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部:近期出台农地入市办法

2009-03-19 15:37285

乃为落实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决策,在地方政府正在为建设用地指标着急的背景下,“办法”的出台将对农民收入、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产生重要影响。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集体建设用地可有条件进入市场”已近半年,但还没有具体措施。国土资源部近日出台《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近期将下发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俗称“农地入市”)的具体办法。

  中国土地按所有制可分为两类;一是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一是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目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可自由公开交易;但集体土地却只能限于耕种或村庄内公共建设,不能抵押和买卖。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除了宅基地,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耕种的权利,不能抵押,也不能转入非农建设;一旦农村土地转为非农建设,必须征为国有。这事实上矮化了“集体土地所有权”。

  为此,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改革现有征地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进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

  本次出台的《意见》明确,近期,国土资源部将下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同时,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中国各地方政府正在为建设用地指标着急的背景下,《意见》的出台将对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产生重要影响。

  《意见》强调,在城镇工矿建设规模范围外,除宅基地、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经确权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转让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

  这意味着,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农地有条件入市”的决定有了具体政策。但《意见》强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前提是权属清晰。“没有经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所有权主体不清或使用者不明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有偿使用和流转,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农地入市必须进入公开、有形的市场进行,《意见》同时要求,应完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各地要依托已有的国有土地市场,加快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进场交易,规范流转。

  对于众所关注的农地流转的利益分配,《意见》明确指出应坚持“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以此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国土资源部将总结此前各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经验,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的分配办法”。

  据《财经》记者了解,该《意见》是为贯彻落实2009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而出台,全文5000多字,从保护耕地、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开展土地整治、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传、依法保护宅基地用益物权、完善设施农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等六方面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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