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4大避税技巧

2014-10-30 10:201236

本杰明富兰克林有句名言"nothingis certain but death and taxes.",中文意思是:“世界上只有税收和死亡这两件事是肯定的”,既然不能避免,那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缴纳相对较少的税款,便成了老板最爱向我们财务人员提问的问题之一。

  本杰明富兰克林有句名言"nothingis certain but death and taxes.",中文意思是:“世界上只有税收和死亡这两件事是肯定的”,既然不能避免,那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缴纳相对较少的税款,便成了老板最爱向我们财务人员提问的问题之一。

  纳税筹划的相关理论通常会对流转税、所得税这样的大税种偏爱有加,毕竟选择筹划空间大的税种会给我们带来更大的效益。我们通常把流转税、所得税之外的税种称之为小税种,在此挑选几个小税种教会大家如何做到小税掘金。

  虽然印花税是税收家族中的小不点,但是只要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我们就会不可避免地频繁签订各式各样的经济合同,并且很多类型的合同交易金额巨大,因此我们先来搞定印花税。

  ■印花税及其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义务人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分别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五种。

  ■印花税的税目

  印花税的税目,指印花税法明确规定的应当纳税的项目,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未列入税目的就不征税。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即: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从价计税是以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1.合理估计合同金额,避免虚增合同金额增加印花税负担

  企业现状:

  很多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往往会根据预计的情况估算合同数量和金额,但实际执行的数量和金额却达不到原合同的一半。

  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只要存在签订应税合同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合同主体就应该按规定全额计算应缴纳的印花税。不论合同是否执行或者全部执行企业均应贴花,而且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不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筹划:

  对于仅有标的金额的合同,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分别预计合同金额的最佳估计数和最低限额,为了避免未执行金额导致多缴纳印花税,可以先按最低限额签订经济合同,待合同执行数量基本可以确定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补充说明。

  对于存在数量、单价的合同,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合理运用范围数量,比如合同执行下限为10万吨,执行上限为12万吨,实际签订的合同数量为10万吨(±10%),印花税可以按照10万吨计算缴纳。

  2.不能确定金额的,先上车后买票

  企业现状:

  很多经济合同会跨越整个年度,年度内合同价格会随时发生变化,因此对于事先拟定价格的长期合同会存在对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法律规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纳税筹划:

  对于此类合同,企业应尽量以框架协议的形式签订,协议内仅约定最可能的执行数量,不要规定具体的执行价格,这样在协议签订时仅需贴花5元。待每月实际执行时,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再约定具体价格,按照实际结算的数量和金额计税贴花。如此以来企业将从两个方面受益:一是避免了对未执行部分或降价部分多缴纳印花税;二是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延缓了税款的缴纳。

  3.同一经济合同,分别记载不同纳税事项的金额

  企业现状:

  对加工承揽企业而言,分为受托方提供原料加工和委托方提供原料加工两种形式,以受托方提供原料加工的形式进行加工承揽业务的,如果没有在合同签订时明确原材料金额和加工费金额,将会按照(原材料金额+加工费金额)×0.5‰计征印花税。

  法律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具体规定:

  (1)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纳税筹划:

  受托方提供原料加工的形式进行加工承揽业务的,需要在合同签订时明确原材料金额和加工费金额,计算应缴纳的印花税时将会按照(原材料金额×0.3‰+加工费×0.5‰)计征,节约了原材料金额×0.2‰的税金。

  4.不同经济事项同在一份合同中的,分开核算进行

  企业现状:

  对于同一经济业务,企业可能承担的不仅仅是一个角色,比如提供运输服务的同时提供财产保险业务、提供运输服务的同时提供仓储保管业务等等,但是签订合同时并未分别记载各类业务的金额。

  法律规定:

  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按各自的税率分别计算印花税,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

  纳税筹划: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分别记载不同税率的经济事项,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比如提供运输服务的同时提供仓储保管业务,货物运输合同的印花税税率是0.5‰,仓储保管合同的印花税税率是1‰,如果未分别记载合同金额,需要按照仓储保管合同1‰的税率从高缴纳印花税,从而货物运输的标的金额会增加0.5‰的印花税。

  ■印花税违法行为的处罚

  最后,合理避税≠偷税漏税,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2)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1年。

  6.代售户对取得的税款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或者违反合同将所领印花税票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或者未按规定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情况的,税务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取消其代售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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