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风向有变?面纱下的“内保外贷”
风靡融资租赁界的“内保外贷”模式可能将面临来自外管局的压力。这一模式的市场机会在于,借用外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从境外融资为境内用款客户获得低成本资金。融资租赁业当前最重要的是对融资租赁理念和理解的正确运用,从“金融租贷”转回至“为中小企业服务”。
风靡融资租赁界的“内保外贷”模式可能将面临来自外管局的压力。
外管局可能正在担心,这一模式会导致较大规模的跨境资金流动冲击,不利于国际收支平衡。因此,外债管理政策或将调整,监管将加强。
政策风向有变? 可能的调整
根据国家外管局发布的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倍(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余额的最高限额。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
据相关人士透露,在计算新年度可新借外债余额的最高限额时,未来或将由净资产的10倍大幅压缩。而且,政策还可能规定,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内保外贷模式融的外资禁止用于售后回租业务。
监管部门的考虑
对于监管政策可能存在的调整,融资租赁业内人士早有猜测和预料。
外管局对于融资租赁内保外贷模式的风险已经注意很久。今年国家外管局上海市分局一位工作人员的文章指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内保外贷模式对热钱涌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建议适当调减租赁公司的外债规模。
比如,可以考虑将原先按照风险资产倒算外债规模的作法,变为明确其借用外债规模与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的一个比例,且要求注册资本须全部到位;不得利用外债资金从事售后回租及购买租赁资产等业务;此外还包括按照资金的实际需要借入外债或者要求用于一年期以上租赁项目的只能借入中长期外债,实施期限匹配,但允许中长期外债按余额管理等。
事实上,国内一些银行已经对于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主导的内保外贷模式比较谨慎。一家银行的内部文件中显示,与传统的内保外贷业务相比,该业务模式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多,操作环节繁杂,相应的法律关系复杂。该银行要求参与的融资租赁公司必须符合“成立时间超过3年,实缴资本人民币3亿元”等硬性指标,同时原则上要求须缴存不低于保函项下融资租赁总金额10%的保证金,用于弥补汇率、利率以及其他可能的风险。
同时,该文件强调“对售后回租项目,须监控租赁公司直接将款项划付给保函申请人(境内用款企业/承租人),同时还需监控售后回租款项的使用符合申报和审批的用途。”
低成本的海外融资 操作模式
通常来说,融资租赁公司借入外债的模式主要有几种:一是融资租赁公司直接向境外关联公司或母公司举借外债,通常此类公司在境外有实体经济背景,且境外境内均有从事制造业的实体公司;二是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经营平台公司,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或通过发债筹集资金后,再贷给境内公司。
但是这两种模式的门槛相对都比较高,毕竟在境外有关联公司或者母公司,而且二者都有实业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比较少,在境外上市或者发债也并不容易。正因如此,更多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境内银行对中资企业的授信,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举借外债提供人民币或外币的对外担保,也就是所谓的“内保外贷”。
具体来说,境外金融机构以境内银行开出的融资性保函为担保条件,向境内注册的外资租赁公司发放外债贷款,租赁公司再与境内用款客户办理租赁融资/售后回租业务。这一模式的市场机会在于,借用外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从境外融资为境内用款客户获得低成本资金。
兴起的原因
这种模式从去年以来颇受欢迎。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发达国家在经济危机后一直保持了相对较低的利率水平,而国内的信贷政策则一直相对较紧,因此就给国内外的资金套利提供了空间。
同时,实践操作层面上看,由于人民币的对外担保不纳入担保余额指标控制,加上存在对境内企业的授信,境内银行通常愿意开具保函。而随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权下放,成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变得更加容易,各地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因此,也就提供了更多的海外借债平台。
“一夜长大”的融资租赁
国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到底有多少家?即便是资深的业内人士恐怕也会被问住。
按照一位融资租赁协会人士的说法,“参加一个行业会议,上半年遇到的和下半年遇到的人都千差万别,都在蜂拥而入。”
《2013年中国融资租赁蓝皮书》显示,2013年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突破2万亿大关,达21000亿元,比2012年底增加5500亿元,增幅达35.5%。
融资租赁 未来向哪走?
中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融资租赁市场。李克强总理曾表示,“金融租赁是一块新高地,国家要培育这个行业发展起来。”国务院副总理汪洋也在商务部报送的融资租赁发展情况报告上批示,融资租赁业“大有可为”。
然而现实是,现在的融资租赁公司尽管数量和规模增速显著,但在盘活固定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满足企业技术改造的需要、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
相反,现在一提到融资租赁,很多人想到的立刻就是“金融”两个字,但其实,融资租赁的业务性质,就是代承租人采购、代厂商销售、代承租人贷款、代银行放款、代银行管理资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融资租赁不是银行贷款,也不是金融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也明确提出:融资租赁业虽然具有一定的金融性质,但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以及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有很大不同,与接受公众存款的商业银行相比更是具有性质上的重大区别。
虽然融资租赁和银行融资两者都会涉及到信贷决策和财务风险,但租赁公司更多的是以销售和服务为导向,运用其专业知识,在供应商和购买人之间“构建了一座桥梁”。因此,融资租赁业当前最重要的是对融资租赁理念和理解的正确运用,从“金融租贷”转回至“为中小企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