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挂失止付案例分析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行遭遇恶意银行承兑汇票挂失止付时,将对出票银行、贴现银行带来很大风险。票预安特列举出两例银行承兑汇票挂失止付案例进行分析,提醒出票银行、贴现银行注意防范银行承兑汇票挂失止付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行遭遇恶意银行承兑汇票挂失止付时,将对出票银行、贴现银行带来很大风险。票预安特列举出两例银行承兑汇票挂失止付案例进行分析,提醒出票银行、贴现银行注意防范银行承兑汇票挂失止付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挂失止付案例案例一:
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于2009年2月5日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持票人A公司,票面金额20万元整,出票日期2008年7月24日,到期日2009年1月24日。经查发现,该银行承兑汇票于2008年9月28日由自然人汪某申请,经法院进行了挂失公示催告,并出具《停止支付通知书》,2008年12月19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决该票据无效,并出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汪某自判决公告之日起,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工行海宁支行于2009年1月24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将款项划付给汪某。因此,该行出具了《拒付理由书》。
至2009年8月3日,工商银行海宁支行收到山西省某法院传票一份,由原告A公司诉其前手B公司与该行,诉讼事项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持有银行承兑汇票金额20万元,票预安专业查询银行承兑汇票挂失监控预警,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汇票金额到期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1、B公司向A公司转让该银行承兑汇票时,曾在9月24日办理过查询,而该行是在9月28日收到法院挂失止付通知书;2、A公司委托银行寄来银行承兑汇票时间为09年2月5日,而该票据到期日为1月24日,因此,该行收到票据时,款项已划付;3、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银行承兑汇票挂失止付案例案例二:
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于2009年8月28日收到法院《停止支付通知书》三份,挂失申请人均为C公司。
银行承兑汇票1,金额40万元,出票日2009/07/01,到期日2009/12/31。
银行承兑汇票2,金额165万元,出票日2009/03/04,到期日2009/09/04。
银行承兑汇票3,金额50万元,出票日2009/06/22,到期日2009/12/22。
在接到法院《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工行海宁支行经办人员仔细查阅了该三张银票是否有过他查。经查,该三张银行承兑汇票分别由农行嘉兴分行于7月20日、锦州太和区农信社于3月5日、中信吴江盛泽支行于6月23日发来查询,此现象引起该行警觉,关注票预安微信平台获取更多票据知识。立即与三家银行进行电话联系并告知法院止付情况,得知该三张银行承兑汇票均已贴现,该行立即发出查询报文正式书面告知三家银行,并要求在法院公示期60天内,及时进行权利申报。
1、目前地下票据买卖现象频繁发生,票据卖方为了免去办理银行贴现的麻烦手续,将银行承兑汇票卖给一些“票贩子”,直接盖好背书人章,而票贩子实际上并不在背书中体现,而是直接找到下家,由下家直接成为被背书人。2、贴现银行风险增加。案例二中,若非该行善意告之三家贴现银行,尽快在公示期60天内办理权利申报,贴现银行极有可能无从知晓票据已被挂失止付,如银票1,到期日为2009年12月31日,那么当贴现银行寄来银票托收时,早已过了法院公示期,届时,贴现银行将面临复杂的法律程序。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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