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为何要求尽快推广上海自贸区经验(已推广的21条全解)

2014-10-29 14:292325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取得的经验,是我们在这块试验田上试验培育出的种子,要把这些种子在更大范围内播种扩散,尽快开花结果。”习近平明确指出,试验取得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能在其他地区推广的要尽快推广,能在全国推广的要推广到全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取得的经验,是我们在这块试验田上试验培育出的种子,要把这些种子在更大范围内播种扩散,尽快开花结果。”习近平明确指出,试验取得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能在其他地区推广的要尽快推广,能在全国推广的要推广到全国

  文‖自贸区邮报研究员 是冬冬

  上海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的推广,被高层提上议事日程。

  10月27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并发表讲话。

  会议审议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进展和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推广意见》等。

  这是2013年9月上海自贸区挂牌以来,中央深改领导小组首次集中检阅上海自贸区的改革成果。

  不过,在新华社会后发布的电稿中,深改小组只是审议了《推广意见》,并未披露具体的推广路径。

  在本次会议上,习近平对上海自贸区的工作进展作出了总结评价,具体如下:

  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要求,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体制机制创新、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以及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取得了一系列新成果,为在全国范围内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了新途径、积累了新经验。

  上海自贸区在筹建之初,便肩负着国家试验的使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取得的经验,是我们在这块试验田上试验培育出的种子,要把这些种子在更大范围内播种扩散,尽快开花结果。”习近平明确指出,试验取得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能在其他地区推广的要尽快推广,能在全国推广的要推广到全国

  上海财经大学自由贸易区研究院副院长孙元欣分析,习近平今天的这番表态,“我个人理解,是要加快(试点经验)推广的速度,还没有推广的,要尽快推广出来。”

  有分析认为,高层对于自贸区改革的思路是“缓铺开、快推广”。快推广就是指上海自贸区行之有效的做法,要快速地在自贸区意外的范围复制推广。

  这与中央启动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思路与背景一脉相承。

  需要指出的是,上海自贸区制度创新经验的复制推广,一直采取的是成熟一项推一项的路径,并非3年打包的概念。

  截至10月6日,上海自贸区已经对外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有21项。其中,投资管理方面有6项、贸易监管方面有9项、金融创新方面有6项。

  除了这21条,上海自贸区还在对另外一批已经比较成熟的30多项创新制度进行总结和评估,条件成熟后,按一定的报批程序,也会分批分期在全国复制推广。

  相比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的经验,新华社会后发布的电稿中并未明确披露第二批地方自贸区的名单。

  习近平在讲话中,也只是重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在推进现有试点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地方发展自由贸易园(港)区。

  自贸区邮报了解到的信息是,有望入列第二批地方自贸区的,除了天津和广东两大热门,还有意外杀出重围的福建自贸区

  不少业内人士判断,即便上述3个地方自贸区确定入选第二批名单,但从敲定名单到批复方案,还需要一定时间。因为这不止需要部委会签,还可能涉及部分法规的修订

  附已在全国复制推广的21条创新成果解读

  文‖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金融研究所所长 任新建

  投资管理方面

  1.注册资本认缴制。

  3月1日起,工商总局在全国推广。

  2013年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这无疑是最受新成立企业欢迎的一条政策。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企业注册将不再需要验资报告,注册资金不需要在银行强制“躺”一个月才能用于生产经营,大大激发了企业的创业激情,提高了企业的资金运用效率。从上海自贸试验区新设企业激增就可以看出这一条政策的威力。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做成零资产的皮包公司,也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放大注册资本认缴金额。实际上,企业股东仍然需要以认缴金额来承担有限责任。

  2.营业执照样式。

  3月1日起,工商总局在全国推广。

  为了与国际接轨,上海自贸试验区率先实行新版营业执照,以代替传统的横版营业执照。

  新版营业执照对旧版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名称进行了调整,主要记载注册号、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经营期限及经营范围,看起来更清晰明了,同时不再记载实收资本。

  新版营业执照还积极拥抱新技术,在左下方增加了“二维码”,个人只需通过手机等设备扫描“二维码”,链接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了解企业登记信息,验证执照真伪。

  自今年3月1日起,这一创新在全国推广,工商部门将向新设立、变更登记和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发布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并颁发新版营业执照。3月1日前存续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但原版营业执照的使用最迟不得超过2015年2月28日。

  3.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5月8日起,国家发改委在全国推广。

  上海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

  这是对2004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重大修改,也是对发改委权力的一次大幅削减和下放。根据老办法,中国企业任何境外投资项目都需要向国家或省级发改委进行核准。这一规定导致很多境外投资因苦苦等待核准而流产,或丧失最佳投资机会。

  实行备案制后,企业境外投资,除重大项目和敏感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适用备案管理。这大大简化了企业境外投资的政府流程,缩短了投资时间,提高了投资效率,充分激发了企业通过自贸试验区平台开展境外投资的热情。

  今年5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将这一制度创新正式在全国推广,并就备案机关、权限、备案程序、条件、时限等作了详细规定。

  4.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6月17日起,国家发改委在全国推广。

  这仍然是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提到的内容,“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这也是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10月9日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重大修改。老办法规定,外商投资金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都需要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在此金额以下的由地方发改委核准,更大规模的需要报国务院核准。

  今年5月1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并于6月17日正式施行。新办法规定,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或重大(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需要国家或地方发改委核准外,其他项目一般都实行备案制。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正变得越来越方便。

  5.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10月1日起,工商总局将在全国推广。

  这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的必然配套制度,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上海自贸试验区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这意味着企业年检从此成为过去式,大大节省了企业成本、时间。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放松对自身信用建设、经营合法性、财务信息真实性等的义务和责任。企业需要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同时,自贸试验区还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进行信息公示,以督促企业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经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今年8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李克强总理签署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我国企业经营的市场监督机制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

  6.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10月6日起,商务部将在全国推广。

  上海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本应是企业自主行为,但以往我国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包括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全部需要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核准。本意上是保障企业投资权益、维护国家投资安全,但却给企业加上一道不确定的程序。特别是随着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企业“走出去”,到境外开展收购、兼并、重组等,2004年制定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已难以适应我国企业全球拓展需要。上海自贸试验区率先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进行备案制管理,将境外投资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无疑为企业提供了极大便利。特别是对于一些海外收购,机会转瞬即逝,较短的决策周期、便利的资金通道为企业成功收购提供了有力支持。这一点,从复星、鼎晖等一大批企业竞相将海外投资机构落户自贸试验区便可以看出。

  贸易监管方面

  这9项贸易监管方面的措施,按海关方面复制推广的时间表是:8月18日起,海关在长江经济带51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9月3日起,在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9月18日起,在全国海关监管场所复制推广。各地落地时间可能不一。

  1.一线进境货物“先进区、后报关”

  这是对原先一线进境货物“先报关、后进区”模式的调整改革。改革前,在一线进境货物入区环节,企业必须先向海关申报进境备案清单,海关办理完通关手续后,企业再凭放行单据将货物运至区内。

  对此,今年4月22日上海海关发布了《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境外入区货物“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公告》,明确对于一线进境货物,海关首先依托信息化系统,允许企业凭进境货物的舱单信息先提货进区,海关所辖口岸监管场所经营人凭电子信息办理相关货物的提离手续,货物运至区内后,企业再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进行进境备案清单申报。

  通过这一改革,企业进境货物从港区到区内仓库时间平均从2-3天缩短至半天,企业物流成本平均降低10%。

  如上海某物流公司是“先进区、后报关”的试点企业之一,试点货物中80%以上为服装类产品,通常每票都有10个以上的品名。原来“先报关、后进区”模式下,经常因为单证问题影响通关,并为此增加物流、仓储成本支出。试点“先进区、后报关”后,企业可将货物提入仓库后,再整理资料向海关备案申报,既提高申报准确性,又能节约时间,降低物流成本。

  2.区内货物流转自行运输

  这是对原先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货物流转转关方式的调整改革。改革之前,自贸试验区内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货物的流转采取的是转关运输方式,并用海关监管车辆运输货物。

  今年4月21日,上海海关发布了《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货物流转“自行运输”作业模式的公告》,明确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以使用经海关备案的自有车辆或委托取得相关运输资质的境内运输企业车辆,在自贸试验区内自行结转货物。

  通过这一改革,可以大幅节约企业物流成本和通关时间。根据试点情况测算,每车物流时间平均缩短30分钟,企业一年节约物流成本约20万元。

  如上海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是首批“自行运输”试点企业,运输路径从外高桥保税区到洋山保税港区。采用自行运输模式,平均每车可以节约半个小时的等候时间。以外高桥至洋山为例,2吨车辆可节约50元/车,5吨车辆可节约100元/车。

  3.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

  所谓工单式核销,是指海关以料号级管理为基础,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中建立料号级底账,并根据归并规则再建立项号级底账,对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实行项号级底账通关、信息化系统料号级底账核销的一种监管模式。

  这项改革之前仅在区内个别生产企业试点,一般生产企业还是实施单耗管理核销模式。今年4月22日,上海海关发布了《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模式的公告》,将这项改革推广到全区域,明确规定对实行海关联网监管、并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全部取消单耗管理核销模式,实行以每日工单数据为基础的核销模式。

  通过这项改革,可以实现海关动态实时准确核算、即时计算的核销结果,企业库存差异认定时间从原来的1-2个月减少到1天,极大地节省了企业申报时间。同时,也为区内维修和研发等新型的业务类型提供了与之相适应的核销模式。

  如某科技有限公司已试点参与工单式核销模式。试点较好实现了海关保税监管效能提升和企业运作便利化的“双赢”;成功实现电子账册的“瘦身”,方便企业进行备案申报。该公司通过归并关系将厂内21000多个料号归并至H2000账册的260多个项号,简化了通关作业流程,提升货物通关效率。采用电子工单代替传统加工贸易备案单耗进行核算,在提高数据准确性的同时,缩短了核销作业周期。企业在实行工单式核销模式后,企业盘亏情况和补税金额更加合理,核销周期也从原先的半年缩短至2个月。

  4.融资租赁海关监管制度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2010年6月,原上海综合保税区正式启动了融资租赁业务,上海海关专门为此出台了支持政策,允许承租企业分期缴纳租金,对融资租赁货物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分期征收关税和增值税。但这项改革当时适用范围比较小,仅在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开展试点。今年4月22日,上海海关发布了《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明确将融资租赁业务试点政策从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扩大到整个自贸试验区,区内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融资租赁条件的企业均可开展此项业务。

  通过扩大实施这一改革,最大的成效就是将上海航运服务与金融服务的资源优势、创新优势、环境优势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功能优势紧密结合起来,将有力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融资租赁特别功能区与金融创新实践区。

  5.简化统一进出境备案清单

  改革前,上海自贸试验区存在两种进出境备案清单,一种含36项申报要素,适用于外高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另一种含42项申报要素,适用于洋山保税港区和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这对企业进出境备案申报造成了一定不便。

  今年6月6日,上海海关发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启用统一新版备案清单的公告》,将自贸试验区内不同海关监管区域内的两种备案清单格式整合为统一的30项要素的格式。这一新政策的实施,实现了规范简捷申报,减轻了企业负担,提高了一线进出境通关效率,也促进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一体化运作。

  6.批次进出、集中申报

  “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是指允许试验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区内其他企业之间分批次进出货物的,可以先凭卡口核放单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备案清单或者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海关依托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化系统进行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是对传统逐票申报、集中申报为辅且均在二线实施模式的调整改革。

  今年6月9日,上海海关发布了《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的公告》,明确改“一票一报”为“多票一报”,允许企业货物分批次进出,在规定期限内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实施这一改革试点,有利于扩大企业申报自主权,大幅减少企业申报次数,加快企业物流速度,有效降低通关成本,为试验区内企业开展“多批次、小批量”进出口业务提供了很大便利。同时,也方便企业开展保税展示、保税维修、外发加工等业务,提升企业竞争力。

  7.仓储企业联网监管

  这是对仓储企业管理和监管方式的一大改进。传统上海海关对区内保税仓库管理采取的是定期盘库管理模式,仓储企业管理系统未与海关联网。

  今年6月6日,上海海关发布了《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模式的公告》,决定将传统的阶段性盘库方式改为动态、实时的仓库核查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使用仓储管理系统(WMS)的企业,实施“系统联网+库位管理+实时核注”的仓储物流海关监管模式,对货物进、出、转、存情况做到实时掌控和动态核查。

  这一改革试点的最大作用,就是能简化企业申报流程,便于企业实现不同状态货物的同库仓储经营,提高物流运作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适应企业内外贸一体化的需求。

  8.保税展示交易

  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试验区内或者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经营活动。以前,政策规定仅允许企业在区内开展保税展示。今年4月22日,上海海关发布了《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公告》,明确允许区内企业在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在区外或区内指定场所进行保税货物的展示及交易。

  允许企业在自贸试验区物理围网以外场所进行保税展示交易,企业可按照经营需要进行物流配送,已销售货物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集中申报并完税,帮助企业降低物流成本和终端售价,加快物流运作速度。

  如位于外高桥保税区的森兰商都,试点开展了高端消费品保税展示交易,业务流程如下:保税仓库-电子监管-展示点销售-一个月内销售货品集中申报-三个月内未售货品返区。海关监管系统、企业仓库WMS管理系统以及森兰商都ERP管理系统成功对接,信息互通,及时了解货品在每个阶段的状态。海关在森兰商都设立专用监管点加强现场监管。据运营方测算,由于海关允许商品在保税状态下出区进入展示平台,并可零售和事后集中申报纳税,减少了中间环节和税费成本,其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售价可比国内市场相同商品优惠20%至30%。

  9.智能化卡口验放

  智能化卡口验放是指海关依据卡口核放单,运用智能化设备自动读取电子车牌号码、集装箱号、车载重量(电子地磅数据)、安全智能锁等监管数据,进行海关监管信息的自动比对、风险判别,完成车辆GPS运行轨迹自动核销、货物查验或者放行指令处置等卡口智能化管理作业,实现车辆分流、自动验放。

  在改革之前,自贸试验区车辆、货物进出是通过人工办理手续,效率较低。今年6月19日,上海海关发布了《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智能化卡口管理的公告》,对卡口操作环节进行了简化,对卡口设施进行升级改造,以实现自动比对、自动判别、自动验放,缩短车辆过卡时间,提升通关效率。

  以上9项制度创新,8月18日起已经在长江经济带51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9月3日起已经在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9月18日起,已经在全国海关监管场所复制推广。

  金融创新方面

  1.取消境外融资租赁债权审批。

  2月10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推广。

  融资租赁是自贸试验区发展最快的金融业务之一,对金融创新的需求也最迫切。特别是,随着融资租赁企业扎堆在自贸试验区,境外融资租赁业务也将快速发展,但我国对境外融资租赁审批仍然较严。2013年12月央行出台支持金融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提到,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取消金融类租赁公司境外租赁等境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今年2月28日,国家外汇局出台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提出,取消境外融资租赁债权审批,允许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这项制度创新为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境外融资租赁提供了方便,有助于推动企业加快开展境外融资租赁,增强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2.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营管理。

  6月1日起,国家外汇局在全国推广。

  国家外汇局曾于2012年底对部分跨国公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效果明显,吸引了一些跨国公司已经开始把财务中心、地区总部搬到中国。

  今年5月16日,上海自贸试验区正式启动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作为对自贸试验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进一步落实,跨国公司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复汇、轧差净额结算,账户内可以全部或部分共享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

  这将有助于吸引跨国公司总部、资金运营中心落户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展资金运营管理和资金融通业务,调剂集团内部资金余缺,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便利性。

  2014年6月1日,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外汇局正式在全国实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以满足所有境内跨国公司统筹境内外外汇资金需要,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3.取消对外担保行政审批。6月1日起,国家外汇局在全国推广。

  这是上海自贸试验区外汇管理创新的又一亮点。随着自贸试验区国际交易规模的快速增长,跨境担保行为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但相关担保管理政策,审批、核准手续较多,管理成本较高,不利于企业跨境担保业务的开展。

  为此,今年2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中提到,区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需到外汇局申请办理事前行政审批手续。此举将下放主管部门的对外担保审批权力,由企业自主开展对外担保业务。

  同时,为避免下放对外担保审批权,一些大额、集中担保履约可能导致的对外债权和债务急剧上升,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加强对外担保行为监测和提高担保企业自律约束等手段,来避免可能对国际收支带来的风险。

  4.人民币跨境使用部分政策。

  6月11日起,人民银行在全国推广。

  这是央行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30条中提出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和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等。

  作为打造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中心的重要载体,上海自贸试验区以扩大人民币跨境流通和使用为重点,着力突破制约人民币跨境流动的体制机制瓶颈,加快人民币跨境产品和业务创新,促进全球人民币资产向自贸试验区集聚,提升上海参与国际金融竞争、配置全球金融资源的能力。

  今年6月11日,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央行就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在全国推广,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正式放开,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将进一步简化,并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5.部分银行分行级以下机构和高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6月23日起,银监会在全国推广。

  2013年9月28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简化银行业准入方式,将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高管和部分业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设立区内银行业准入事项绿色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理制度,提高准入效率。2014年5月14日,银监会授权上海银监局发布《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对简化区内机构准入方式、简化区内高管准入方式、简化区内外机构迁址和高管调任准入方式等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取消银行分支机构事前审批和采用事后报告制、对分支机构高管免于参加任职资格考试并实行事后报告制等重要举措,符合国际监管惯例。该政策的出台赋予金融机构更大自主经营空间,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门槛,促进金融行业开放竞争;有利于强化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自我管理责任,提升金融机构开展创新和自我风控的主动意识和水平 ;有利于促进金融人才集聚和自由流动。数据显示,截至8月末,累计已有4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获批在自贸试验区设立45家营业性网点,其中:15家中资银行分行,4家中资银行支行,23家外资银行支行,2家金融租赁子公司,1家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

  6.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

  7月11日起,银监会在全国推广。

  金融租赁公司子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及境外,为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而设立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与原来金融租赁公司只能通过设立SPV(特殊目的)公司来开展业务相比,这项政策将带来两个好处:一是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突破了原来保税区项目公司的地域限制;二是专业子公司是实体公司,比SPV公司具备更强的融资能力,也更容易得到市场认可。

  今年7月11日,银监会办公厅发布《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就专业子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正式放行金融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等特定业务领域设立专业化租赁子公司,并允许专业子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来源:自贸区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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