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家上市银行存款流失1.5亿 存贷比再立风口

2014-11-05 17:00559

银行存款流失的狂澜难以抵挡。截至9月末,16家上市银行的银行存款总额为75.62万亿元,较今年中报的77.13万亿元,减少了1.51万亿元,降幅达1.97%,其中,有13家银行存款减少。

  银行存款流失的狂澜难以抵挡。截至9月末,16家上市银行的银行存款总额为75.62万亿元,较今年中报的77.13万亿元,减少了1.51万亿元,降幅达1.97%,其中,有13家银行存款减少。

  受金融脱媒的冲击,存款“流失”已势不可挡,有关调整存贷比的呼声又起。业内专家认为,应调整存贷比计算口径,放松存贷比考核指标的严格程度,并推进修订法律的工作。

  存贷比已经过时?

  上市银行三季报显示,截至9月末,16家上市银行的银行存款总额为75.62万亿元,较中报的77.13万亿元,减少了1.51万亿元,降幅达1.97%。其中,13家银行存款下降,其中工行存款减少3884亿元,交行存款减少2594亿元,中信银行存款减少1775亿元。

  受制于流动性管理的商业银行,已经游走在监管红线边界。从五大国有银行的存贷比情况来看,截至2014年9月末,建行、中行、交行存贷比分别为72.02%、71.65%、73.92%,已逼近75%监管上限;工行、农行存贷比分别为68.1%、63.28%。

  在这种情况下,取消和调整存贷比的呼声又起。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存款增速已明显跟不上贷款增速。存贷比考核越来越难以符合以市场化为导向配置资源的原则,逐步取消是大势所趋。”在存款偏离度考核下,银行仍难改变追逐存款的行为。在这一监管政策下,银行存款吸收难度增加,不排除阶段性存款增速进一步放缓、负债成本难以有效下降,从而限制信贷投放能力的可能性。

  事实上,对商业银行实施存贷比考核已近二十年。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称《商业银行法》)将存贷比纳入商业银行考核指标,存贷比不得低于75%成为一道监管红线,针对当时银行资产负债表是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指标。

  二十年间,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查阅多家上市银行财报显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端主要表现为:现金及存放央行款项、同业存款、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反售金融资产、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款项;而在负债端表现同样较为多样:吸收存款、央行借款、同业借款、拆入资金、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款项。

  “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存款占负债端比重越来越小,贷款占资产端比重越来越小,存贷比调整、补充、完善的时机已经到了。”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战略室负责人杨驰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存贷比已不能准确地反映银行业真实的流动性状况。”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银行的业务已经不再局限于单纯的存款和贷款,资金来源和使用多元化,存贷比甚至对银行发展形成约束。

  曾刚表示,存贷比是一种简单易行、低操作成本的监管办法,但并不适用于所有银行业。存贷比适用于以存贷业务为主的小银行,而综合化经营、创新业务多元化的国有大行及股份制银行需要更全面的指标。为此,对中国银行业流动性管理参考了国际最新监管标准。

  从监管政策看,2013年1月发布的《巴塞尔协议Ⅲ》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在此基础上,中国银监会于2011年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将强制性流动性监管指标调整为流动性覆盖比率、净稳定资金比率、存贷比和流动性比率。

  自今年3月1日起,《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正式实施,规定了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三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提出了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框架及工具,规定了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方法、手段和程序。

  杨驰认为,如果严格按照《办法》执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将处于可控范围之内。而且,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内控水平较二十年前显著提高。

  “商业银行希望能放宽存贷比口径,因为这一指标限制了银行的放贷能力,也提高了经营成本,特别是受金融脱媒的冲击,商业银行负债成本进一步提升,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情况看,也不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要求。”杨驰说。

  调整存贷比计算口径

  近几年,全国“两会”上关于《商业银行法》修订的提案议案纷至沓来,修法已经提上日程,调整存贷比正是其中一部分,但立法程序仍是长期过程,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市场不等人。我国银行业经营环境、业务模式、资金来源已经发生变化,部分商业银行面临资金来源稳定性下降,资产流动性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大,流动性风险隐患增加问题,对存贷比调整有着强烈诉求。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均认为,短期内,受到《商业银行法》的“约束”,完全废止存贷比指标并不现实,但是对存贷比统计口径进行调整和补充十分必要。

  曾刚认为,立法和口径调整是并行的,长期来看,需推动《商业银行法》修订关于存贷比考核的要求,同时,根据市场和创新需要,监管部门对存贷比进行口径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

  “调整存贷比计算口径总的原则在于,来源稳定的资金均可计入存贷比分母。”杨驰表示。

  “降低分子,扩大分母”是曾刚给出的调整思路:存款端增加稳定性较好的金融工具款项,比如同业存款、同业存单、创新类金融产品等主动负债工具,其流动性接近于存款性质,可计入分母;在贷款端比如再贷款、小企业专项债等与资金来源相匹配的贷款应从分母中扣除。

  杨驰建议,从流动性管理角度看,存贷比应不做具体的数值限制,或者在未来《商业银行法》修订中保留存贷比的监管指标,但不设定具体数值要求。“在经济上行期,存贷比限制可以紧一些,在经济下行期,存贷比的数值可以放得宽一些,灵活掌握。”

  曾刚发表了类似看法,认为应逐步放松该指标考核的严格程度(如调整考核期间、考核办法以及罚则)或逐渐将其改变为一个参考指标(不做强制性要求),以减少强制考核可能导致的各种扭曲。

  曾刚建议,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要实行分类监管。大银行监管向新巴塞尔协议方向发展,使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监管指标,小银行使用存贷比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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