的信息流体现在,银行需了解核心企业的自身状况及其对供应链的掌控程度;银行和经销商的信息流体现在,经销商的运作情况、市场占有率;银行和物流仓储的信息流体现在,了解货物运输情况、入库及出库的监管情况。针对这种情况,银行应关注信息的对称性、一致性。在合同条款上,银行应要求经销商、核心企业承诺传递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制定违约的处罚条款。此外,银行应保留查库权利。

  在物流方面,下游的物流中,仓储监管企业根据银行的指令发货给经销商,完成物流流转。银行需加强货物的出入库管理,与核心企业、仓储监管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银行的发货通知是唯一的发货指令。同时,银行还要明确监管公司的监管职责及违约责任,并选择大型优质、有良好仓库管理电子系统的仓储监管公司进行管理。为与核心企业的财产隔离,货物在仓库监管阶段,相关仓储合同应标明货物存储人为银行。若采用质押方式,仓储公司应明确标明受银行委托代为占有及监管。此外,银行需规定每天进行无负债结算,如价格下跌,经销商应补足保证金或增加质物、提前归还部分贷款。

  在现金流方面。在下游,一个现金流是银行的信贷资金,从经销商处流向核心企业,用于支付货款。经销商的销售回款打入监管账户或保证金账户,进行赎货。银行可收回相应融资或收取保证金后指令仓库放货。在向核心企业支付货款时,银行应要求经销商进行受托支付,直接将款项支付至核心企业,并控制经销商结算方式、结算渠道,规定销售回笼账户是唯一的支付账户。此外,还需注意的是,经销商缴纳的首笔资金不得用于提货,用于预防价格波动带来的潜在风险。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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