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走出去”企业的影响
该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将给“走出去”企业在实施全球化投资战略的过程当中带来一系列经营及税务风险。本文将为您列举可能的税务风险和关注点,包括如何申请适用税收协定、受控外国企业管理、境外利润汇回抵免以及转让定价问题等。
2014年8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旨在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办法将于2014年10月6日起实施。该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除了上述办法,我们还关注到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38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符合条件的中国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提到了两项申报义务:
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时的定期境外投资报告义务,提交《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年度境外所得报告义务,提交《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致同观察
我们关注到,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境外投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企业需要遵照执行。因此,我们需要提醒“走出去”企业在实施全球化投资战略的过程当中,应更加关注境外运营所带来的一系列经营及税务风险。我们列举了以下税务风险和关注点供企业参考:
如何申请适用税收协定问题
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90余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走出去”企业在申请享受协定优惠待遇时要熟悉了解其适用性,应重点关注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和常设机构判定等方面;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适用税收协定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优惠条款时,尤其需要特别关注“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认定问题,考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企业是否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等方面。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问题
“走出去”企业应强化避税行为的风险意识,审视如何证明交易安排的商业理由与经济实质;做好准备提高举证责任的认识,避免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被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以降低被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的风险和被处罚的风险。
实际管理机构认定为居民企业问题
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如果被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走出去”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内容,从高层管理人员所处场所、财务决策和人事决策是否由中国境内机构确定、主要财产、会计账簿等是否存放于中国境内、高层管理人员是否常住于中国境内这四个方面,判定是否构成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境外利润汇回抵免问题
“走出去”企业审视境外投资架构和资金运营模式,重点关注抵免层级、持股比例的限制、间接抵免的计算和抵免限额的计算等方面;另外,对于境外投资架构的设计将会对其境外所得的中国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允许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等方面产生重大的影响。
转让定价问题
根据我们的经验,“走出去”企业在设计境外投资架构时,应事先制定集团内部合理的转让定价政策,合理安排确定集团内部各关联公司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的状况,保证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还应特别关注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以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等情况,避免被认定为中国一般反避税调查对象。另外,在境外企业运营过程中,应熟悉了解被投资境外国家的转让定价法律规定,从税收合规性的角度依法履行披露和申报义务等,例如按时准备并提交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报告等,以降低境外被投资企业所在国家的转让定价风险。(源:GrantThornton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