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担保新政后企业的外保内贷做多大合适?
跨境担保新政出台后,取消了原来对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企”)外保内贷业务前置的“投注差”控制。因为按新政的规定,履约款需要办理结售汇的,B银行应当向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必须提交“债务人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
我的个人意见是“投注差”还得考虑。以下举个例子来给各位详细分析。
一、背景材料
A企业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实收资本600万美元。假设该外企没有什么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那么该外企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现在,A企业向B银行申请办理外保内贷,由符合B银行要求的境外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
二、A企业的外保内贷做多大合适?1、需要按照银监会的要求进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这一点按B银行的流动资本贷款管理办法执行即可,此处不作详解,假设其符合要求。2、考虑第二还款来源的担保能力(符合要求的备用信用证就不用细说了),也就是境外担保能否如期、及时履约?《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在“第二部分 外保内贷外汇管理”的第三条规定“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也就是说A企业在正常情况下,外保内贷能履约的限额就是600万美元。当然,超过600万美元也是可以的,但是要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那A企业的外债额度怎么核定呢?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也就是说,A企业的外债额度按“投注差”核定,其投注差=1000-600=400万美元。那么,A企业的外保内贷最高可履约1000万美元(600万美元的净资产+400万美元的投注差)。如果超出1000万美元,那可不行,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所以,外保内贷项下,外企的“投注差”还是要考虑的。
三、不管“投注差”行不行?
各位也许会质疑,反正外汇局对办理外保内贷时并不限定在“投注差”内操作,而且外企的“投注差”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超额了,外汇局处罚的是外企,和B银行没关系。对于这一点,我是这么看的:
跨境担保新政确实规定了“发生外保内贷履约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即是说,不管发生什么状况,B银行总是能收回履约款的。同时,新政要求A企业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A企业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发现违规的,在将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外汇局可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即是说,即使A企业违规了,A企业的外债登记手续最后还是能办出来的。但是,别忽略了要将A企业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才给予办理外债登记手续。所以,什么时候能办出来就很难说啦。那么,A企业的外债登记手续办不办得出来跟B银行有关系吗?
对此,我们要一分为二来分析:
状况一:如果担保的币种和债务的币种一致的话,那跟B银行的关系不大。B银行可以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后还贷。外债登记和外汇局的处罚,那是A企业的事。状况二:如果担保的币种和债务的币种不一致,涉及到履约款要结售汇的话,那跟B银行的关系就大了。
因为按新政的规定,履约款需要办理结售汇的,B银行应当向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必须提交“债务人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所以,如果A企业因为违规超额履约而不能及时把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办出来,那B银行就只能对着收回来的履约款干瞪眼了。而且,一旦因为履约款需要结售汇,外汇局在B银行提出申请时即启动对该笔业务的合规性现场核查。如果B银行无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批准担保履约款结售汇。如果B银行犯了未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等程序性违规的,外汇局可先允许办理结售汇,再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如果B银行犯了超出现行政策许可范围等实质性违规且B银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外汇局会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然后再批准结售汇。四、结论
说了这么多,我的意见就是从审慎经营出发,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保内贷业务时,对于做多大金额,要综合考虑外商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和“投注差”。例如,这两项加起来也就1000万美元,您还非得给做1500万美元等值的人民币贷款,那后续如果发生履约的话,您会有麻烦。请注意:
本文的分析及结论仅代表个人对现行有关法律规章及政策的理解,如存在争议,请以监管机构的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