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交易单据案
2013年4月,外汇局在筛选分析转口贸易数据时发现,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维利达贸易有限公司除2011年5月发生1笔2.5万美元苯乙烯的一般贸易进口外,其他全部业务均为转口贸易,金额高达20亿美元;进一步分析发现,该公司唯一1笔一般贸易业务还存在少收汇的情况,而且该公司提交给银行用于转口贸易开证的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在不同银行的不同贸易合同项下的编号全都相同。
作者:北京银行杭州分行 郭茹 系天九湾贸易金融研究团队成员
案情描述:
2013年4月,外汇局在筛选分析转口贸易数据时发现,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维利达贸易有限公司除2011年5月发生1笔2.5万美元苯乙烯的一般贸易进口外,其他全部业务均为转口贸易,金额高达20亿美元;进一步分析发现,该公司唯一1笔一般贸易业务还存在少收汇的情况,而且该公司提交给银行用于转口贸易开证的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在不同银行的不同贸易合同项下的编号全都相同。
2013年6月,外汇局将该公司用于开具信用证的可疑货权凭证—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提交给海关进行核验后发现,维利达贸易有限公司用于转口贸易开证的进境备案清单有38份涉嫌伪造,涉案金额达7800万美元。鉴于该公司涉嫌提供伪造虚假单证且金额巨大,外汇局向公安部门移送了案件线索。
公安部门通过深入调查,最终确认,2011年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维利达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实施逃汇的转口付汇使用的38份备案清单系涉嫌伪造。
调查还发现,维利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2009年10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与红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开展以信用证为依托的化工原料进口贸易。王某虚构贸易背景,将虚假的购销合同、海关进境备案清单以及提货单提供给红利公司,由红利公司持相关材料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给王某自己控制的离岸公司。王某则通过信用证贴现套取资金归己使用。由于王某资金链断裂,最终造成红利公司480万美元资金损失。
案例分析: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2.《刑法》(主席令第83号2011年修正)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骗取信用证的。
二、案例分析
本案例又是一典型的虚假转口贸易案。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利用伪造的货权凭证和商业单据来构造虚假贸易,骗取银行信用,利用关联公司到境外变相融资,导致热钱等跨境资金非法流入,后因虚假贸易泡沫的破灭,给银行和担保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证诈骗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例中,经办银行未尽交易真实性审核的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管理规定。
三、案例总结
对于转口贸易,由于涉及到金融机构提供结算和融资服务等方面,金融机构在办理转口贸易相关业务时,应当切实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职责,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加强贸易背景审查,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交易合同和正本货权凭证,通过海运公司官网或船讯网等相关公共网络追踪运输货物,核查货权凭证的真实性,加强进出口合同和运输单据、货权凭证等的一致性和关联性的审核,杜绝利用伪造的货权单据来虚构贸易背景;对于交易金额巨大或短时间内交易资金量骤增的企业应引起重视,切实防范企业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融资的行为。
金融机构办理日常业务中发现企业的交易可疑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外汇管理部门采取措施防止异常跨境资金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