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好信保融资“保险箱”

张闻沁 | 2014-09-29 16:42 1337

  银行应明确信用保险不等同于担保,只有独立、客观地去处理每一笔业务,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操作风险。    文>张闻沁    一直以来

  银行应明确信用保险不等同于担保,只有独立、客观地去处理每一笔业务,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操作风险。
  
  文>张闻沁
  
  一直以来,在中国的出口货物贸易中,很大一部分企业通过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信保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作为最终获得销售回款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对于一些销售规模不大、销售回款期限不长的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其与境外进口商贸易往来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银行来讲,其在为企业办理出口押汇业务时都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抵质押及第三方担保,以确保其能足额覆盖贸易融资风险敞口,而如果企业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并在将其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的前提下申请融资,则无疑为银行在提供融资后确保到期足额收回本息增加了一条重要渠道。然而信用保险并非担保,由于除外责任的存在,信保公司在某些情形下对损失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银行不应在受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以下简称“短险信保融资”)时给予过多绿色通道,一旦疏于对操作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进行严格管理,最终往往会导致信贷风险。
  
  理赔案件抬头
  
  自2001年信保公司成立以来,凭借其专业的理赔经验及全球化的信息渠道,多年来为出口企业的贸易份额增长保驾护航,在银行的存量贸易融资授信客户中,相当一部分的客户逐渐以投保出口信用险作为其贸易结算的重要环节,各家银行也陆续推出了专门的短险信保融资产品,并且业务规模已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然而近几年来,短险信保融资业务出现理赔的案件却呈现增多趋势,在其中的部分案件中,企业或融资银行最终未能获得信保公司的理赔,从而导致了损失。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是全球贸易环境日趋复杂,部分经济增长乏力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存在违约及欺诈行为,或者串通境内出口企业虚构贸易背景从而骗取银行融资。一些境外进口商在尚未收到货物时就已面临着下游购买商的违约及提价等行为,而为避免损失,进口商通常会以质量问题等各种理由拒收货物,甚至索性否认与出口商之间存在贸易往来,从而为应收账款的追收以及理赔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影响了信保公司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客观判断。
  
  此外,一些境内出口企业与境外买家串通虚构贸易合同,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来套取银行融资的可能性亦值得关注。以赊销为例,由于赊销方式下的出口全套单据一般由出口商自行向境外买方进行寄单。因此当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后向银行申请对应收账款进行融资时,往往只能提交相关出口单据的复印件,从而使得银行在审核企业所提交的材料时无法核实合同、发票、报关单(非电子报关类)以及提单等单据的真伪,也无法核实单据上的相关要素是否与原单据之间保持一致,这样无形中增加了银行的风险。
  
  二是一些银行操作人员在业务受理过程中存在流水线思维,未能对所发现的个别问题足够重视并认真落实,从而未能控制住本可避免的风险。特别是当某家出口企业已与信保公司及银行开展了多年的短险融资业务合作时,银行操作人员对销售合同、发票等单据的审核往往已驾轻就熟,便容易存在麻痹意识,从而未对一些细小环节的变化予以足够的重视,如发票中的出口货物除企业主营货物之外又加入了新的货品,但此前却未从企业处了解或得知的新货品出口;装货港与卸货港与早期提供的单据出现了不一致;同一买方的注册地址已发生变化等等。如果银行操作人员能在每笔业务受理过程中针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客观、审慎地处理,则有助于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风险的爆发。
  
  三是未能形成对短险融资业务形成正确认识。部分企业仍旧抱着老观念,认为只要投了保,应收账款的还款就有了保障,并以此作为向银行申请融资的充分条件。而银行方面结合自身的风险控制理念及模式,对短险融资业务也存在差异化的认定标准。但需要明确的是,信用保险并非担保,贸易险项下融资业务仅是信用保险单项下的赔款权益或应收账款权益转让,信保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并没有改变,因此只有在被保险人全面履行销售合同及保险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下,信保公司才会对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银行在受理短险融资业务时需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学会从承保方的角度去考虑实际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旦发生提请理赔的情形,银行应在信保公司受理理赔的过程当中积极配合,并积极要求企业提供理赔过程中所需的材料及信息。由于监管部门曾认定对信保公司承保的融资业务出现了逾期,但仍在合同规定的理赔等待期范围之内的,仍可按照正常类进行贷款分类,因此银行工作人员容易在一定程度上对短险融资业务的逾期处理形成思想上的松懈,而一旦最终理赔结果认定为贸易背景不真实或非信保公司理赔范围之内的情形,则不良率往往会直线上升。
  
  风险防范
  
  结合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银行在办理短险融资业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控制:
  
  一是要求企业及信保公司提供全面、真实的基础材料,并对企业从贷前调查至回款实施全流程管控。对于企业申请的每笔短险融资业务,各家银行均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作明确要求。一般来讲,除去企业提交的相关业务受理申请材料之外,原则上应要求其提供能够证明其已足额缴纳相关保费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通知书等,以及要求信保公司出具的承保情况通知书,以确保核实信保公司已对企业申请的业务承保,且该笔新增业务金额在信保公司为其买方核定的信用限额之内。同时,为客观了解融资企业的到期应收账款回流情况,原则上可要求款项回流至企业在融资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以便于银行对企业回款真实性的把握。除去业务申请提交的基础材料,提交全套出口单据也是必不可少的,不光是对于跟单托收或信用证结算方式,原则上对于赊销结算,也应尽量要求企业通过融资银行进行寄单,否则将失去对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最重要环节的把握。
  
  二是对企业提交的全套出口单据进行认真审核,对其中值得怀疑的因素应主动向企业核实,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信保公司进行沟通。特别是对赊销或托收结算方式下企业提交的全套出口单据而言,银行务必要进行认真审核,并与基础销售合同中的相关要素进行逐一比对,查看出口单据与销售合同中的要素是否保持一致、销售合同中的进口商是否为信保公司承保的买方、销售合同中相关货品价格、数量等内容是否与出口单据中要求一致,以及出口商申请的融资金额是否在信保公司为其核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以及买方信用限额之内等。对于出口单据本身来讲,银行也应对不同要素之间的内容进行反复比对,比如提单中的被通知人所在地与卸货港不属于同一国家或地区,被通知人所在地址与销售合同中指明的注册地址不一致,甚至收货人与被通知人在以往结算中一致但后来收货人发生了变化等情形均应予以关注,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请信保公司协助做进一步的买方资信调查,如果买方未能对上述内容提供合理解释,则银行在提供融资时一定要审慎而行之。
  
  三是经营部门应独立、客观地受理每笔短险融资业务,并与以往的业务特征进行比较,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对经营部门来讲,每受理一笔业务时均应在认真审核材料的同时,多与企业的自身经营及财务状况,以往办理短险融资业务频率及融资规模等指标进行比对。如果通过企业近期提供的财务报表了解到企业现金流相对紧张、应付款项较多等情形时,应高度警惕。此外,经营部门可不定期通过人行征信系统对出口商存量信贷业务情况进行查询,以对企业融资需求的客观真实性进行独立判断。对于企业在短期内申请多笔短险融资业务的情形,一定要向企业了解清楚原因,如企业未能给予合理的解释,则银行也需对业务审慎处理。
  
  综上,银行在受理短险信保融资业务的过程中一定要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明确信用保险并非担保,从潜意识里减少对通过保险赔付作为偿还融资渠道的依赖性,才能够以独立、客观的态度去处理每一笔业务,并落实好业务操作中的各个环节,最大程度上避免操作风险。
  
  展望今后银行与信保公司的合作,信保公司是否可以在提供资信调查的基础上,协助境内银行对出口融资企业与境外买家间的贸易背景真实性进行把握,则是值得未来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插入: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出口企业向信保公司投保短期出口综合保险,并履行其在贸易出口合同及保单中约定的各项义务基础上,将保单项下赔款权益转让给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为其提供针对出口贸易应收账款项下的融资业务。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单位:中信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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