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税管理规定

2005-10-12 00:00 1336

  随着《外贸法》的实施,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也逐渐呈现上升趋势,对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也愈发显得重要。特别是近期出口退税政策的

  随着《外贸法》的实施,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也逐渐呈现上升趋势,对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也愈发显得重要。特别是近期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台,对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退税管理就尤为突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在整个国税系统征管工作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如何加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日常监管,为我们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也是是我们当前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急迫问题。与此相关的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其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

  其三、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有关政策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免税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一、出口退税认定

  (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格式见附件,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二)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下列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及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税免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生产企业自产产品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或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应在次月10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即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在出口退税申报期内免税申报。免税申报时免税额须按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小规模生产企业纳税人出口属于内销免税的货物,可不向退税部门办理免税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根据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若委托方是生产企业(不论生产企业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其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比照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货物,按“免、抵、退”办法计算退(免)税款。若委托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对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委托出口商出口自产产品应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依据为受托方已开具《代理出口产品证明》;若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商贸公司,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收购货物,则不予退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免税申报要求

  (一)生产企业

  1.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附送资料: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协议(委托代理出口企业)、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外贸企业

  小规模外贸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

  五、出口货物免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出口后,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免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免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收率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消费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应根据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或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计算消费税免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1.对出口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出口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3.出口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六、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审核

  小规模纳税人应于出口货物报关离境之日起90日内,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中外贸企业的管理规定办理申报、审核。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按下列公式征税: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同上);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征消费税的货物,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七、小规模外贸企业各种涉税证明的管理

  生产企业自产产品或外贸企业委托外贸小规模纳税人代理出口的货物,由小规模纳税人外贸企业(受托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为为委托方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开展双代理(即代理进口又代理出口的货物)业务的应由其为委托方开具《代理进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其他加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可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加工费的免税手续。

  八、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和管理

  (一)统一和规范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特别是外贸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免税出口额的体现,也是是否计提销项税金的依据。如果外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按规定进行出口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同上);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征消费税的货物,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二)加强征、退税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免税的计算机审核和人工审核。

  (三)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的出口免税纳入计算机管理,实行电子申报并加以监控。

  (四)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免税信息达到征退双方共享,便于征、退税机关管理和核查。

  (五)加强对税务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业务技能的培训,加强征退税双方的管理,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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