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风险及应对建议

2020-01-17 13:53282728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业务创新方式不断深化,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部分风险因素,导致一些风险事件的发生,给我国金融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本文结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具体案例,分析风险点并提出应对建议。

来源:《中国信用卡》(2019年04期);作者:陈磊(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业务创新方式不断深化,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部分风险因素,导致一些风险事件的发生,给我国金融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本文结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具体案例,分析风险点并提出应对建议。

一、案件简介

2016 年初 公司通过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关联 公司等多个公司,连续开出 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共计约 450 万元。B公司还就其与供应商之间的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理融资事宜与W商业保理公司签署保理合作协议,并与 商业保理公司的关联企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融资合作协议,利用其互联网票据投资平台开展所谓的票据融资。

期间,B公司的关联企业 公司为 B公司开具或背书转让的票据提供担保。同时,Z 公司等多个关联公司也均和 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就商业承兑汇票在线平台融资服务签署融资服务合同。

2017 年初,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公司未能按期兑付,银行在承兑人(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时,未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W商业保理公司将 公司和 公司等多个供应商告上法庭,将 银行未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一事投诉至人民银行。

在该案件中,公司在与关联公司无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开具多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利用互联网票据平台进行融资,通过资金空转套取资金。

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存在的风险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准入门槛低

该案例中,B 公司在 H 银行通过该行企业网银客户端开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只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并在接入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入机构只需对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可。作为接入机构的银行在给企业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时,仅需对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缺乏对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产供销关系等进行深入了解和审核 ;盲目鼓励企业签发、收受和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未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进行信用评级。

由于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无需上传合同、发票等资料,也无需抵押、担保等手续,即可随意出票,门槛很低。如果关联企业通过互联网票据平台将票据以质押或背书转让方式进行融资,则易导致票据到期后不能及时兑付,从而产生信用风险和金融风险。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客户端功能不健全

商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在银行为企业客户提供的网银客户端功能参数设置及操作流程不一致等情况,使电子商业汇票的流转存在障碍。虽然支付清算协会在 2016 年底印发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客户端功能标准及操作规范》,但仅在其第 章第 14 条要求各接入机构在保持电子商业汇票客户端个性化的同时,按照系统录入要求在贴现界面必输项中设置贴现方式、贴现利率(年利率)、贴现行和清算方式 票款对付 非票款对付 等 项内容。

由于该规定未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客户端的功能给予更详细的说明,导致部分商业银行存在电子商业汇票接入系统功能不完善。当企业有异常操作现象,如 公司短时间内大量开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银行系统不能自动作出相应提示。在 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时,H银行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权限通过该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客户端查看票据状态,导致未能及时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因电子商业汇票客户端功能不健全,导致银行因人为或系统原因未及时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存在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风险。

(三) 缺乏真实贸易背景签发电子商业承兑票据存在风险

我国《票据法》第 10 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有 4种承兑方式,承兑的前提均是要有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由上可见,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是票据开出的前置条件。

本案中,B 公司及其供应商(实质为关联企业)在没有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在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并不可靠的情况下,开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交由关联企业通过互联网票据平台进行融资套现,实现票据空转,有可能使资金转移至股市或房地产市场,催生出大量泡沫,不仅影响银行对实体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削弱信贷功能,也加大了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

(四) 票据保理业务存在票据贴现嫌疑

本案例中,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通过 商业保理公司及其关联的互联网票据投资平台实现企业融资。商业保理公司在明知公司开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不是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仍和 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签订协议,开展实质意义上的票据保理业务,关联公司 Z公司等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 商业保理公司。

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因此,W 商业保理公司基于受让票据项下的应收款叙作保理业务是不合法的,存在票据贴现嫌疑。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 号)规定,只有金融机构可以开展票据贴现业务,W商业保理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擅自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属非法行为。

(五)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法律地位缺失

针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监管,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制度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然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均为人民银行的行政规章,层级较低,一旦产生票据法律纠纷,司法机关在认定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时,只能将该办法作为参考,当该办法与《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或司法解释存在冲突时,必须严格优先适用上位法。

如今,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贴现等过程已全部实现电子化,电子交易的签章只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实现。但我国《票据法》尚未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学界也普遍认为电子签名不符合《票据法》第 4 条和第 条规定的签章规则,不承认以电子签名认证的电子票据支付结算方式。因此,电子商业汇票在受法律保障方面会受到一定影响。

三、意见建议

(一)提高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标准

现实中,企业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标准较低。建议银行在给企业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时,要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产供销关系等进行审核和了解,并针对企业账户余额是否充足及是否存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延迟承兑或拒付情况,每年对企业开展一次信用评级。银行可根据评级情况对企业采取年度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开票总金额或笔数的限制,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可停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

(二)建立健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客户端功能

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支付清算协会和上海票据交易所制定统一的、较为完善的电子商业汇票客户端功能标准与操作规范,指导接入机构统一和完善与网银客户有关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服务,方便企业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同时也方便银行进行有效管理,建立健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客户端功能,可进一步优化系统功能,强化安全设置,规范业务操作,提升风控水平,降低操作风险。

(三)优化电子商业汇票流程

一是严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准入环节,严格依据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审核企业相关资料,通过工商企业信息查询、企业征信查询、上门核实、法人面签、查看财务报表等多种手段,确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准入客户身份、业务意愿、资产负债、经营状况等风险要素的真实性,严防客户恶意接入系统。

二是在承兑环节,严查票据交易的真实贸易背景。对经营规模与交易金额不符的企业、持票量过大的企业以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与收款人之间是否为关联企业等应重点关注。

三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尤其应对逾期付款或拒付情况进行梳理,将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记入黑名单,并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四是探索采用保函、保证等形式,增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信用,鼓励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进行信用评级,充分利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评级信息登记功能,提高票据信用保障。

(四)建议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纳入征信系统

当前,实体经济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难题,一旦企业持有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现贴现难、流通性差、兑付不及时或不兑付等问题,将大大降低企业的资金周转率,不利于企业发展。建议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强对商业承兑汇票的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出票单位的信用管理,加大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不按期兑付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其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使其不能再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五)建议修订相关法律规章制度

随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不断发展,《票据法》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上适用的矛盾与冲突会愈加明显,修订《票据法》或为电子票据专门立法已迫在眉睫。以国外经验来看,美国于 1999 年制定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并与《统一商法典》有关票据的相关法规共同规范电子票据业务 ;德国于 2001 年制定了《德国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韩国于 2004 年制定了《电子票据发行及流通法》。

笔者建议,我国应结合《电子签名法》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对《票据法》进行修订和完善,通过《票据法》同时规范纸质票据与电子商业汇票的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同时,监管部门要正确引导、控制风险、明确底线,明确互联网票据平台信息中介服务商的功能定位。建议由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牵头对票据融资进行监管,研究出台有关票据融资的指导性文件,完善互联网票据平台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将互联网票据平台纳入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范围,制定自律规范,明确票据平台的准入标准、信息发布标准,加强信息披露。经营互联网票据业务的机构必须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营业。

来源:《中国信用卡》(2019年04期);作者:陈磊(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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